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亂象(二):只有校董做主,何來校園民主? | 賴伯琦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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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亂象(二):只有校董做主,何來校園民主?

高等教育會因「拔管事件」而發展出期待中的大學自治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等教育會因「拔管事件」而發展出期待中的大學自治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針對臺大校長遴選風波(媒體口中的「卡管」或「拔管」事件),教育部終於在4月27日晚間發佈聲明做出以下決議:

無法接受臺大遴委會此次的遴選結果並駁回臺大遴委會的決定,本部亦要求臺大及臺大遴委會要重新在符合其自訂之校長遴選相關規範中,應就被推薦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所有的檢視,並在進行完整的推薦及遴選程序作業後,再依程序報部。

這個眾人嘩然的決定,讓原本「期望臺大校長遴選風波能體現校園自治」的期待,瞬間轉變成「大學自治何在」的失望與憤怒。

所有關於「拔管事件」是如何戕害大學自治、究竟管中閔教授的適任資格有無違法、教育部最後決議的法律見解、整個事件背後的政治力介入等議題,這幾天媒體評論、輿論,在網路上已有諸多意見與觀點。

不論同意與否,那些觀點各有獨到之處。想問的是,高等教育會因「拔管事件」而發展出期待中的大學自治嗎?

在私校,從來就只有校方做主

大學時代就讀私立大學,也在私校任教超過十年,我不敢說看盡私立大學的醜態。然而,在大學校園中所看見的,從來就只有「校方做主」,哪有什麼「校園民主」?

有關大學不能自治的亂象,不少私立大學的教授都曾抒發自己的感觸與意見,例如在「卡管」期間謝青龍〈從大學教育的荒謬談大學校長的定位〉一文,以及近日的周平所發表的〈後段私立大學招生亂象側記〉看法,對私立大學校園中的某些現象指出「含蓄」的見解,這些都是關心高等教育的聲音。

有的甚至還成為了新聞版面的爭議事件,包括103年8月停止招生的屏東永達技術學院1,以及幾個月前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私校退場政策的不當作為,引來禿鷹集團要「把學校辦倒」等事件。這些也不過是極為嚴重的個案被凸顯出來而已。

臺大校長遴選引起爭議,最終教育部仍不聘任管中閔,不滿的臺大學生紛紛在校園內的「傅鐘」綁滿聲援布條。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大校長遴選引起爭議,最終教育部仍不聘任管中閔,不滿的臺大學生紛紛在校園內的「傅鐘」綁滿聲援布條。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私立大學「校方做主、師生配合」的現況,已是眾所周知卻無人聞問。以一所在中部頗具規模與歷史的私立大學為例,師生的校園生活如下:

1. 招生列入教師評鑑

招生是「校方」每年得以持續獲得學費的重要來源。由於校方界定學系可使用的經費是以學系的在學人數為依據,因此招生成為至高無上的唯一任務。

全校都在校方的規劃與要求下,配合招生作業。對於授課教師,早期是要求各系所教師都必須選擇責任縣市的招生事務2,並將該項列入教師評鑑的評分。

後期由於備受輿論壓力,校方把要求改為「主動擔任主責教師3」在教師評鑑可以免評。招生不是《大學法》規範大學教師的必要事務,校方要求教師配合的招生規定多與《大學法》相牴觸。最近還將所有招生事務下放各學系,以「生死遊戲」的方式——招生成果將成為校方評估學系是否減招、停招的決策依據——各學系自行規劃招生活動,成敗自負4

2. 電話關懷

當大學學測成績公布、高中生提出申請確定之後,校方要求各學系都必須對申請甄試的高中生進行電話關懷。只要仍有疑慮、意向不定者,都要持續關懷並每日回報關懷狀況,評估高中生參加甄試的意願。

各學系的成效將列入每年學系招生員額檢討的重要項目,因此,每個學系都將之視為「生存戰鬥」——從原來只是老師被學系要求撥打電話,到今日全系動員,學生也被要求加入電話關懷的陣容。甚至,學系還會窮盡一切辦法透過臉書加好友、加LINE。高中生都還沒參加面試,就已被拉進各種群組。

3. 檢討招生員額

申請入學的高中生前來大學面試當天,校方不用行政規定,學系就會以「檢討招生員額」為由讓當日所有課程「自動停課」,不論師生是否願意。此舉是因為擔心學生選填志願時受到影響。

另外,口試過程也不在於瞭解學生的性向與高中學習狀況,較像是電視購物,以推銷系所為重點。有的學生則被委以重任,與高中生攀談並評估學生的動向;其他沒有參與學系工作的學生,則因停課而「被放假」。

4. 漠視師生權益

校方在經費支出方面,以「效益/成本」做為最高指導原則,將教師開課時數列為系所經營的成本,制定了「合理開課時數5」要求學系遵守。若學生人數無法達到最低開課時數,教師薪資也會受影響,從先前的「教師減薪」,演變至今日的「列入學系運作成本,苛扣年終獎金」。學生也因校方制定的合理開課時數之行政命令,每年開課的數量與內容都受到限制,選課的權益受到極大影響。

私立學校的亂象,不勝枚舉,上述列舉的不過是校園生活的日常,而其中所謂的「校方」意指何人?是學校最高的「校務會議」嗎?

臺大校門口掛著「大學自主,還我校長」的黃布條挺管中閔,並號召五月四日全面罷課的新五四運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大校門口掛著「大學自主,還我校長」的黃布條挺管中閔,並號召五月四日全面罷課的新五四運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控制校務會議的「校董」

沒有行政職務又忙於教師評鑑各項要求的老師們,往往都將「校務會議」視為大學校務的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成員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所組成,是大學自治的重要架構。

然而,在私立大學,參加過校務會議的學系主管應該都不陌生:在校務會中,以一級行政主管為主導,也可稱為「校方」代表。在會議中,凡是與校方政策不同,就會以「校方考量」作為會議決議的主要依據。那麼,所謂的「校方」,指的是一級行政主管嗎?

當然不是,所謂「校方」是眾所周知操縱大學一級行政主管,進而控制校務會議的「董事會」,即所謂的「校董」。學校各項行政作為都是由校務會議進行最後決議,而校務會議並不能反映校園的自主性,而是被一級行政主管所把持,其惡劣怪異行徑,都是些令人啼笑皆非的結果6

當然,在大學中少數體現大學自治的精神的,是申訴評議的管道:教師提出申訴,由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簡稱「教評會」)審議後,若有不服「教評會」決議,可向主管機關教育部提起再申訴7

最大的「校方」其實是教育部

近年來,不論國立、私立大學,都爆發不少申訴案件,其中私立大學因校方惡劣行政作為,更是可謂烽火遍地。幾年前,教育部處理教師對校方提起申訴的案件,即便沒有真正維護教師權益,也不至於過度袒護校方。

然而,最近的一些案例(尤其是沒有浮上檯面的),都出現教育部以校方撐起「大學自治」大旗為藉口,認為學校已有校務會議的「自治」形式,因此只要是校務會議決議之行政作為,都是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

原本,我還不理解為什麼教育部會對「大學自治」的解讀是如此,但是,看到教育部公告的「教育部對臺大校長遴選結果之說明」的新聞稿中第二段說明以「臺大在106年由政府提供之經費超過67億元,全校師生達到3萬7千人」開頭,隨後說明也指出教育部干預的正當性,頓時恍然大悟:

原來,全台最大的校方/校董,就是教育部!

私立大學的校方/校董長年來干涉校務,就是以「學校是我辦的,經費是我出的,如果學校的運作有問題,為何不能干涉」來杜眾人悠悠之口,使得私立大學的「公共性」蕩然無存。教育部面對私校公共化的問題一直默不作聲,難道關鍵的心態就是:教育部把自己當作全國高等教育的校方/校董嗎?

在私立大學中,落實大學自治的困難是校方/校董的全面掌控,如果教育部也自認為是中華民國高等教育的校方/校董,大學自治怎麼還能夠不死呢?

教育部駁回臺大的決定,讓原本「遴選風波能體現校園自治」的期待轉變成「大學自治何在」的失望與憤怒。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教育部駁回臺大的決定,讓原本「遴選風波能體現校園自治」的期待轉變成「大學自治何在」的失望與憤怒。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永達技術學院前身「私立永達工業專科學校」成立於1967年,1999年,永達改制為技術學院,全盛期學生總數曾將近一萬人,校產達15億5513萬元,2014年7月31日永達董事會申請停辦,教育部火速批准,學生沒能捱到畢業,一夕之間成為外人口中的「廢校生」,但是,在永達技術學院宣布關校後兩年,沒有任何教學、研究活動竟還支出3億元,明明學校還有籌措校務經費的能力,卻惡意停辦。(請參照「消失的永達師生 學生篇》我們是大學退場犧牲品」「永達停辦2年還花掉3億元」。
  • 縣市的招生事務包括所謂的「入班宣導」與「模擬面試」,兩階段的重要工作是配合校方顧問「盡全力」與高中端營造良好關係,得以「綁住」高中生在個人推薦階段就可以雙方確定「有大學可念」的默契。
  • 由學系推派招生活動中聯繫規畫特定高中相關事務的教師,作為招生工作「責任歸屬」的執行者,以「主責高中」入學量化成果作為教師評鑑免評的依據,意即如果未達到「校方認可」的要求,主責教師必須回到教師評鑑接受評鑑。
  • 中部這所私立大學針對學系招生所採用的「生存遊戲」政策,已經導致校內學系間的爭鬥與相互排擠。在這樣的政策下,不是自己的學系被檢討,就是他系面臨整併,學系氛圍人心惶惶,學生權益誰人考量?這是高等教育應有的發展方向嗎?
  • 所謂的「合理開課時數」就是,以「學系的在學學生總數」,乘上「各學系在學生最低修課學分數」的必要性下,除以「每開一門課的最的人數40人」計算出各學系每學期的開課總時數。這完全是成本考量的計算,而不是提供學生良好的受教規劃,因為,目前大學的可開課人數的最低限制,即便是私立學校,也是20人,非40人,因此,學生可選擇的專業課程時數是被腰斬減半,何來合理之意?
  • 該校「校方」在校園中所發生許多荒腔走板的行政處置,其中最「特別」的是在該校的教師評鑑辦法中,「教師獲獎」可作為評鑑審查之項目,但必須是校定的要求下才得以列入,而所謂的校定就是一級行政主管認定,曾經有一年,該校某一級主管認定部分教育部與該校頒發的獎項不可作為教師評鑑審查之獲獎資格,後因爭議過大才作罷。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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