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裡的工具人:替代役有能力替法官草擬判決嗎? | 寇德曼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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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裡的工具人:替代役有能力替法官草擬判決嗎?

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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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刑法學者李茂生教授在臉書上爆料,南投地方法院以替代役擔任法官助理,並替法官草擬判決,引來網路譁然。

法院馬上發新聞稿回應,說明替代役具有司法官或律師的證照,能力不比一般法官助理差,且在助理人數不足的情況下,才會有此人力調度。判決最後都得經過法官本人確認,不能算是全由替代役所寫,所以不認為這麼做有何不妥。

此種現象,不免讓人有一種「司法權崇高的權力竟被任意行使」的錯覺,但看在熟悉司法體系政策的人眼中,其實不會太過訝異。本文將從替代役與法官助理的起源開始講起,讓大家了解為何會有這種「替代役寫判決」的現象。

替代役政策起源

替代役的出現,有人認為是考量到基於良心或宗教因素而不能拿槍的人(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的背景),但更大的理由,是為了在政府「精實案」精簡兵力、縮短役期的同時,將過剩的役男在符合「人人都要當兵」的公平原則之下,賦予義務的替代措施。

早在替代役制度通過之前,國防部在1980年就開始有類似的「國防役(國防工業儲訓制度)」,讓經過甄選的人才,可以到國防相關的產業去上班,當作服兵役的一種。此一制度獨厚國防產業,早已為其他機關、民間企業眼紅。

基於上述理由,2000年時通過的《替代役實施條例》,不僅允許人民以替代役的方式完成兵役義務,並將這些員額開放給各政府機關申請。配合下一年法制化的《志願服務法》,這些替代役,成為當時政府宣示要邁向社會福利國家的充沛人力來源。

2002年的替代役總計1萬名,有半數是投入治安類(如警察、監所),二成是教育類(如偏鄉服務),而司法院和法務部也各別申請90名與250名替代役,用以擔任機關內各基層工作。以替代役員額最高的2013年開始,每年更是有超過450名的替代役,在司法院所屬各級機關服役。甚至,某個北部二審層級的法院,院內替代役因為同時被役政署召集受訓,導致當天法院人手不足,無法開庭的窘境。

替代役之申請者,若具有高學歷或專長資格,原則上可優先錄取。如教育替代役就有許多已經修完教育學程、醫療替代役之役男則可能具有醫師、藥師等高考及格。

以司法院來說,更不乏具有司法官、司法特考、公務員法制等類科任用資格或律師高考及格者,與其讓這些人從事如軍營中掃地、打雜的工作,直接用來協助正職人員執行公務,可發揮更大的效果。也因此,司法院在內部行政規則《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中規定:

司法行政役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如下:由服勤單位長官依替代役役男所具證照資格、公務員任用資格或學歷專業等分配擔任輔助勤務。

而所謂能夠發揮出具有證照、考試、學歷資格的勤務工作是什麼呢?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協助法官蒐集資料、審查案件程序的法官助理;二是櫃檯解答民眾法律程序問題的訴訟輔導員。

其餘較無須專業之替代役,則是分配在書記官助理、庭務員與通譯(舊稱庭丁)、警衛等工作上。舉例來說,有位已分配到某地方法院任職的法官,因為未服完兵役,於是以法官資格申請服司法替代役,並指定到所屬地院服務時,該地院書記官長原則上就會考量其專業能力(縱然是書記官長,也不可能叫未來的同院法官去站警衛),指定其擔任法官助理的工作。

法官助理供不應求,只好找替代役幫忙

法官助理是司法院為分擔法官繁重的工作,於編制員額之外特別約聘的人力。

台灣解嚴後,法院的案件數量就呈現大幅成長,以地方法院的刑事結案數來說,1990年以前還不到8萬件,到1997年倍增近14萬件。即便當時已將毒品犯罪以醫療模式去刑化,案件數量一度降到10萬件左右,但近年嚴格取締酒醉駕車的情況下,又持續飆高,終於在2008年時破紀錄達到18萬件。

至於民事部分,2000年代中期爆發的「雙卡風暴」事件中,大量債權債務糾紛與執行案件的湧入,讓民事庭法官同樣忙碌不堪。但無論民事或是刑事,法院總不可能因為人手不夠,所以就不收案子,基層法官只好時常加班,來應付越來越多的案件,平常加到晚上十點還不夠,每周六日固定加個一天,可說稀鬆平常。在基層叫苦連天的呼喊下,直接的解決之道當然是增加法官員額。

然而,高昂的薪資成本,讓司法院根本不敢去想這件事,取而代之的,就是參考德國引入司法事務官制度,以及聘任法官助理,分擔法官在民事執行、非訟業務以及審判資料蒐集與草擬書狀的相關業務。

姑且不論法官助理和司法事務官,基於預算考量,都有總額限制。2010年以後,各地方法院總額分別在1050人與400人左右1,無法再增加,但法院的案量仍舊有增無減,人力越來越吃緊。

甚至2010年白玫瑰運動所帶起的司法改革風潮,使得司法院在面對外界「恐龍法官」的批評聲浪中,不得不端出人民參審與量刑系統兩套司改計畫。以後者來說,要就數以萬件以上的判決進行編碼工作,這些都必須仰賴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方能應付。

在預算、人力都不足的情況下,只能擴編司法替代役人數,從2009年的300人出頭,在2013年時超過450人,增加超過二分之一。這群司法替代役投入研究、審判的工作,一定程度上取代法官助理,甚至實質上取代部分法官的工作,而這個現象已成了理所當然。

替代役有能力替法官草擬判決嗎?

或許有人質疑,讓一個才剛畢業去服兵役的菜鳥,幫法官草擬判決書,可能嗎?

其實,地方法院的諸多簡易案件,司法院常常有替法官準備好的例稿,法官只要根據個案事實稍加整理,就可以完成一份四平八穩的判決。惱人之處在於案件數量實在太多,若每件判決都親力親為,恐怕會累死,這時就是擔任法官助理的替代役上場的時候了。

這些替代役,通常是司法院內部分發單位所謂的「證照組」出身(即前述提到具司法官、律師、司法特考三等以上等類科考試及格者)2,以前二者來說,該替代役恐怕在退役之後,就要直接投入第一線的司法工作,寫判決、刑事起訴書、民事起訴狀等等,根本就是他們未來的工作,替法官草擬判決,難度並不高。

甚或,原本法官身邊的助理,還沒有這些替代役的顯赫背景,法官還是一樣會叫他去寫判決,甚至也不乏原本法官要寫的判決,草稿全自出自於法官助理之手的情形,粉絲團「靠北書記官」過去有篇文章就曾提到:

今天不靠北書記官來幫忙靠北一下法官助理,在某間有刑事審查庭制度的法院,判決幾乎都是法官助理在寫……法官助理就必需要學會揣摩每位法官的法律見解,幫他們寫好這些需要自結的案件,通常只剩主文的刑度空著留給法官填,其他的判決理由都要先幫忙寫好,法官只在最後結案前做最後的確認。

情況和這次替代役的新聞,如出一轍,法官助理可以,這些證照組替代役當然也可以,搞不好還這些替代役還因通過考試或擁有證照,擬出來的草稿,品質更好也說不定。

替代役縮編後,誰來當新的工具人?

少子化的現在,政府又推動全募兵政策後,兵役義務期間大幅縮短到四個月,就算替代役還是要當六個月好了,勢必不可能如過往一樣高達400人以上的員額,來滿足司法院的需求。

根據役政署的資料,2018年的司法替代役人數已經降到100人左右,未來也將沒有獨立的司法替代役員額,而要和其他政府機關競爭。要拿到擁有證照、背景的替代役,來擔任法官助理,恐怕更加困難,無怪李茂生教授會說:「司法替代役即將結束,不知這種的法官要如何活下去」。

司法資源不可能因為人力不足就中斷供給,法院不可能因為法官或書記官太過血汗,就把人民拒之於法院門外。那麼,面對替代役員額的下降,是要法官自己動手寫完全部的判決,還是要增聘法官助理的人數來當新的「工具人」?如何不讓基層法官抱怨血汗、工作超時,或許才是司法院未來不得不面對的難題吧。

  • 整理自司法院,2010年至2016年之司法統計年報。
  • 參照司法院,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證照組:具律師考試及格證照、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或錄取者、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等類科考試及格者或錄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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