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痛苦,死得有尊嚴?——談安樂死合法化
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在去年底前往瑞士進行安樂死計畫,掀起台灣社會對安樂死的一波熱烈討論。據3月29日新聞報導,傅本人目前動機降低但未放棄,而政府也開始進行推動立法前的先期研議工作。
安樂死議題的關鍵在於,人類個體對身體的自主權,包括該自主權是否可以「延伸」到透過法律授權他人介入干涉的程度?
若撇開上述「延伸」狀況不談,大多數現代國家的法律是不干涉公民的生命自主權的,而「禁止自殺」在執行上也不切實際。也就是說,當代的法律基本上是「不禁止」自殺的,防止自殺的手段並非經由法律的干預,而是透過道德宗教的勸說和思想觀念的傳播。
安樂死:有尊嚴地避免痛苦?
贊成安樂死合法化的主要論點,例如中正哲學系謝世民教授的觀點,在於「有尊嚴地避免痛苦」。當一個人罹患了醫學無法治癒的疾病,生命接近終點時,為了避免痛苦、維持尊嚴,所以立法允許專業人員在本人的授權之下,幫助已經沒有能力自行結束生命的個體,優雅地離開世界。
在這個假設的情境中,有幾個重要的關鍵點,如經過診斷無法復原、病人本人沒有專業的醫療能力(例如藥品取得和注射能力)、病人已經失去行動能力、病人正在遭受病痛折磨等等,這些都會是立法過程中折衝的爭點。
是否要允許罹患嚴重精神疾病但身體健康的患者安樂死?是否要允許正在受苦但可以用麻醉藥劑舒緩的臨終病患安樂死?是否要允許「沒有身體痛苦」的臨終病患安樂死?是否要允許沒有疾病但不想活著的精神痛苦的健康個體安樂死?安樂死者是否可以進行器官捐贈?安樂死的手段是否僅限於毒藥注射?
考量到以上種種細節之後,我個人認為,安樂死的立法在台灣並不樂觀。
以我個人的觀點來說,我認為生老病死皆是生命的一部份。臨死前的痛苦與折磨也是,臨死前對家人或者親朋好友,甚至整個社會造成的困擾也是他們生命的一部份,追求「沒有痛苦」並不是人生的最大目標,眼睜睜地看著他人痛苦而死也不一定全然無益。
唯一可能適合進行安樂死的是已經失去「意識」,也就是大腦已經或即將失去功能的病患。但這種狀況目前已經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涵蓋,臨終病患可以事前選擇「不做無效醫療」「不使用維生器材」,自然面對死亡。這就是所謂的「被動安樂死」,所以相較於被動狀態的「主動安樂死」,我認為在立法上並無需要。
當然,這僅只是我個人的態度與立場,我也知道不能把個人想法強加於他人身上。所以只是提供參考,作為對照。另外,除了我個人的主張,倫理學、道德、宗教等領域還有各式各樣贊成或反對的看法,彼此可能非常不同,但都有其完整脈絡存在。
是否該授權法律干涉個人生命?
排除這些道德哲學,或者說個人主觀意識形態的選擇,我想講講「法律授權」這件事。也就是:我們是否應該授權這個社會裡的個人、法人、甚至國家,對另一個獨立個體的生命進行干涉?這個問題牽涉到許多關於「國家」「法律」概念的定義和主張,限於篇幅我只能簡單敘述。
第一個概念是法律的危險性問題。以死刑為例,因為司法制度有其不可避免的人為缺陷存在,所以廢死團體主張必須收回國家對人民的生命權,也就是廢除死刑。同樣的,安樂死法律也必須透過「人」來執行,不管是個人醫師、法人醫院、國家機器,都存在著「有機會發生」的疏失甚至實質惡意。安樂死法案若是通過,在造福末期病患的同時,也可能對某些人,在某些情況下,造成違反意願剝奪生命的損害。
用白話來說,就是會有人不小心「被安樂死」了,甚至有人可能會利用這個制度來合法殺人。當然,殺人行為是犯罪,犯罪的發生沒有必然性,只有極低的可能性。法律的制定越完善,公民的素質越高,法律被誤用甚至濫用的機率就越低。
可惜的是,目前世界上通過安樂死法律的國家並不多,法律體系也不盡然和台灣相同。要參考先進國家來制定台灣的法律,現實上的困難度很高。如果要從頭開始完整研擬,並且兼顧到台灣的「國情」,也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
第二個概念和廢死的主張相同,即國家或者他人沒有權力干涉介入個體的生命,所以不應該建立一個「授權」的法律,這種權力僅只限於個人行使,不能「授與」或者「轉移」。當然這個概念並不是台灣憲法的主張,所以可以說是「現實上不必考慮」的。
如果你是一個反對死刑的人,而且你反對死刑的理由不是基於司法體系的不確定性,而是基於個體權力的不可侵犯。那麼你在面對安樂死問題時,應該要抱持同樣的態度,反對一個透過契約來轉移生命權的法律。
小結
關於安樂死的倫理問題和法律問題其實非常複雜,這篇文章所能討論的只是其中一小部份而已。就我自己的看法,安樂死問題比同性婚姻、死刑都還要更難處理,這也是為何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還未能就此達成共識進而立法的原因。
台灣要領先世界完成安樂死立法,不管在理論或現實上都困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