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一凡/認真看待政治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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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一凡/認真看待政治

圖/美聯社
圖/美聯社

洪蘭教授不久前於某雜誌攥寫一篇國際時事評論,她文中極力讚賞以色列,認為其即便處於惡劣氣候與地理條件,仍然投入研究高科技農業技術,藉以實現自給自足。

文中不時拿台灣作為對照,無論明示或暗示,無非欲指台灣人民不夠團結。文中使用的用詞多半耳熟能詳,例如:「藍綠對峙」、「國家福祉重於黨派情結」等,洪蘭將台灣描繪成一個國難當頭卻紛擾鬥爭的國家,這個說法讓人不以為然。關於「國家福祉重於黨派情結」的說法,洪蘭認為人民應該上下一心以對抗國家的困境,這樣的看法固然是許多國家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理想,同質性的基礎上或許有助於政治穩定,但是伴隨而來的危險與擔憂仍必須被看見。

「政治性」概念的危險

德國憲法學者施密特(Carl Schmitt)也頗為肯定此種見解,認為基於國民同質性的基礎來實施民主,並透過總統來決斷相異的價值來維護憲法,亦即成為「憲法的守護者」,然而透過價值決斷來使國家合一,卻使民主政治最需要的意見討論消失。

施密特提出一個「政治性」(political)的概念,他認為人民會因為各種特質、立場及意見而區分出「敵」與「我」,具有相似特質、立場與意見的人將被認定為「我」的一部分,而相異的就會認定為「敵」的那一群。這裡的「敵」被認為基於保護同質性而必須被排除的公共「敵(人)」。因此,總統作為一個憲法的守護者,必須經由總統的權力來加以決斷,排除有害「我」的「敵」方主張。

然而一定會有人有疑問,為何施密特認為總統可以作為一個「憲法的守護者」?因為總統作為一個行使國家主權者,視為最高的權威來源,其本身就代表法律的正當性來源,任何的法律與其命令牴觸皆視為無效,主權者基於至高的地位,因此亦不具證立命令本身合法性的義務。

舉個例子:「核四是否應當興建」這個議題,施密特會認為應該交由總統綜合考量後決定是否要興建。總統是最適合做這個判斷的人,因為能夠建立與維繫一個民主政府國家的只有基於「政治性」的區分,同質性的國民在政治、文化、語言等能夠要有一致性的認同與實踐,並經由總統的決斷去建立國民應該遵循的價值立場並加以貫徹。

希特勒帶領納粹上台後,很快地德國就完全於納粹掌握之中。納粹德國基於強烈的血緣種族優越感,漸漸轉變為失控的民族意識,企圖建立日耳曼-亞利安民族的榮光,將猶太人、吉普賽人以及同性戀等社群的人們視為「敵」,甚至是社會與國家敗壞的蠹蟲,最後將他們排除在原本應受國家保障的生活之外。

這些「敵(人)」若不是關入集中營、流離失所、逃難,就是面臨死亡的威脅。因此施密特的政治性概念與總統作為「憲法守護者」的理論,不意外地遭受當時及後世學者與國民的批評,並被認為是威瑪共和憲法缺乏守護民主意識或甚至消滅民主的原因之一。

對民主政治的樂觀反省

相較於施密特強調政治性這個概念,在我們一般熟知的民主政治中,即便是對立的雙方,都應有政治議程上的影響力。奧國憲法學者凱爾森(Hans Kelsen)認為,即便人民存在各種不同的意見,人民仍然可以經由民主政治中的多數決原則(Majority rule)[1] 來解決紛爭。

依據凱爾森的主張,多數決原則目的是在儘可能實踐最多數人之自由,人民可以經由政治參與表達意見與立場,當產生政治衝突與紛爭不可迴避時,才由多數意見付諸實行。雖然不代表所有人都認同這樣的想法,但是凱爾森的關懷並非在於多數人決定可以使國家全體人民享受最多的好處(或多數人得到好處),而是多數決原則的實踐可以追求最多數人的自由,抱持這樣這樣的理念才足以使眾人皆能享受自由,且不落入彼此對立的政治僵局甚或落到彼此敵對的境地,這絕非由特定權威的決斷就可以達成。

同理,國會議員們對於某項施政意見分歧時,自然會形成政治衝突與競爭,若最後仍無法達成協議,則必須訴諸多數決來解決政治僵局。但國會使用多數決的真實意涵並非強制實現多數人的選擇,去壓迫少數人,而是蘊涵人民實踐追求自由的意義,讓所有的國會議員代表人民在政治場域進行意見交換,實踐經由調解誤解、溝通妥協以及爭取支持等方式來避免施密特所謂「政治性」的危險。

我們並不知道所謂的國家福祉是以色列經過多少政治紛爭及危機,或者付出多少政治協商、妥協及寬容的努力,才促成今日的彼此共同合作。若我們審視此種舉國上下一心的觀點,實有將以色列政治現實簡化之嫌,甚至可能誤解該國人民對於實踐民主政治理念的追求。

我們對於民主政治的理解為何,將決定我們實踐民主政治的方式,與其爭執於國家福祉與黨派情結孰輕孰重,將使國家有陷入施密特「政治性」的可能性,不如讓公眾正視各種意見,並努力地探究真正分岐之處,進而尋求可能的解決之道,個人認為這可能才是民主政治之真意。

註:

[1] 多數決原則可能導致多數人的利益凌駕於少數人權利之上,不過這個部分與討論問題無直接無關。依據凱爾森主張,他認為即便發生這樣的狀況,也能夠透過憲法法院來維繫少數人的自由。而施密特則認為,基於同質性的國民,多數決是不適合解決紛爭的設計,而應經由總統去決斷,也就是總統去決定憲法的價值選擇為何。因此對於政治僵局與少數人權利保障,兩位學者的觀點正好相反,施密特主張總統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凱爾森則採以憲法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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