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敏/別再發生不當對待動物事件:為何要提出「動物保護入憲」?
要不要採取「佛心防疫」,讓所有人類在與新冠病毒的決戰中,經歷「天擇」達到與病毒共存?還是要持續施打第三劑甚至第四劑疫苗,人人謹守嚴格的防疫生活,盼能將病毒阻絕於外?這些爭論,現在正在台灣與國際社會發生。疫情何時可獲得控制仍是未定之天,然而不知人們是否可從疫情威脅中深刻領悟,人類似乎得做些改變,才能不再持續製造出更嚴峻的疫情,來威脅自身生命安全。其中最重要,似乎也最容易被漠視忽略的,恐怕仍是人們對待「非人類動物」的態度。
「動物保護入憲」 先來點嘲諷與訕笑?
幾年前,在我工作的動保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年度工作會議上,第一次聽到執行長說,要將推動「動物保護入憲」列為未來每年的工作計畫時,我差點被要喝入口的水噎到。
「不可能啦!我們每次一定都要挑最難的事來做嗎?這一定又會被一堆人嘲諷到死、酸到死啦!」這是當時幾乎一半同事的反應。
然而就像過往所有提出進步主張的社會運動,都免不了經歷「嘲諷、訕笑、爭論」而後對話討論,進而理解形成共識的歷程,為何需要將「動物保護」如同「人權」與「環境保護」等價值寫入憲法?在人類面臨嚴峻疫情威脅的此際,非常需要整體社會的理解與聆聽。
「動物保護」入憲的精神與內涵
2021年1月9日下午,立法院舉辦了一場「動物保護入憲」公聽會。由多個關心各式動物處境的動保團體所組成的「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聯)1與六位跨黨派立委2合辦,除了有專家學者與相關公部門參與,更吸引了近百位關心民眾與團體到場交流。
許多人問,「動物保護入憲」的內涵是什麼?保護動物入憲等於跟人權一樣,賦予動物「權力」了嗎?該怎麼界定?台大法律系林明鏘教授的回應是:動保團體提出的是「動物保護入憲」,而非「動物權入憲」。動物保護入憲並非主張動物擁有與人相同的權利(如人格權、繼承權等),而是成為憲法保護的「法益」(法律上所保護的重要利益),而得以與其他憲法所保護的法益獲得衡平考量,改善「非人類動物」在現行法律中被視為「物品」的闕漏與窘境3。
相對於「動物權」入憲(使動物成為權利主體)可能崩壞現行法律制度,「動物保護」入憲一樣能維持法律安定性,達成緩和漸進的改革,透過憲法指引逐步提升動物的法律位階。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朱增宏執行長也回應,將動物保護納入憲法,重點不只是「動物保護」這四個字,而是動保觀念所彰顯的價值,並在基本國策中闡明國家有保護動物之必要。至於條文怎麼寫,目前大概有三種型態:
- 簡易型: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動物保護兼籌並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 完備型一:國家應重視動物保護,完備動物保護願景、法制、動物倫理、動物福利及權利之基礎建設。
- 完備型二:動物具感知能力,其生命尊嚴應予尊重,動物福利應受法律特別保護,避免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要用哪一個版本、各版本之間的差異與影響,都有待各界以開放的心胸對話討論。簡易型的修法難度較低、爭議少,但會限縮於「經濟及科學發展」的範疇;完備型較能全面保障動物法益與處境,但要凸顯的價值各有所異,可能會面臨較多挑戰。現階段「動法聯」提出的建議條文為「完備型二」,強調「尊重動物」、「保障動物福利」的核心;蔡壁如等多位立委也已提出各自版本,待多方討論不同條文的利弊。
當天公聽會主持人立委洪申翰也直言,提案不是問題,提案的內容才是關鍵。如何將「動物保護入憲」這樣的抽象價值轉換為明確的倡議目標,取得整體社會的共識,是一個重要課題。
「動物保護」入憲的意義與必要性
也有人問:動保入憲的意義到底在哪?是否能靠修改現行法規或其他行政手段來保障「動物非物」,不一定要納入憲法?
台南大學行政管理系的吳宗憲老師點出癥結:即便我們已有《動物保護法》,但當與其他價值衝突時,動保永遠是讓位的那方。行政單位在裁量、處理動物與人之間利益相關的爭議時,動保往往會因各種原因「被退縮」,無法做到權益相衡、平等協調。
由於「動物保護」屬於具高度倫理價值的「道德政策」,容易空有高標準的立法,實際卻缺乏執法量能與資源;也可能受到決策者或執法者自身的價值影響,扭曲立法的旨意。
許多涉及動物不當對待的情況,在《動保法》未明確規定裁處規範之處,縱然行政單位不自我設限,願意堅持動保價值,但在前需立法授權、後有司法監督的限制下,因為缺乏更上位法(憲法)對動保法益的保障,立法機關往往沒有給予更多有益動保的行政資源,司法官則會否決有益動保的行政裁量。因此,唯有在動保價值也受憲法保障的情況下,動保和其他價值才能被平等地討論、考量,讓動保有機會擺脫自動讓位、受特別法限制、資源不足等不合比例原則的裁量,獲得平衡且應有的對待。
被退位與消音的動物們
許多人在談動保入憲時,經常誤以為動保只包含貓狗,或是疑惑動物的「定義」為何?出席公聽會的法務部代表亦提出類似的提醒。在我國《動保法》的範疇,動物的定義為脊椎動物,《野保法》則多了昆蟲等非脊椎動物。但隨著科學研究不斷進展,人類對動物的認識越來越深,例如歐盟便因為科學上對「頭足類」有新的了解,發現牠們有複雜的神經系統,對於傷害性的刺激源具有躲避及記憶的能力,而將他們納入法律所保護的動物種類中。因此,動保團體主張在動保入憲時採較廣義的定義,將動物定義為「有感知的生命」,適切地保留一定空間,往後隨科學進展,可再以相關法律界定補充,也與憲法的法律意義與高度不衝突。
而動保入憲要解決的問題、保護的動物,還包括現行各種法規與行政機關權責之外的生命。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董事蔡偉立也指出:以鯨豚為例,不只是被圈養的鯨豚有動物福利問題,野外鯨豚更天天面臨汙染、混獲等威脅,台灣東海岸估計一年就有3、4千隻鯨豚因被漁業「混獲」而死。即便目前憲法保障的環境權有將野生動物納入其中,但整體而言是從物種保育、生物多樣性等角度,而非關注動物個體的福利狀況。也因此,當面臨與漁業或其他行業的利益衝突時,無論是《野保法》或《動保法》都難以保障鯨豚個體的福利。混獲鯨豚和多數動物的處境一樣不斷被「消音」,從來不曾有平等裁量的機會。
「神豬重量比賽」也是動保需要入憲的絕佳例子。內政部代表提到,神豬祭祀為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然而少數神豬遭灌食、非人道宰殺引發爭議,關心者反對的並不是「祭祀」本身,而是其中有違人道精神的部分,現行的《動物保護法》與宗教自由並無衝突,動保入憲也不會影響到宗教自由。但2019年引起大量關注的「神豬阿義」即便有慘遭虐養、虐殺的完整影像,能清楚證明飼主違反《動保法》,行政機關仍不斷以「宗教自由」、扭曲法律定義等藉口不敢執法,凸顯了動保價值被嚴重漠視的弱勢情形,以及動物法益須由憲法保障的必要性。
這一切都是希望讓整體生命處境更好
除了挑戰動保入憲的必要性,公聽會現場也出現其他疑慮:難道動保入憲就能解決現存所有問題嗎?人與動物的衝突、不同物種(例如流浪犬貓與野生動物)之間的衝突、法律的落實與否,動保入憲以後就能迎刃而解嗎?
修憲茲事體大,要將動保納入基本國策的修憲門檻極高,是否有其他路徑,是許多人的疑問。動保入憲當然不是萬靈丹,然而在持續思考各種可能、定義動保入憲價值之際,其實也能這麼想:台灣的動物處境,就像沒有根基又待修繕的老房子,同時有屋頂漏水、電路要調整、家具需整修等各種問題;將動物保護納入憲法就是把根基補好,即便無法即時解決所有問題,但讓房子穩固,更能在整修其他地方時更有力、有資源。若能透過最高位階的憲法作為宣示與指引,逐漸滲透各項法規、改善不同位置的動物處境,對於人與動物與環境的生存永續,都有極大的助益。
動保團體歡迎更多討論與對話,讓不同的觀點交流與思辨,這一切都是希望讓整體生命處境更好。一如美國公共衛生局(PBS)指揮官、公共衛生專家艾塔愛莎博士(Dr. Aysha Akhtar)在面對新冠肺炎疫情時說的話:「持續製造痛苦、緊迫與生病的動物,就是在傷害我們自己!四分之三的新型人類感染疾病來自動物,但這不是動物們的錯。要阻止這樣的疾病,要從前所未見的痛苦中拯救千百萬人,無可避免地,我們必須面對讓人感到不舒服的事實──真正的禍源在於我們選擇如何對待動物。」
(※ 作者:陳玉敏,亦人亦獸。在台灣與國際推動動物保護工作逾20年,投入「同伴、野生、農場、實驗動物」等各項攸關改善動物處境、提升動物福利的相關法律、政策研究調查,推動立法與政策監督。編輯出版《動物解放》、《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等書籍,撰寫各類動物議題調查報告。現在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擔任「鏟屎員」,世俗頭銜為「副執行長」。本文授權轉載自「獨立評論@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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