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天恆/「公民不服從」違法,但該受罰嗎?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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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天恆/「公民不服從」違法,但該受罰嗎?

前陣子,香港佔領中環的幾個核心人物「佔中三子」與其餘六名首謀的抗爭行為,皆被法院判處有罪。相對地,去年差不多也是這個時間,台灣太陽花運動的幾個主謀通通被判無罪

相較於其他學科領域的專家,哲學家總是什麼都喜歡評論一下,對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自然有一些看法與歧見。事實上,許多人喜歡引用的定義:

公民不服從是「一個公然、非暴力、出於良心但違法的政治行為,通常是為了促成法律或政府政策的改變」。(Rawls; 1999.)

出自哲學家貝鐸(Hugo A. Bedau)於1961年在哲學期刊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發表的分析。不過這個定義廣為人知,是因為被另一個比較有名的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引用在他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

公民不服從是個「問題」?

根據羅爾斯的看法,公民不服從之所以會是一個「問題」,是因為至少在歷史上,公民不服從雖然帶來了許多正面的社會改變,然而在所謂的「近乎正義的社會」(near-just society)中,基於憲政民主法制,許多人仍認為人民有守法的義務。

羅爾斯並不認為在很糟糕的社會中,公民不服從會是個「問題」,因為在很糟糕的社會中根本沒有守法的義務。我記得有些呆呆的人主張公民不服從一定要尊重憲法。這有可能出於對羅爾斯的誤解。

人有義務守法,但有時候社會需要人不守法,要如何調解這個衝突,便是個問題。

羅爾斯在《正義論》第55、57、59章分別探討公民不服從的定義、何時在道德上站得住腳、在民主社會當中扮演怎樣的角色。其中一個大家也愛談的問題,就是我們到底該不該懲罰採取公民不服從的抗爭者(或者依照貝鐸的說法,「犯下」的抗爭者)。

以下我並不直接探討法院對佔領中環或者太陽花運動的判決是否正確,我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客觀中立理性的看法。本文主要介紹一些贊成或反對懲罰的理由,希望讓每個客觀中立理性的人,可以更客觀中立理性。

公民不服從如果帶來重大的社會進步,那麼似乎在道德上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如果說法律是要制裁道德上糟糕的行為,那怎麼可以懲罰公民不服從呢?

近五年在「不服從」議題非常活躍的哲學家戴瑪(Candice Delmas),把自己即將刊登的一篇文章貼在免費的平台。其中一段剛好就介紹支持與反對懲罰公民不服從的各種主張,本文就順著她的脈絡,介紹一些主要的立場。

違法就是違反道德?

一些人主張,就算公民不服從很棒,但只要違法就是不對,所以該受到懲罰。

自古以來就有哲學家主張在正常的條件之下,犯罪就是違反道德。所謂的自古,大概是指從柏拉圖開始。柏拉圖的克里拖篇(Crito)是許多開設相關課程的人(包括我自己)選用的起點。內容大概就是其中一個角色蘇格拉底(Socrates),被判處死刑之後,拒絕落跑。他認為自己必須遵守雅典的律法。

一些比較幼稚的看法,比方說他認為雅典從小照顧他所以他要感恩、因為他沒移民所以默許同意遵守雅典的法律等我就不進一步探討。畢竟感恩、同意等守法義務基礎,相關學者多半也只是稍微提來嘲笑一下,就跳過。

我們來看跟當代理論比較有關的,包括犯法危及社會秩序、犯法違反民主精神等等。蘇格拉底對「穩定性」的最基本看法,是認為穩定的社會秩序仰賴於眾人齊心維繫。相對地,如果每個人都自己做主,覺得適當的時候就會違法,那麼社會很難穩定。更進一步來說,當一個人違法卻不受到制裁,那麼其他人也會跟著效法。如此便會進入無政府狀態。

蘇格拉底另一個說法,則有點像是說「違法違反民主精神」。蘇格拉底認為民主是「說服別人,或者乖乖服從」,他認為自己在雅典活了70年左右,基本上有充分的機會提案、說服別人修改法律,可是他當初沒這麼做。在受審的時候,他有充分的機會去說服別人不要判他死刑,但他也沒有成功說服雅典的公民。

當然如果有讀過《申辯篇》(Apology)的話會覺得他受審時表現得有點欠揍。這搞不好跟他被判死刑有關。至少我看完之後覺得正確的標題應為「我都說對不起了你還想怎樣」。國家給了他這麼多機會去改變法律、為自己辯護,如果他落跑,就是違反眾人所做出的公正決議,嚴重違反民主精神,是一種嚴重的自以為,覺得自己的意見高於眾人的智慧。

基於這兩點,維繫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以及對民主的尊重,有些人便認為公民不服從本質上就違反法律,而違反法律就是不道德,所以應該受到懲罰。

法院的工作是依法判案,而非討論政治哲學

另外一個支持懲罰公民不服從的看法,則是關注法院的角色。比方說在美國的Driskill v. Parrish判決中,大法官便寫道:

紳士們,有關奴隸制度的抽象原則並不屬於我們的管轄範圍。我們處理法律上的權利與訂定的法律。脫離這個範圍,就違反我們的義務。

有些人接受類似的看法,認為法院該做的事情便是依據法律條文判案。或許公民不服從是對的,或許公民不服從是錯的。然而「公民不服從違法」,是個不爭的事實。違法的後果,就是上法院。法院看到違法的行為,就是判處有罪。有意見的話麻煩去找立法機關,別把法院當作研討會,就是這麼簡單。

搞不好穩定性不構成反對公民不服從的理由

為公民不服從辯護的學者有很不一樣的看法。首先針對穩定性。他們想出了各種方式嘗試說服我們說,訴諸政權穩定性不足以說明公民不服從為什麼在道德上站不住腳。這邊大概分成三種看法。

首先是曾被雞排妹轉錄的津恩(Howard Zinn; 2002),他主張穩定性重不重要完全取決於是什麼的穩定性。如果是邪惡社會的話,越穩定越糟糕。如果公民不服從威脅到邪惡政權的穩定性,很好。這樣才有機會帶來社會進步。

其次是羅爾斯(1999)。他認為道德上站得住腳的公民不服從,並不會威脅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畢竟站得住腳的公民不服從,是在逼不得已的極少數情況下才會發生。此外,不服從者在事後都會接受法律的制裁。這種公開非暴力行徑,跟一般顛覆國家的革命活動,或者為了一己之私的犯罪活動截然不同,不會鼓勵別人犯罪,反而傳達了對法制的尊重。

第三種可能性則出自下令打人的前行政院長最愛的研究對象。(我們也可以因此看出理論與實踐的差異。)鄂蘭(Hannah Arendt; 1970)就主張說,威脅社會秩序穩定性的不是公民不服從,而是不公不義的政權。不公不義的政權讓民心思變,卻又不提供促進社會改革的管道,只會帶來反叛。公民不服從是在反叛出現之前,就先跳出來促進社會進步,讓人民沒有反叛的理由。就此而言,公民不服從不但沒有威脅社會秩序,反倒強化了穩定性。

搞不好公民不服從強化了民主

另一些為公民不服從辯護的學者(Markovits 2005; Smith 2013),則是從民主的角度出發,主張民主確實很好,但現實中難免有所缺陷。缺陷就代表有些人無法適當參與民主論辯,有些重要的觀點沒有受到重視。如此一來做出的「民主決議」自然有所瑕疵,是一些人的民主、一些立場的民主,而不是所有人的參與、所有值得重視立場的審議。

對這些人來說,公民不服從反倒提供了一個補充的管道,讓原本不受重視的人、立場得以進入民主審議。公民不服從並不是個人傲慢的體現,不是把自己的意見強加在別人身上,而是讓原本被忽略的聲音得以被眾人聽見。就此而言,公民不服從不但不反民主,反倒是支援了民主審議。

從這個觀點來看,如果懲罰的理由是因為行為反民主,那麼公民不服從就不該受到懲罰。

結論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香港法院與我國法院對於佔領中環、太陽花的判決正確嗎?上述論點是一些抽象的理論,而是否適用於個案取決於各種事實與價值判斷,但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這些公民不服從促進社會進步還是無理取鬧?這些公民不服從有威脅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嗎?有的話穩定社會秩序是正面還是負面的價值?法院的工作是什麼?民主重要嗎?重要的話這些公民不服從是危害民主還是支援民主?

此外還有另一個問題,在非民主國家中,公民不服從還是個「問題」嗎?

References

  1. Bedau, Hugo A. “On Civil Disobedience.”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58.21 (1961): 653-665.
  2. Delmas, Candice. “Civil Disobedience, Punishment, and Injustice,” The Palgrave Handbook on Applied Ethics and the Criminal Law. Forthcoming.
  3. Arendt, Hannah. “Reflections on Civil Disobedience,” New Yorker, September 12 (1970): 70-105.
  4. Markovits, Daniel. “Democratic Disobedience,” Yale Law Journal 114 (2005): 1897- 1952.
  5.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971].
  6. Smith, William. Civil Disobedience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Routledge, 2013.
  7. Zinn, Howard. Disobedience and Democracy: Nine Fallacies of Law and Order. Cambridge, Mass.: South End Press, 2002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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