別再爭論抄襲的標準了,面對抄襲裝傻對嗎?
最近台灣有好幾起的抄襲爭議,有設計圈的,也有詩文圈的,最常有論文抄襲爭議的學術圈,倒是安祥許多。排除「長輩」、「兄弟」彼此交互掩護,「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人情問題,多數人在吵的重點,集中在「抄襲」的標準或定義。
雖然法律上有相關規定,但大多數的抄襲,還不到上法院的程度,只是個倫理議題。那在倫理學上,到底什麼樣的情境,不算是「碰巧有點像」,而是在道德上有錯的「抄襲」行為呢?
這判斷標準超乎你想像的複雜。
我打算由兩個角度來切入這個問題,第一種是「行為倫理學」。行為倫理學者會把人的行為切割成三個部份來評估,分別是「動機」、「手段」與「結果」。各理論流派分配給這三部份的權重不同,而當代學者多數認為,在判斷單一行動的對錯上,這三部份都應該考量到。
首先是「動機」面。看重動機的行為倫理學者,就會指出類似抄襲的「再製他人產品」行為的對錯關鍵,是在於有沒有「犯意」,即當事人是不是故意去抄的。
如果是無意間抄到,那道德責任就會小得多。不過,「犯意」是藏在當事人的大腦中,外人要怎麼判斷呢?往往就只能透過當事人自己承認了。雖然這種狀況不太常見,但是偶爾還是會有抄襲者說溜嘴,或是網路對話被人「截圖」。
當然,大多數的人是用「自由心證」來認定抄襲者是否故意,這未免失之主觀。因此其他的倫理學流派訴諸行為的外在部份,來建構客觀的判斷標準。
像是從「手段」面切入。這抄襲者,是否在時間、空間上有機會接觸被抄襲者的作品?接觸的機率有多高?是否有辦法證明他接觸過?他在生產過程中,是否在技術上刻意重覆對方作品的特質?他是否企圖掩蓋上述的外在證據?他是否未言明參考作品的出處?
雖然有這些外在事實,不代表一定「有意」去抄,但重視手段的學者認為這種客觀事實就足以證明抄襲者有錯。即使雙方的作品「沒有那麼像」。
但還是有些人主張,就算是當事人故意且客觀上來看曾接觸並再製被抄襲者的作品,雙方的作品還必須「夠像」,才能算是抄襲。這就是看重「結果」的流派。
他們認為雙方作品必須有一定程度的類似,才會有抄襲的問題。甚至沒有「故意」,也查不出雙方有什麼接觸史,只要「夠像」,就會有道德責任。
但什麼是「夠像」呢?這可能就要靠相關專業的權威來判斷了。有些人會以科學數據上的比例,有些人則會強調一種專家才能體會的「神韻」,是以結果論也經常陷入各說各話的情境。
部份結果論者在意的不是相似性,而是抄襲者是否由此獲得私人利益。這會和法律部份有點重疊,可能就要參考法學部份的見解了。
總合以上三個部份,行為倫理學雖然各家說法分立,但如果有明顯故意,又很有機會「參考」到某些作品,其「產品」也的確類似,三者俱足,那當然就可以判為是有道德責任的「抄襲」。
但這樣仍不夠全面。就算一個行為被判定是「抄襲」,在道德上仍只是「見樹不見林」。
另一種切入角度是「行為者」倫理學,這是從「人格面」來省察抄襲的道德責任。兩個於「動機」、「手段」、「結果」都非常類似的抄襲個案,其道德評價可能天差地別,因為這和行為者的其他個人特質有關。
從行為者倫理學的角度來看,抄襲行為的真正道德評價,需要連結回當事人的整體生活脈絡。如果某甲平日為人良善,因為一時懶惰而抄襲,事發後很快承認,並且公開道歉,那他所受到的道德批判應該就不至於太嚴重。
而某乙平日素行不佳,也因一時懶惰而抄襲,事發後堅持不認,撐了很久都不道歉,這當然就應該受到更嚴重的批判。
即便某甲抄襲的客觀情節比某乙嚴重(如某甲抄了一整篇,某乙只抄了一句),多數人可能還是認為某乙的道德問題「比較深刻」,是「爛到骨子裡去」。
有些抄襲者會用「二創」、「致敬」這種脈絡性的角度來辯解,但這樣的說法同樣也很容易從脈絡性來釐清:若是二創或致敬,你一定會在公開作品的時候就同時表明「敬意」,這才是二創或致敬。被人抓到才說自己是「二創」或「致敬」,那就不是「二創」或「致敬」了,沒人敬禮是偷偷敬的。
由整體人生脈絡的角度來看,近來台灣藝文界與設計界發生的一連串抄襲風波,其道德全貌才能獲得更完整的詮解。有些抄襲個案的爭議,其抄襲部份根本是小事,也沒什麼利益,卻鬧到兩軍親友總動員會戰,原因當然就是在於事後態度不佳。
相對來說,另一些抄襲個案,則因為抄襲者「猛虎落地式」「壓蛙死態」的大動作道歉,眾人因此並未太過追打,不過其客觀情節與所涉利益卻相對巨大。
因此抄襲這個單一行動,通常只是我們檢視他人人格的一個切入點,不會是最終與唯一的要素(學術界可能會採取相對嚴苛的態度)。如何「面對抄襲」這件事,或如何透過抄襲事件「展示」自身的人格,才是價值重點之所在。
所以別再只是爭議「抄襲的標準」。人沒有那麼好騙,大家出來混那麼久了,誰的言行夾入了可質疑的惡意,其實不難分辨。
人生長得很,日子還是要過下去的。別裝傻,很難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