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忠(馬瓜)/音樂授權怎樣處理?解決創作與使用者困境的提案
難以言喻的現實場景
常年教授智慧財產權課程,每年我都會進行一個小調查:現在還會逛書店、唱片行與購買實體書籍(教科書除外)或專輯的同學有多少?如果用百分比來估算,比例大約是百分之五以內,也就是說每一百位莘莘學子中,只有不到五位會進行實體消費。大家讀什麼、聽什麼?網路讀讀、聽聽就好。你們會付費訂閱串流嗎?勉勉強強訂閱Netflix或其他影劇平台;音樂串流呢?不要說了,數量低到很可怕!
這對會固定逛唱片行、逛書店的死硬派實體消費支持者如我而言,自然是難以接受的現實;但對網路「i世代」而言,爆炸的網路資訊娛樂,年輕世代從來就沒有資訊短缺(反而過量)的問題,要靜下心來讀本書、聽張專輯都很難了,還要花錢購買實體產品?別鬧了。
我問他們,如果未來你成為一位仰賴創作維生的人,卻沒有人願意付費,你們要怎麼生活?對學生而言這件事不是當務之急,但卻突顯了社會殘酷現實。過去藝文工作者賴以維生的創作,面臨無人願意消費的窘境。
也因此我們看到民謠巨擘Bob Dylan、工人皇帝Bruce Springsteen、搖滾巨星Sting甚至拉丁天后Shakira將其音樂著作權全部販售給唱片公司以換取大量現金,為的是什麼?因為沒有人願意花錢聽音樂了!
過去仰賴實體銷售而成為流行天王的景象已不復見,接踵而生的「免費仔」文化、KTV抖音排行榜等,即使每個人都知道「使用者付費」的基本道理,但創作者必須面對的現實情境卻是沒有人願意show you the money!
整個藝文產業仰賴納稅人繳納的稅金、透過政府補助案勉強支撐存活;這些稅金主要進入誰的口袋已不再是重點,重點是創作者處境確實艱難,為求更多曝光、更多讓人聆聽閱讀的機會無所不用其極,但換來的,卻往往無法應付實際生活所需。
大家應了解的智慧財產權基本知識
「我的」權利不容侵犯;「你的」則不要緊?智慧「財產」權,既然名曰「財產」,理論上應該要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當「免費」文化開始深植人心時,大家對於應該重視的權利授權似乎毫不在意;理論上,光一個音樂著作權(詞曲分別以論)就包含有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不同權利類型,更別提幾乎注定與音樂著作綁在一起看的錄音著作權也含有同樣的授權問題。
今天除非符合密密麻麻的合理使用相關規定,不然「使用者付費」是再自然不過的,你或許會問為何要花錢?我則會反問你不然創作者怎麼生存?也因為如此,在世界大同的理想狀態下,想要重製、公播、公演音樂或錄音著作,就應當和著作權人商談如何付費使用。
但問題來了,原則上應該是權利人的創作者自己忙著構思如何創作都來不及了,哪有時間處理這些授權細節?此時著作權集管團體與版權公司應運而生,為這些埋首於創作的原始權利人,提供代為管理授權的相關服務。這些團體的出現,理論上也讓想要合法使用的使用者,可以方便有個管道付費後取得授權使用。集中管理讓大家都有個依歸,你們說好不好啊?
實際的窘境與難題
使用者想要做節目、想要辦演出活動,難免會搭配音樂,此時一個理論上有基本智慧財產權觀念的人(然而我國其實相對欠缺法治教育),會想要尋求合法授權管道。但網路搜尋結果,密密麻麻的集管團體列表:MÜST、ACMA以及TMCA(音樂著作);ARCO、RPAT(錄音著作),加上眼花撩亂的授權使用規則,即使智財局為了方便使用者利用,提供了相對簡易的「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但到頭來,如果想要大量使用歌曲,還是困難重重。
對使用者而言,難處並不在於確認集管團體處理的音樂有哪些,而在於究竟每一首歌的使用要花多少錢?雖然各大集管團體皆依據所謂的共同費率訂定相對應的使用報酬分配及授權規則,但對一般使用者而言,讀的腦眼昏花是常態。有沒有更加便民的措施得以使用,變成了代為管理權利的團體所應正視的問題。
前陣子新聞裡提到的電視電台節目成本,無法負擔高額授權費用,往往造成一般大眾的誤解,以為這都是特定集管團體搞的鬼。但依照目前現況,所有的授權費率既然皆有智財局把關審核,理論上最高授權費用播放一首歌不到二十元,新聞中被提到被要求收取高額授權費用的,究竟是被什麼團體、針對什麼內容、報了什麼樣的價錢,則未見任何說明,一杆子打翻一艘船,對於這些代管團體而言並不公平。
但面對使用者與音樂人間所面臨的利益衝突,個人認為行政與立法機關責無旁貸,應主動介入規範相對應的法規內容,不然再繼續這樣下去,號稱華語流行音樂龍頭的台灣,最終將會成為一個笑話。
改革方式的建議
以下針對理想中的改革方式提出芻議如下:
1. 單一集管團體處理所有授權事宜
一般使用者連基礎的著作財產權利範圍都搞不清楚了,還要面對形形色色用不同英文縮寫的集管團體,何不將所有授權事宜,統一改由單一窗口處理就好?連同版權公司一次解決所有著作財產權的相關授權事宜!
2. 授權使用費率透明化
理論上這是市場機制,權利人想怎麼開價就怎麼開價,使用者只能評估是否接受相對應的價格,但問題出在權利人與使用者到底歌曲授權到哪裡去與可以獲得多少利潤根本渾然不知,那何不直接在「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中直接設計選單,針對不同使用情形讓使用者自行勾選相對應的公開報價,然後照費繳交即可。這樣一來,音樂人得以知道自己的授權情形與收益;使用者也得以評估預算。
3. 不同意統一的授權使用費率怎麼辦?
這其實也不難,「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中另外開設權利人「自由定價專區」,透明化費率也是一個基本大前提,讓願意支付相對高價或低價的使用者,有個遵循依據,讓一切遵循傳統商業機制運作,由交易市場決定價格。但此時音樂資料庫的建立非常重要,在使用者付費的基本前提下,若找不到自己想要使用的歌曲,誠心建議就別用了,省去麻煩。
4. 但我們有強制授權制度不是嗎?
諷刺的是,雖然我們有強制授權制度,但強制授權的範圍與申請使用的比例實在太低。既然制度推不動,我們是否要檢討一下不合時宜的著作權「刑事」政策與擴張解釋「合理使用」與免責範圍。這有待行政機關及立法者的共同努力,但台灣的立法者?嗯......先去吵論文問題吧!
5. 未來科技可以解決這問題嗎?
確實存在運用Web 3.0技術,針對複雜難解的授權問題提出的處理模式。但去中心化革命是否真的直接連結使用者與授權方,讓收益免除掉中間的拆分剝削則一樣有待觀察。制度與遊戲規則,追根究柢還是人類所創造的,如何統一全球授權機制(含貨幣使用、平台運用等問題),短期內不大可能實現。既然如此,我們仍應先從現行法令做出相對應的修正調整。
別忘了!音樂要有人聽才有價值,如果音樂人仍汲汲營營於消耗僅存的殘餘價值的話,在娛樂分眾化的當代,年輕人真的未必要把音樂當成是娛樂選項。已經沒有人在看傳統第四台的娛樂節目了,我們連個像樣的音樂選秀節目也屈指可數!創作者們,是時候團結起來仔細思考自己的未來了!行政機關與立法者們,想要真正推廣我們的藝文產業,現在正是時候!
- 文:蔡政忠(馬瓜),資深樂評人,2011年創立「台灣音樂書寫團隊」,希望透過書寫記錄各類音樂,刺激聽眾產生聆聽與討論風氣。現為台南公道法律事務所顧問,除為音樂人提供法律服務外,亦於各大專院校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