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該把宗教價值觀放入法律中? | 周偉航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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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該把宗教價值觀放入法律中?

攝影/記者徐兆玄
攝影/記者徐兆玄

反對同性婚姻論點,基本上均有特定道德背景,在台灣主要是來自基督宗教或某些傳統信仰。有些人主張,不論屬於什麼背景,這些道德原則本身總是好的,所以將其概念入法,也沒關係。坊間也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之說法,讓上述態度看來言之成理。

但就學理角度來說,上述態度是錯的。我們不但不應將特定道德價值觀入法,甚至應仔細將之一一從現有法典中清除出去。為什麼呢?難道法律不該表彰良善的價值觀嗎?

的確不應該。這個結論可能出乎你的直覺,卻有深刻的原因,而這原因起自於下面的困境:我們往往不知道自己所屬社會的核心道德價值是什麼。就像你知道台灣社會的「黃金律」,也就是第一道德原則是什麼嗎?

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好像有點道理,因為我們是來自儒家傳統的社會。但看看社會現狀,有時你可能認為「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古典利己主義)才是硬道理。在一般台灣人的道德標準中,也有不少是來自宗教的理念,像「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應報觀)。

道德懷疑論者因此主張,如果沒辦法確定我們的核心道德原則為何,那就不該依道德原則立法。在缺乏共識的狀況下,冒然依某些道德主張來立法,會讓特定人的意志強大到足以化身為法律來迫害他者。

攝影/記者林澔一
攝影/記者林澔一

就算有道德共識,也不能將它入法

道德多元論者的看法也很類似,他們認為各社群都自有一套道德理念,如果依多數社群的道德原則去立法,就可能壓迫到少數社群,因此我們在立法過程中,應該小心繞過所有特定社群的道德標準,以免反而做了不對的事。

這兩派雖然各有其理,但也都無法回應下述問題:如果某社會對於一件事有道德共識,那可不可以將之立為法律呢?

還是不能。第三種屬於社群主義(但參考自由主義原理)的說法認為,就算現社會對某種道德價值有共識,這種道德價值在法律化後,還是可能壓迫或對抗到某些人,會讓我們無法跨出自身社會與其他社會(國家)交流,或是存在某種不夠科學、合理的價值陷阱。

像「禮讓」,本是種有社會共識的美德,但將之法律化後,出現博愛座,甚至是強制讓座的法律規定,這樣真的會讓所有人變得更好嗎?

因此最好的立法方向,是在價值上盡可能保持中立,讓法律有彈性,能「支持每種價值觀在這個法律系統下追求卓越」。而我們當前民法中的婚姻相關部份,就已在相當程度上去除特定道德價值觀,讓各種價值立場都能在這制度下追求卓越。

你要結婚,政府不會要你舉行儀式,只需要雙方拿戶口名簿和身份證去戶政單位,填一下表,十分鐘可以辦好。戶政單位只不過是改發有加配偶的身份證和調整戶口名簿,也沒有結婚證書了。

你基督徒要在教堂搞很大,可以,反正來戶政單位登記,還是兩個人來,帶戶口名簿、身份證就好。傳統的閩南式或客家式婚禮呢?你們也是怎麼辦都可以,法律只要看到你兩個人來,帶戶口名簿、身份證。

如果討厭傳統儀式,就是想建構兩人的小世界呢?也一樣,你兩個人來,戶政單位要看到戶口名簿,兩張身份證。

在婚姻法規部份,我們已於相當程度上「去特定價值化」,因此對於同性婚姻,並沒有太大的容受性問題,修法幅度也極小,就是讓「女女」或「男男」也可以登記,而非現在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登記。

於此就可以看到,為何我們應該避免宗教團體強烈反同性戀的特定價值觀滲入法律體系中。我們現有的民法婚姻,可以承載不同社群對於婚姻的價值觀點,但宗教團體用來阻擋同性婚姻的理由,會傷害到這個法律系統的彈性。

攝影/記者楊萬雲
攝影/記者楊萬雲

道德價值不存在形式,存在於現實生活的良善互動

反同性婚姻團體所持的理由,像是婚姻有其「神聖性」什麼的,本來就不在現行民法的婚姻中了。花十分鐘坐在櫃台辦完的手續,你告訴我神聖在哪?你去銀行開戶也很神聖嗎?

就價值論的角度來看,婚姻如果真有某種神聖性,或能產道德正面價值,那也是在婚後雙方的互動與生活過程中所達成或創造的,不是法律上的登記就能產生。

認為一經登記,婚姻就「神聖了」,就道德「正確了」,這才是莫名其妙的形式主義,信仰味太濃,以為有了儀式就能產生價值,卻不知真正的價值是產生在生命的過程中。

當我們為了尊重社會上的價值差異,而發展出如此的法律形式時,反同團體卻想要把特定價值硬塞回這個系統,建構一道攔阻同性婚姻的牆,當然就會是錯誤的做法。此例一開,人人都可以想辦法把自己的價值觀塞進去法律系統,以迫害某些自己不喜歡的人。

但現在同性戀還不是想把自己的價值觀塞進法律來迫害我?

依現有民法的設計,同性婚姻不會讓「你」的婚姻失效(會讓現行婚姻失效說法,都是反同團體的惡意抹黑,修法根本無關於此),讓「他們」加進來,不會迫害到「你」,但你不讓他們享有同樣權益,反而是迫害他們。他們本來就在這社會中,卻在基本權益上和你不對等,這樣好嗎?

那照這說法,以後是不是會有人獸婚?

那也要先讓「獸」取得人的資格。你覺得這很容易嗎?或許很容易,這個社會的某些人看來似乎也蠻像獸的,只想到擴張自己地盤,藐視受迫者權益,不就很像獸嗎?要不要取消這些人的婚配資格?

法律系統要加入「什麼婚」,除了上述原則外,還包括了立法機構過半數的授權,所以別擔心那些極少數、可能替社會帶來衝擊的價值觀會成為法律支持的對象。

最後再次強調,婚姻真正的價值與神聖性,不是來自於締約或登記的那一刻,而是之後共處的生活。那才是道德的真正戰場,也是人生一大難題,別以為自己的表現一定會比同性婚姻伴侶要好。同性婚姻不會讓你的婚姻失效,但可能讓你的婚姻相形「失色」。

別對自己太有信心。特別是道德正當性這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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