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場的法律學:刑事與民事的危「雞」解密
課堂小複習
在前兩堂的菜市場法律學,筆者不厭其煩地提醒要大家好好當「豬」隊友,因為非洲豬瘟已經是「生化武器」的規模。同時我國行政部門也全面啟動,包括入境時的強力取締,還有不斷釋放出來的各式各樣宣導。
至少到目前為止,當別國已紛紛淪陷(如近來的越南),很慶幸我國的防線沒被攻破,就像舉世聞名的馬其諾防線一樣。少吃一口疫區豬真的不會怎樣,畢竟口蹄疫的慘劇還歷歷在目。只是,當「豬」事漸漸逢凶化吉,誰能料到,又迎來一場雞的逆襲。
放炮嚇死誰
過年的歡樂氣氛在隨著元宵節過後,開始慢慢消散,但在大家都歡天喜地慶祝的時候,位於台灣邊陲的雲林地區,卻在年節時刻發生了一件慘無人道的兇殺案,一夜之間,損失了上千條的生命,說是慘絕人寰也不為過。這是個怎麼樣的事件,又是怎麼的撲朔迷離,讓這樁事件注定成為羅生門?究竟是命運的安排,還是情感的糾葛,或是另有隱情,且跟著我繼續看下去。
悲劇是怎麼發生的呢?除夕夜,一處位於雲林縣口湖鄉的養雞場,因為周遭有人放迎春炮,結果轟隆的炮聲讓雞群受到驚嚇。人家放炮求的是來年喜從天降,但對雞來說當下就變成禍從天降,雞場主人聽聞炮聲心裡一驚,立刻趕到現場,但已經挽回不了逝去的生命。
因為雞很怕突然的聲響,巨大的聲音會讓牠們肝膽俱裂,主人一到雞舍,那場面說有多哀戚就有多哀戚。大家要知道,雞可是逢過年身價就水漲船高,這一波價格通常會好到過年後元宵節前,所以這一千隻雞不能順利銷到市場販售;雞場主人可真是寶寶心裡苦,但寶寶說不出。
正正經經談法律
那用炮聲把雞嚇死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既然菜市場裡面可以學法律,筆者不免從刑事和民事這兩大方面來談。刑事方面,通常馬上會想到的是毀損罪,毀損罪規定在《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雞雖然具有生命,但在法律體系中仍然是以人為主體,所以雞只能被視為「物體」。雞死掉了當然就不可能有去市場變賣的價值。就刑法毀損的定義來說,就是完全喪失物之效用了。
BUT,人生就是這個BUT,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什麼意思呢,就是放鞭炮的人要在放鞭炮時就知道這樣放鞭炮,會嚇死附近雞舍的雞,這時候才稱得上故意,不然的話多半只是過失,沒有注意到會有這種慘劇發生。刑法毀損罪不處罰過失,所以這條路行不通。
那民事上呢。民事處理的是損害賠償,講白了,就是講的是錢的問題。當然一般法律專業人士膝反射會想到的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法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上述法規包含了故意或過失,所以跟刑法的毀損罪不一樣。不過問題來了,在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時,行為和損害間必須有因果關係。說到因果關係,有因就有果,因果關係一直都是民事法中的重要議題。
民事法中的因果關係,在目前主流是採「相當因果關係說」,內容是: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其實這標準有說等於沒說,法律人最愛玩文字遊戲是不是?這裡說的是:回到一般生活經驗來看,這些行為(因:放炮)是不是會很常出現這樣的結果(果:雞被嚇死),養雞場的主人可以這樣主張嗎?新聞中,雞場主人表示一定會追究,我們只能拭目以待,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