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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怡嘉/法律跟「道德禮教」有什麼差別?關於「強制論」的討論

製圖/沃草烙哲學

法律是什麼?

哲學討論常始於很抽象的問題,為了讓抽象的問題好理解,哲學家研發出種種具體化的技巧。覺得「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很難理解、根本不知道在問什麼嗎?一種把問題具體化的方式,是舉出對照的對象來說明自己關注的面向,例如改成這樣,似乎就好懂多了:

法律是什麼?法律跟其他有指導功能的社會規則(例如道德、習俗、禁忌、禮節、媽媽說的話……)有什麼不一樣?

對於這個問題,或許有人覺得答案很明顯:

「這有什麼難的?有法條明文的或有通過立法院制訂的就是法律啊!其他道德、習俗什麼的,都沒有通過這種程序。」

不過這個看法其實沒有解決問題,因為我們在此所要關注的真正問題是「法律的本質為何?」,討論的是法律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才能被認為是「法律」,單單指出有白紙黑字的存在並沒辦法完整的說明這個問題。

在哲學史上曾經出現過的一種答案,認為法律和其他社會規範的差異在於「法律具有強制力」,以人們常用的語彙來表達的話,就是「法律藉由公權力來強制人們服從」,在這篇文章裡讓我們把這種說法稱為「強制論」:

強制論

法律是具備強制力的規則:法律以國家為後盾的具體的威脅或肢體上的暴力來使人們服從,這種強制力並不存在於其他社會規範之中。

「強制論」本質上滿冷酷強硬的,它強調「法律與強制力之間存在一種緊密且必要的關聯」,並大方承認「法律必然帶有某種具體的肢體暴力、具體惡害的告 知或物理上的強制力」。當然,在哲學上「強制論」並不是毫無爭議,有些學者認為,如果將強制力視為理解法律的重要成分,我們會扭曲法律現象的真正樣貌。以 下我將藉由學者們對強制論提出的某些批評,來探討「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

▎法律與強制力間的關係到底是什麼?

事實:因此社會必須存在遏制違法行為的機制,在必要時使用強制力來維繫法律的實際效果。因此,強制力似乎是法律體系獲得尊重的重要元素,你不難想像,從這樣的觀察,強制論呼之欲出:

不管在哪個社會,法律都必須借助強制力的支援才能發揮效力,那麼,法律與強制之間在概念上便存在著必然的關連性吧!

或許很多人會同意這種看法,但法律與強制力間的關係真是如此嗎?強制力真的是法律的獨特性質嗎?其實我們有一些好理由質疑這件事。

▎挑戰一:本質與手段的差別

首先,「法律要能發揮效力就必須借助強制力的支援」這個說法混淆了「法律本身」與「法律為了實現其目的所用的方法」之間的區別。本質和手段是有差 的:科學需要使用度量衡等設備來獲得成果,但我們不會把科學定義為度量衡與試驗設備。在「法律」這議題上,我們可以藉由一個例子來更清楚的說明:

假設稅法規定「若納稅人不補繳稅款,政府有權強制執行他的財產,或拘束他的人身自由」

這個稅法規定的目的可能是在於要求他履行繳稅這個公共義務,畢竟如果大家都不繳稅,國家財政也維持不了,執行他的財產或是拘束他的行動自由只不過是 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所不得不為的手段而已,若是將這個強制手段視為法律概念的一部份的話,我們就混淆了「目的」與「方法」間的區別,而倒果為因的誤解了法律 的樣貌。

▎挑戰二:有些法律規則其實不包含強制力

根據強制論,一條規則要成為法律,它必須附帶某種強制力。然而若我們搜尋整個法律體系,不難找到一些沒有強制力或者說看不出有強制力涉入其中的規則,例如:

  1. 法律關於遺囑,規定了許多程序與方式,沒有滿足這些要求的話,這份遺囑在法律上就是無效。
  2. 關於締結契約的規定,法律規定契約必須滿足某些條件方為有效,而有效契約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障,當一方不履行契約時,可以對其主張法律所賦予的諸多權利。

上面這些法條的使用,似乎不包含「使用強制力來威脅民眾做一些事情」。

支持「強制論」的學者們該怎麼說明這些法律規則的存在?是我們沒有正確捕捉到其中的強制力要素?還是說我們根本上就搞混了強制力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對於這些學者來說,法律與強制力的必然關聯並不因為這些沒有強制力的法律規則存在而動搖,他們的回答基本上可分為兩種,暫且稱之為「例外說」與「處罰 說」:

  1. 例外說:好吧我承認有一些法律沒有包含強制力,但它們只是例外啦!
  2. 處罰說:這些授與行為人權利的法條看似不包含強制力,但其實有啦!遺囑法要求人照一定規則寫遺囑,若不照做,就會收到「遺囑無效」這個處罰。由此可看出,這類法律規則仍帶有強制力。

然而,「例外說」其實只是迴避了問題,畢竟除了遺囑以外,契約關係這類佔據我們生活重要部分的法律都是屬於沒有國家強制力在內的法律規則,更遑論還 有更多例如行政法上的法律規範、關於土地的法律規定,許多都沒有附加相應的強制力在內。如果這些都是例外的話,那例外也太多了吧!

「處罰說」的問題在於把「無效」當成處罰。一個人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後果就是該份遺囑沒有取得法律上效力而已,遺囑人並不會因為法律的程序要求而感到痛苦或被強迫。因此,把「無效」當成一種處罰來說明強制力的存在是沒有說服力的。

▎「強制論」無法解釋法律帶來的義務性

除了上述說法,我們還可以發現強制論的其他錯誤:

其一,強制論將法律現象描述成「人因為強制力而被迫服從法律」這樣的簡單描述。然而事實上,法律規則的存在並沒有那麼單純,例如法理學家哈特(H.L.A. Hart)的觀察就點出了強制論沒有掌握到的重點:

法律的存在使行為不再是任意性的,而是義務性的。註1

強制論觀察到法律的存在使得人們的行為具有「不任意性」,也就是說,不能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然而,強制論進一步將這種「不任意性」的原因簡化成「因 為法律有強制力、藉由處罰威脅來強迫人們服從」,卻忽略了其實法律的存在使得受到規範的人們意識到「即便不考慮處罰,我也應該依照法律規則來行動」的這個 「義務性」的面向,舉例來說:

法律規定:「不得騎腳踏車進公園,否則罰款五千元」

這個規定包含了兩個部分,其一是「指示人們不應該將腳踏車騎進 公園」的行為指引,其二則是附加了「罰款五千元」的強制力,然而,人們在面對是否服從這個這個法律規定的考慮時,強制力當然扮演了一定的角色,但更重要的 是這個規定的存在,使人們認為騎腳踏車進公園是「我不應該做的事情」,也是「別人不應該做的事情」,如果別人違反這個規定,我就可以以「法律有規定不可以 騎腳踏車進公園,所以你不可以這樣做」為理由來批判他的行為。

強制論忽略了法律存在時所具備的「義務性」面向,從而把整個法律現象錯誤地簡化成了「強制力與服從」的問題。換句話來說,強制論正是將人們服從於法 律的行為化為一種人們對強制力的恐懼感,但很顯然的,在正常的法律體系裡,我們遵守法律並不總是因為我們恐懼、害怕國家對我們施加的肢體暴力或惡害,而是 將法律視為我們行動的引導與批判違反法律之人的理由。

▎強制論的應然謬誤

再者,強制論在理論上的另一個問題是,法律對人們的行動的指引是以「應該/不應該如何」的形式所呈現,然而,強制論視強制力為法律概念的關鍵要素的看法,將人們對法律的服從化為人對強制力的恐懼,變成了「強制-服從」間的因果關係,亦即:

因為國家會施加強制力,故我們服從法律的指示。

但這是一種對事實的描述,正如我們所說的,法律是一種以「行為人應該/不應該如何」來表達的應然陳述,是無法單單藉由「國家強制力帶來服從」這樣的事實來推導出來的,也就是說,強制論在此犯了「以實然推論應然」的錯誤:

「國家用暴力要求人們服從法律」是一項事實陳述,單就這項陳述我們無法推論出「我們應該服從法律」的應然陳述。

(關於實然與應然,以及它們的推導關係可以參考〈這個吃了也沒關係啦-應然與實然問題的區分〉

是故,強制論在此犯了重大的理論錯誤,因此是不可靠的。

▎結語

你還覺得法律的概念就是「有公權力來加以強制貫徹的規範」嗎?

對於許多人來說強制力與法律間存在密切的關係,但這個頗為常見的說法,夾帶著許多對法律體系來說不正確的觀察與理解,由上可知,強制力這個概念至多 只能夠幫助我們理解法律現象的一部份而已,它無法對整個法律現象給出完善的說明,將強制力視為核心而立論的這種法律概念觀更混淆了法律的目的與法律實施的 方法間的區別,是故欠缺了對法律體系的正確觀察與理解,由此,這個「法律就是有公權力來加以強制貫徹的」的說法自然也就失去其說服力了。

▎參考資料

  • H.L.A. Hart,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71 Harvard Law Review (1957-8),pp.593-629. Also in Hart,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49-87.
  • H.L.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3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John Austin,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Wilfrid E. Rumble,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 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2nd ed.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 Scott Shaipro, Legality. (Cambridge, Mass.: The Belknap Press, 2011)

 

註1:

這個觀點來自 Hart 2013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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