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給你打分數?淺論中國的社會信用體系
很多人或許都曾聽過下面這段都會傳說:有位中國留學生在德國,仗著搭火車很少被驗票,往往不買票就去搭車,幾年下來只被查獲3次,而該留學生畢業後打算在德國當地找工作,卻屢屢被拒,後來他鼓起勇氣問公司的人資,為何不錄取他?人資才說因為他有3次的逃票紀錄。
姑且不論傳聞內容是穿鑿附會,或是確有其事,但內容或許是想表達歐美社會對於誠信的重視,但很少有人會去質疑,為何逃票紀錄會被如此完整的紀錄?並且,主角去應徵的公司為什麼可調取到個人逃票的信用紀錄?理由在於德國有個由銀行業等共同成立的Schufa的公司(Schutzgemeinschaft für allgemeine Kreditsicherung,有稱之為夏華控股公司或稱通用信貸安保集團)1,提供了完整的信用評等資料。
或許是有鑑於此,中國政府也開始建立屬於該國的社會信用體系,自銀行、法院、檢察院,甚至政府部門自身的資料庫,蒐集公民的各項資料,希望可以提高社會對於「誠信」的要求。只是這樣的作法,處於「被打分數」的一方,往往會質疑,這樣做是不是把原本平等的人民給差別待遇了?
誰能幫我們打分數?
歐美的信用評等機構多為民間公司,例如美國的三大信評機構Equifax、Experian、TransUnion,與前述的德國Schufa亦然,其股東結構是由各類授信業者(例如銀行)和少數企業所組成。但其業務內容畢竟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美國與德國皆以特別立法進行監管,例如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2;德國對於此種信用資訊業的成立較為嚴格,目前被允許可以核發信用憑證的就只有Schufa而已。
中國在改革開放後,經濟發展快速之餘,不少企業相互出現呆債問題,例如A企業欠B企業錢,導致B企業對C企業的債務無法清償,俗稱「三角債」問題相當嚴重,據估計在1991年至1992年間,銀行放貸額度的三分之一有此問題。甚至,在2002年左右,每年因為倒債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更高達1,800億元人民幣3,以致於從1990年代開始,中國國務院發布《關於在全國範圍内開展清理「三角債」工作的通知》,開始減債和催收的債務清理工作,爾後大小不同的信評公司,或是信用擔保公司在民間紛紛成立,希望藉此來解決企業交易和銀行放款所面臨到的授信問題4。
然而,這種由民間自行成立的信評機構,一方面要兼顧資料來源的普遍、正確和即時,一方面又要顧慮到蒐集的過程,會不會受到法令的監管和阻撓,畢竟許多資料像是欠稅與否,可是掌握在國家手中,為求快速建立一套可用的系統,中國在2006年乾脆由身為央行的中國人民銀行直接出手,建構了一套全國企業與個人的徵信系統,確立迥異於美、德,直接由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的中國社會信用系統5。
爾後國務院於2007年發布《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2014年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畫綱要(2014-2020年)》,希望增進社會成員的誠信意識,營造優良的信用環境。
信用分數的資料來源有哪些?
以德國Schufa公司來說,會從所屬會員處取得訊息,包含各類銀行、租賃企業、信用卡業者、能源供應企業、電訊通信企業、債款催收公司等。Schufa公司根據這些資料,並且與政府建立資訊聯通,取得債務人或破產公告的資料6,可以出具可靠的個人信用報告,在求職、租屋、貸款等申請或網購上面,Schufa公司的報告就是很重要的依據。
中國的信用資料來源分成三個部分,包含中央銀行以下各銀行、政府各該主管機關與民間徵信機構7,且由於中國電子支付較為普遍,雖然整體社會信用體系實施時間遠較歐美為晚,但資料全面性可能還在歐美之上。
信用分數與黑名單的應用
建構信用分數後,下一步當然就是要用分數的差異,來對人民差別待遇。例如前述德國逃票3次的留學生,被求職單位拒絕錄取的案例就是如此。中國各機關則依據國務院前述2014年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畫綱要(2014-2020年)》,於各該主管領域制定「失信名單」(俗稱黑名單),凡是被記錄有一定失信行為的組織或個人,公部門或私部門可能會拒絕給予提供一定的服務。
舉例來說,各級人民法院會統計民事執行無結果的債務人名單,其中有15%會被列入失信名單,隨即會產生限制銀行核給貸款、限制購買機票、火車之特定車票、高鐵票、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費等效果,於名單公布後,有10%被納入名單的債務人就自動履行。雖然比例不高,但有法官認為,這是因為限制範圍不夠或是被列入失信名單的債務人比例太低所致,未來可以擴大應用範圍8。
雖該制度被中國當地政府部門或執法單位所讚揚,但法學者仍有不少批評與疑慮。例如以法院負責的「被執行人失信名單」來說,被執行人(或稱執行債務人)明明已經自動履行,但是法院卻未能將他從「失信名單」中除去,或被執行人不是故意不履行,而是真的沒有財產,這時候仍被列入「失信名單」等,以致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就依此進行修正9,讓此種「失信名單」制度更能達到促進人民誠信觀念的效果。
黑名單制度的誤用
中國現行社會信用體系或黑名單制度,雖然因為資料蒐集和連結過於全面,對於人民隱私權的侵害往往難以衡量,但在海外最常被指責之處,更是因為其信用分數的評定,因政治因素,有些異議團體或個人就被列入黑名單,使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常被海外人士批評是在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統治工具。
例如,中國民政局於2018年依照國務院前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畫綱要(2014-2020年)》,制定了《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用》,就對於未「按規定設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認為應該列入活動異常名單。理由是「社會組織黨建是社會組織自身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社會組織正確政治方向的根本所在」,但此種要求社會上各級團體必須要設置黨組織的行為,根本是歐美等國家難以想像的事情,會批評是濫用社會信用體系、戕害人權,也是理所當然。
社會組織如此,個人當然也是如此,若有人時常在網路上發表異議言論,反對政府官員,亦有可能遭該單位列入黑名單,而限制其出入境和搭乘一些交通工具的基本權利。
結語:建立社會信用體系不是問題,問題是如何應用
中國目前要建立的這套社會信用體系或黑名單,在世界其他國家都不是什麼新奇的事物,反而是中國改革開放至今,沒有一個具有公信力的信評機構替市場交易當事人的信用程度打分數,才是件奇怪的事情;就算不提美國的三大信評機構、德國的Schufa公司,台灣的聯徵中心,也是在做類似的事情。聯徵分數也等於就是個人的信用分數,黑名單制度,也存在於政府採購法中對拒不履行或惡意棄標的廠商中。
只是,將信用分數或是黑名單內容,與經濟無關的政治因素連結,就必須要特別謹慎,否則當社會信用體系所產生的黑名單,對於人民的基本權過度限制時,自然容易遭到質疑:這個制度,到底是不是假藉誠信之名,對人民言論自由行侵害之實了?
- 趙銳,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探討—剖析、借鑒德國SCHUFA的社會信用體系,電子政務,2017年第四期,頁84-93。
- 鄧郁松,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國際經驗與啟示,經濟研究參考,2002年第17期,頁35-43。
- 林鈞躍,失信懲罰機制的設計和維護,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2年第3期,頁1-6,2002年。
- 陳洪雋,從「三角債」到「打假」——中國社會信用建設歷程與未來,科學決策,2002年第6期,頁11-16。
- 俞思念,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研究,學習論壇,第32卷,第2期,頁14-17,2016年2月。
- 趙銳,前揭註2,頁88。
- 張蔓容,「黑名單」制度的法律問題,天水行政學院學報,2018年第2期,頁100-105。
- 沈靜、田強、杜玉勇,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實施情況的統計分析,河北法學,第34卷第5期,頁188-198,2016年5月。
- 李屏,高法修訂規定 被懲戒者不再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中國工商報,2017年3月9日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