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大人心中的陰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虛與實 | 王子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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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麗士大人心中的陰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虛與實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不知道為什麼,人稱波麗士大人的警察族群心中總存在著一片陰影,不知是否曾在養成訓練中有過創傷,不然怎會三不五時就「想空想縫」,心中滿是對《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罣礙,耿耿於懷,總想藉各種名目廢除該條例;似乎這一「廢」,警察們就可以掙脫重重枷鎖,好大展長才以打擊犯罪。

不管是先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認為廢掉該條例才能達到精緻司法的目的,又或是任職警察大學的教師投書表示,警察們長期生活在該條例的陰影下,讓法官、檢察官和警察間的義務不對等,成為次等人員。這還沒完,近來再次發難,將先前造成軒然大波的「花蓮惡檢」事件中,陪同前往幼兒園的警察,也是「竹竿兜菜刀」歸咎於該條例,認為今日有此亂調度的惡果,就是《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鑄下的遠因,紛紛找上立委諸公要限縮調度權限

然而,以上舉措所展示的處心積慮卻令人大悲無言,只是突顯出警方始終弄不清楚問題,只想亂紮草人的膝反射反應。儘管NPA署長室打著「反恐無畏」的口號,但顯然這條例仍讓警方心有畏懼,導致陰影面積難以計算。為什麼會這樣呢?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點old fashion

當然,你說這個條例要不要修正,老實說時空背景確實有很大不同,該條例制訂於戒嚴時期,光是用語上充斥著「推事」(現應改叫法官)、「首席檢察官」(現應改叫檢察長)等不合時宜的用語,現在也沒有保安機關、警備機關的設置,另外市長、縣長及區長、鄉鎮長等地方首長依照該條例能享有司法權,這更與民主國家潮流完全背反,不是權力分立下該有的設計,改革的腳步確實需要檢討、修正且加快。

作為法規主管機關的法務部這次可沒睡著,截至目前為止也提出了修正對案,經行政院核定了該條例的修正草案(用語均有調整),送到立法院排隊等待審議。而法務部在廢除該條例的立場上是採明確反對態度,認為廢除條例將與《法院組織法》違背,也與《刑事訴訟法》以檢察官、法官作為程序合法性控制的主體,指揮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等協助偵查需要的設計不符。

此外,法務部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的回應中也指出,「院、檢、警間的指揮關係和先進國家法例相似」,此話在內行人看來其實講得很含蓄,如果直白講,就是警察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時,對程序是否合法多數時候並未放在心上,而又沒有檢察官與法官加以監督的話,出事可能只是早晚的事。

例如,前陣子才有警察為了績效,竟然明目張膽更改通知書日期犯下偽造文書行為,若放任缺乏法治意識的員警橫衝直撞,絕非人民之福,接受調度真的只是剛好而已。

以法務部這次修法的態度來說,雖然其表現時常差強人意,但能堅定反對廢除該條例的確需予以肯定;就算它是壞掉的鐘,一天至少也會準兩次吧。

績效/偵查主體才是真議題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真的是問題的癥結嗎?說穿了前面所說的都是紮稻草人的假議題。此話怎說?就拿該條例的獎懲而言,試問,警政署膽敢拿出數據,看由院檢建議獎懲的警察是多還是少,員警被做出不利申誡的,恐怕都是警方自己人下的毒手。何況獎懲發動限於該地法院院長和檢察長才能動用,可不是隨便一個陽春法官或檢察官可以干涉。

再者,就以花蓮檢察官為何讓兩位警察甘心陪他去幼兒園來說,為何警察會賣檢察官面子,不就是因為警方念茲在茲的績效需要檢察官的配合,所以才願意鞍前馬後嗎?明眼人不說暗話,將此事牽扯到檢察官濫用調度權,也真是夠沒擔當!

警方總愛說「I have a dream」,這個夢就是爭取偵查主體,那法律規定了要「被調度」,這口氣怎麼吞得下去,卻忘了這是國家追訴犯罪上最好的設計,如果真的讓警察成為偵查主體,那可能上了法院就知道誰沒穿褲子。警方老覺得自己矮了一截,到底是對自己能力過於自大,還是為了掩飾心中的自卑?

筆者作為信奉法治的基層司法工作者,必須提醒,《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並非是讓警方難做事,如果警方認有窒礙之處,或許可以問問長官們,警方所謂的績效考核制度,是否為合情合理的業務監督,還是漫天無際的市場喊價?又是不是因為這些績效指標,而讓警方將該條例認作眼中釘,是業績達標的絆腳石?

廢除該條例,取消院、檢對警察的監督權利,是否能讓警方更能有效打擊犯罪?還是讓台灣更走向警察國家?這一切取決於你心中隱隱作祟的小警總,那才是盤旋台灣上空,更於人民心中始終揮之不去的威權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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