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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人反對「神聖婚姻法」的話

日前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的「反同三公投」提案已獲中選會審議通過,消息一出,輿論譁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的「反同三公投」提案已獲中選會審議通過,消息一出,輿論譁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的「反同三公投」提案已獲中選會審議通過1,消息一出,輿論譁然,同志平權社群對此更大表不滿,質疑中選會的審查標準為何。

為反制下福盟等團體發起的反同婚公投提案,「平權前夕‧彩虹起義」行動小組也宣布將以三個公投提案對抗反同團體(實際代表提案人可能要等到送件後才會公布身份);此三個「挺同公投」提案分別為:

  1. 我支持,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2. 我支持以法律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3. 我同意增訂神聖婚姻專法,加強保障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之永久共同生活關係。

檢視該行動小組的這三個公投提案,首先,是否直接以民法保障而不另增定專章,是長期以來兩造間的核心戰場,專法派認為,為鞏固「一夫一妻」的「傳統價值/自然法則」,可透過另立專章的方式達成兩全其美;反同婚陣營的意見,則在相關釋憲案出爐之後逐漸走向專法派。而直接修民法一方則認為此舉僅是造成「隔離卻平等」的假平等,對於消弭歧視毫無幫助。

其次,關於性別教育法上,目前已有施行細則,無論是下福盟提案反對實施同志教育也好,或是行動小組的要求「依法施行」也好,各有疑義。然而,「挺同公投」提案中最為具新聞性的,莫過於提案三的「神聖婚姻專法」,神聖婚姻法堪稱「奇招」,不僅迅速吸引媒體的關注,也在社群媒體上廣泛熱議。然這樣的提案會有甚麼疑慮?

如果神聖婚姻法沒有問題

神聖婚姻法的公投提案主文為,「我同意增訂神聖婚姻專法,加強保障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之永久共同生活關係」。初看這段文字,可能有人會和我一樣,以為該提案意旨在於同志平權團體接受為「特殊」婚姻設立專法的必要性。

然而,這實際上是破壞了同志婚姻運動原先聲稱「訂立婚姻專法即為反對人權」的態度,但推動者如苗博雅則不作此想,且對此提案表示,這是根據美國街頭運動戰術大師所言「盡可能超出對手的經驗範圍」與「逼迫對手遵照他們自己訂的規則行事」所制定的措施,尚且可以在「不必街頭抗爭就引發大眾投入」、「逼使質疑者反對『立專法』口號」,以及「預期中選會將駁回這三案」的前提下,逼迫中選會揭露公投審查標準為何,又何以對「反同」提案較為寬鬆,藉以凸顯出中選會的標準不一致。

簡而言之,就是像行動小組專頁上所表示的:「平權公投,反制反智萌萌」,站在回應者的位置,針對企圖阻礙相關釋憲案落實的反對者進行反向攻擊。

但其實,根據反同婚團體,如安定力量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以及信心希望聯盟等近期的發言,我相信如曾獻瑩與游信義等人,或也都認為自己的提案是對企圖修改自然法則的群眾進行反向攻擊。而由於兩方的反向攻擊策略都是以公投為主,也都希望以公投主文獲得群眾支持,因此在立場劃分上,可想見雙方都認定對方的立場違反人權/自然法則,並相信己方有夠多支持群眾足以獲勝。

說到這裡,這些其實都不見得是問題。但關於行動小組第三案的問題,很可能就是因為「沒有問題」。

今年三月,下一代幸福聯盟前往,抗議中選會實質審查提案,攔阻人民公投權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今年三月,下一代幸福聯盟前往,抗議中選會實質審查提案,攔阻人民公投權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神聖婚姻法凸顯了誰的問題?

若要加以解釋,我們可以先問一句:

如果認為對方是傳統保守價值者,那麼去倡導一個為了維護傳統保守價值而生的行動邏輯——也就是為了特定族群成立專屬制度——這樣該如何認定自己是在普遍平等的基礎上促成社會進步?

易言之,回顧反同團體反對婚姻平權法案的理由,是反同方認為人類不得改變婚姻「原有」且「自然」的定義,同時透過「自古以來」或是「生物原則」等概念文創,認為同志社群不該將自己視為正常,可接受的讓步空間最多僅是「另訂專法」。

但這次的挺同公投主文也同樣陷入這樣的麻煩陷阱,行動小組的主張依據反同方的創作邏輯,同樣創作出「忠貞主義」的概念,藉以攻擊對手對婚姻應有的定義與要求。此外,更進一步依此邏輯,質疑對手在婚姻定義上的正統地位,要結婚的話也麻煩以專法結。

這樣的反制作為,有些人認為過於戲謔,但其實只是刻意避免直接面對對方的主張,用相似的行事邏輯進而製造出一個平行的問題而已。而觀者甚且需要讓自己接納傳統保守的價值,才足以將這個平行問題看成沒有問題。2

另一位倡議者朱家安,則對苗博雅的戰略判斷表示認同,並進而認為神聖婚姻法本身足以消弭某些爭議的婚姻政策,值得公眾考慮。然而,在他的說明裡,卻沒有提到為什麼「神聖婚姻法」可以消弭任何爭議。這種錯覺的根源,就出自於製造平行問題以為正面迎戰的行為之上。

目前已能見到,部分傳統保守價值支持者對「神聖婚姻法」的觀念持歡迎態度,甚至有人直接協助擬定條款;而政治意見相近的支持者之間則多有雜音。對朱家安而言,這似乎完全不是問題;對我來說,則是行動小組無疑拋棄了「設專法即是反人權」、「人權不能多數決」,甚至「別人結婚、關你屁事」等動員口號,甚且加深了政治陣地戰的印象,輕易忽視己方反省的聲音,甚至刻意隱藏自己猜想行動效果時設下的事件前提。

當然,朱家安更重要的目標,應該是倡議多元婚姻制。提出神聖婚姻法,在朱家安文字間展開的廣大藍圖裡,看來只是在提出統整的多元婚姻制之前,先提出各式各樣婚姻專門法的某種過渡性措施。之所以需要認定為過渡性措施,是因為不管給出多少元的婚姻,法律總要自己先說明什麼是婚姻。數百萬元的婚姻,最後終究是要回到一元婚姻的問題上討論,就像是同志婚姻運動所倡議的,僅是減少婚姻定義的繁瑣度,去除性別捉對的限制,卻仍然被(雙方都)視為是針對同志權益修改的措施。這問題無法如此輕鬆逃避。

如果認為對方是傳統保守價值者,那麼去倡導一個為了維護傳統保守價值而生的行動邏輯,這樣該如何認定自己是在普遍平等的基礎上促成社會進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如果認為對方是傳統保守價值者,那麼去倡導一個為了維護傳統保守價值而生的行動邏輯,這樣該如何認定自己是在普遍平等的基礎上促成社會進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神聖婚姻法對運動理路的內在破壞

這裡我們回到苗博雅的說明上。承上提及的戰術大師指點,基於許多反同婚人士已經對「神聖婚姻」感到興趣,並且樂意以專法實施;行動小組的第三案,所超出的可能只有己方的經驗範圍,而且對方依照自己規則行事時並無感到太多不便。

至於「三大理路」中,說能加強動員,只是政治上毫無經驗依據的推測:政客不見得真的會反對神聖婚姻,無法保證「刺穿面具」的效果,而中選會也不見得會比反同婚公投更嚴格審查。就算過度審查,中選會也從來不是敵方,下福盟的公投案也本來就無違憲,牴觸憲法的是可能結果之一,遑論如果認為公投案絕對不可與法律或甚至憲法對立,在投票結果前就直接予以取消,可能會對民主體制造成的負面結果。

如果這三大戰術目標都不能成立,那麼連所謂「揭露公投審查標準」的自我實現預言效果,恐怕都無法達成。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是這些猜想全都實現,戰術目標一一攻下,之後的大戰略,難道是假裝沒看到第三案,順便對敵方的欣然接受一併忽視,然後讓支持者承受組織者自己製造出來的錯謬,化悲憤為力量,衝出台灣公投史上的奇蹟嗎?

上文中檢視的六條公投案,各有荒謬之處,但由同志平權行動者提出的公投第三案,在其可能產生的效果與為它倡議的文字之間,不論是對運動支持者的混淆視聽、對運動內在理路的破壞、猜想效果時的一廂情願,都讓它成為六條之中最為荒謬的文字。

我自認不是什麼戰術戰略大師,但至少知道,並不是反串就可以自認為戰略高超,也不是只要繼續否認,荒謬就會自行煙消雲散。

反團團體提出的「反同三公投」提案經中選會通過後,同志團體發起「反反同」訴求。 圖/歐新社
反團團體提出的「反同三公投」提案經中選會通過後,同志團體發起「反反同」訴求。 圖/歐新社

|延伸閱讀|

  • 此處指由曾獻瑩與游信義分別代表提案之三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 此處,面對此公投第三案的觀者,可能還得先接受長久以來由保守價值所主張的「分離但平等」概念,將其置於一向由人權運動所主張的「普遍平等」態度之上;更有可能要先同意同志婚姻應可以立專法方式賦權,才有接受「神聖婚姻」專法的論述基礎,也才得以解消這個原先被運動視為重要焦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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