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政權與參政門檻:200萬的選舉保證金會太高嗎? | 周偉航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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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權與參政門檻:200萬的選舉保證金會太高嗎?

社民黨召集人范雲(右一)日前發文表示,因200萬的市長選舉登記費門檻過高,宣布退選。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社民黨召集人范雲(右一)日前發文表示,因200萬的市長選舉登記費門檻過高,宣布退選。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週是2018大選的登記週,不過很多「擬參選人」並沒有辦法跨過這一關而成為「候選人」,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他們拿不出參選的保證金。如果要選議員,就要拿出20萬保證金,若要選市長,更要拿出200萬。不過這並非「報名費」,而是「要保證你會認真選」的保證金,所以你選舉表現達一定水準,就可以拿回來。

當然,還是有很多候選人無法達到退還標準而要不回這筆錢,因此大家也就習慣將這個數字看成是「報名費」。報個直轄市長要200萬,對實力派政客當然不是問題,但對於有理念卻無財力的政治工作者來講,就會是個巨大的門檻了,像是本屆的擬參選人范雲就因為無法募資達標,而在登記之前宣告退選,並質疑保證金制度會影響參政權。其實保證金的數額認定是一個「政治決定」,並非真有什麼特別的法理基礎,因此確實存在挑戰這個標準的空間。

選舉保證金 vs. 選舉補助款

就現行法規來說,選舉保證金的數額是由主管的選委會決定的,而2018大選的保證金要多少,是由2018年6月中選會的委員會議決議的。他們之所以這樣定的理由,主要是因為「上一屆也是這樣」,所以除非物價波動,這個數字通常不會改變。

那一開始為什麼會這樣定呢?現在找不到最初會議記錄,只能推定可能是受到台北市的「選舉人數」(就是總票數)的影響,因為台北總共大約有200萬票,所以可能就是因此定出這個數字,而選總統保證金要1,500萬,也和總選舉人數接近。那市議員為什麼會是20萬呢?這個數字其實和縣長、立委是一致的,顯然就不是太對應選舉人數了,但也沒差到很誇張的程度。

因此這個標準的拿捏很「唯心」,就是選委會的那些人覺得大概是這樣,各位擬參選人就為此搞得半死。那為了擴大參政機會,讓窮人也有機會參選,是不是也可以利用這種「唯心」來調低呢?像是調到議員5萬,市長30萬?

牽一髮,動全身,這會和許多數字有關。你選舉表現好,在單一選區(只選出一個人的)中只要拿到總票數的十分之一,像選台北市長拿到21萬票以上,就可以拿回200萬的保證金;議員候選人只要拿到該選區「總選舉人數」去除「應選議員人數」後的十分之一選票,也可以拿回20萬,所以在台北通常4,000票就可以拿回錢。對「認真選,選認真的」候選人來說,這並不是非常難。

除此之外,我們還有選舉補助款,如果你當選,政府就會一票補貼你30元;輸的人也有機會拿回錢,如果是單一選區,你得票有當選人的三分之一,還是可以拿到一票30的補助。所以假設台北市長當選人拿到60萬票,你只選了20萬5千,不幸無法超過21萬多票的退還保證金標準,但你因為有當選人票數的三分之一以上,你就還是可以用一票30的方法領回615萬的選舉補助款。複數選區的議員補助款更容易領到,你只要有「孫山」(當選尾)的二分之一得票就能領。

就「政治」的角度來看,選舉補助款是政府用預算出的錢,未能領回的保證金是會沒入國庫的,一來一往雖不平衡,但至少也有某種對應關係。所以如果保證金門檻太低,國庫收入變少,而候選人增加,票數攤平,領補助款的人變多,政府要支應也就更加辛苦。不過雖然是「億來億去」的計算,但對中央政府來說這還算是小錢,那還是可以回到老問題:

我們是否應該為了擴增人民的參政權,來降低保證金門檻呢?

比「選舉要投誰」還要有意義的問題

這個保證金制度的目的就是避免參選難度過低,跑出一堆「來亂的」,讓選票和選舉公報變得很長,讓政府要多花錢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因此讓候選人交這麼多錢,就是要他好好選,認真選,也控制候選人的總數。

不過以上的理由都是由「政府」的角度出發,那對選民來說呢?候選人變很多,對選民的主要困擾就只是「可能蓋錯」或「在選票上找不到自己要投的那個」,還有多繳頂多幾十塊的稅以支應選務工作。這真的是很嚴重的問題嗎?

其實也都還好。要說選舉候選人太多會很「亂」,但連200萬都拿不出來的市長候選人,是能亂些什麼?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播很久?這真的是個問題嗎?你不想看,就看新聞選播的那幾段啊!

所以我們應該基於讓窮人也能參選這樣的動機,而完全廢除保證金制度嗎?很多歐美民主國家的確是這樣的。但一個窮人參選,應該是想傳達他的政治理念,就算他可以把保證金的錢拿來花在選舉上,議員20萬,市長200萬的資金,又能宣傳多少理念呢?如果他根本拿不出一毛錢,只能透過選舉公報表達意見,那我們為什麼要用政府的錢來印他的個人意見呢?他不能在其他地方表達嗎?

過往媒體受到控制,因此窮人意見不易表達,解除選舉保證金限制或許真對於呈現多元民意有幫助。但現在新媒體盛行,意見真有價值的人並不難出頭,也不是花大錢就一定會有比較多人看到。如果從政、參政的管道已經多元化,那解除此門檻的價值就會變得比較低。

如果連表達意見的效果都很差,就更談不上了「讓窮人也有機會當選」。台灣現在要當選,「非法律門檻」遠比「法律門檻」要嚴苛許多。就算政府給你免保證金報名,你在沒錢的狀況下,聲音就不會有人聽到,也就幾乎不可能當選。因此整體來看,這改變沒有啥「實效價值」,只有「理念價值」。

那我們應該基於平權「理念」,來解除這種限制嗎?這已離開政治,回到法理的層次,或許可由大法官來進行定奪;范雲現在已經說要走釋憲,就看是否會進入相關流程。就政治哲學的角度來說,法律所形成的障礙,當然可能對窮人是種歧視(以不相關的條件排除一個人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不過我們要考量到的不只是法律上的限制。

就像前面的描述,阻礙窮人參選的其實是台灣選舉高額花費的積習,選民在投票時習慣參考多種資訊來源,你要接觸到選民,就需要花很多錢來嘗試各種門道,這才是窮人最難跨越的門檻。

那該怎麼解決相關問題呢?像日本那樣,將選舉期縮到極短,只能用最少的車輛與廣告,禁止候選人隨意演說拜票嗎?那平常就在社會上享有高知名度的人(通常也是有錢人)不就更有利?

那由政府製播政見廣告,強迫全民收看呢?全民為什麼要因為你來犧牲時間?相對於多數民眾的時間與行動權益,你這候選人又是什麼東西?

上述這些問題都沒那麼簡單,我也無法現在就給出答案。不論是哲學、政治或法學,都是透過交互辯證來修正現有困境,我認為思考保證金過高(政治問題­)、保證金制度存廢(法學問題),以及各種選舉歧視(哲學問題),都是遠比「這次選舉要投誰」還來得有意義的問題,你也可以思考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對於這些問題的實質主張是什麼,又要怎麼說服反對者。就算不參選,我們身為公民該做的,就是別讓這些問題隨著登記週一過,就被拋在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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