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諭/「運動家精神」的哲學分析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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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諭/「運動家精神」的哲學分析

製圖/沃草烙哲學
製圖/沃草烙哲學

NBA冠軍賽落幕,擁有本屆NBA最有價值球員Stephen Curry的金州勇士隊,「眾望所歸」擊敗LeBron James領軍的克里夫蘭騎士隊。在筆者的觀察中,LeBron James蒙受負面批評並非空穴來風,James在2003年加入NBA克里夫蘭騎士隊,球隊管理高層旋即以James為建構球隊的基石並極盡所能的補強,而騎士隊確實在James的帶領之下成為一支NBA中的勁旅,但James在2010年約期滿之後不但沒有與騎士續約,甚至與ESPN合作,以「The Decision」全國直播節目選擇加入當時擁有兩個明星球員(Dwyane Wade及新加盟的Chris Bosh)的邁阿密熱火隊。

因此,有些球迷認為James是一個欠缺團體精神、只為追求冠軍而隨意轉隊的球員,在他們眼裡,這樣的行為就是欠缺運動家精神。然而,也有球迷持相反觀點,認為只要能打出精彩的比賽,轉隊作為策略,也沒有什麼不可以。我們到底該怎麼判斷「運動家精神」和「善」呢?這就是運動倫理學(Sports ethics)可以進場的時候了。

內在善與外在善

在專門探討運動員行為的運動倫理學中,麥肯泰爾(Alasdair MacIntyre)的德行論為此一學門之主流方法論,其理論主要針對「內在善」(Internal goods)以及「外在善」(external goods)給出更細微的定義,他認為內在善以及外在善能經由「實踐」(practice)產生,麥肯泰爾定義「實踐」為某一特定的、經由人類社會合作所建構出的一套複雜且一貫的活動形式,而進行實踐的同時也代表著接受一個特定標準以及此標準所具備的權威性。

要如何在實踐中產生內在善與外在善呢?筆者借用麥肯泰爾最著名的「學棋故事」加以改編說明之:

老大在路上遇到一個小朋友姆斯,他跟姆斯說:「小朋友來跟我打籃球吧,你跟我打完一場就給你一個戒指糖,如果打贏我的話我再給你一顆。」姆斯沒有學過籃球,但是為了想吃戒指糖所以答應了老大的要求。在這個狀況下,姆斯想打籃球的慾望來自戒指糖這個「外在善」,但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後,姆斯漸漸地能發現有其他的原因促使他去打籃球,並且追求籃球技術的更加卓越,而這個其他原因就是「內在善」。

在麥肯泰爾的理論中,外在善與內在善最大的差別在於:相較於內在善,外在善是一種可量化的「值」,例如一個可以用金錢衡量的標的,因此我們可以判斷外在善是競爭的目標,但內在善則有益於參與實踐的整個社群。另一個內、外善的區別在於,內在善僅能從特定或類似的實踐中獲得,而且只有具備這種實踐經驗的人才能判斷出來,而外在善則否。舉例來說,一個NBA球員為了贏得總冠軍聽從教練的引導與隊友相互合作,這就是一種內在善;而得到NBA冠軍頭銜後隨之而來的廣告代言、球隊門票分紅等等的物質(金錢)收益,並非僅能從在NBA聯盟裡面打球的特定實踐才能獲得,我們就將它界定為一種外在善。

在麥肯泰爾明確定義實踐之後,他進一步地指出所有實踐中都有幾種組成成分:內在善、卓越標準以及德行(virtue),唯有行為者擁有以及實行「德行」,才能讓行為者在實踐的過程中得到內在善,若一個實踐欠缺德行,則此實踐非但不能獲得內在善,反而還會被視為一種獲得外在善的詭計。

團隊實現內在善的要素:誠實、正義、勇氣

麥肯泰爾會肯定一個籃球員為了追求冠軍而不停轉隊嗎?我想可能不會。籃球是團隊運動,需要許多人一起「共同實踐」。麥肯泰爾認為,藉由「共同實踐」來實現其內在善,需有三個核心要素:誠實、正義以及勇敢。

當教練發現球員A及球員B都可能被交易出去,而教練對球員A說實話而對球員B說謊,那麼就證明了教練對A的關係與B有所不同。若我們需要彼此分享共同的目的及標準(在這邊指的是共同在一個團隊中努力贏得冠軍),彼此就必須誠實以待。同樣的,在一個球隊中,教練應該針對球員的表現給予上場機會,而不是以美醜、談吐或其他外在因素決定,若教練並非依循此一正義準則來帶隊,也同樣會影響球隊內的關係。除此之外,同一個實踐中的成員,有時會為了其他成員的利益而願意犧牲自己,而麥肯泰爾認為無論何種實踐,這種關懷的特質相當重要,有勇氣面對危險才是對他人關懷的表現,因此他亦認為勇氣是所有團體實踐所需的德行之一。

LeBron James對內在善的追求不夠純粹

綜合麥肯泰爾的理論來看,LeBron James所追求的雖然是一種特定實踐的內在善,但若其轉隊的行為只是為了追求冠軍而非享受與隊友一同打拼的奮鬥過程,這種行為可能就欠缺了使內在善更加卓越的勇氣德行,而欠缺德行的實踐在麥肯泰爾的眼中只是為了取得外在善的手段而已。

此外,麥肯泰爾也主張內在善的實踐對實踐的參與者而言是有益的,試想若Michael Jordan當初並非帶領著百廢待舉的芝加哥公牛隊建立公牛王朝,而是在與原球隊合約期滿後選擇加入當時聯盟的另一支頂尖球隊——「壞孩子軍團」底特律活塞隊的話,那麼他還會被尊稱為「籃球之神」嗎?進一步的說,如果有天賦的球員只願意跟聯盟中的頂尖球星合作,那麼對於NBA聯盟整體實踐的參與者(所有球員)來說是有益的嗎?

因此我認為,若麥肯泰爾偶然瞅見了電視上的NBA總冠軍賽,並且問了問球迷關於這兩支球隊以及球員的細節之後,他應該會毫不考慮地支持金州勇士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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