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便當的法官倫理(四):打小孩給人看?再訪保訓會決定 | 孫健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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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便當的法官倫理(四):打小孩給人看?再訪保訓會決定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領免費便當錯在哪?

回到保訓會的決定,再申訴決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是:

(再申訴人)於107年間,數次前往臺南市○海產店(以下稱系爭地點),排隊領取未限定領取資格之便當,並於該場合遇見檢舉人劉○○女士(以下稱劉女士),劉女士上前與其攀談承辦案件之內容且發生爭執後,其未因此心生警惕,猶再次前往該系爭地點,排隊領取便當。

據此,本案涉及兩個事實:(1)排隊領免費便當;(2)碰到承辦案件的關係人,並發生爭執後,再次前往同一個地方排隊領免費便當。保訓會認定,這些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理由到底是什麼?

就第一件事實而言,保訓會在決定書的理由欄,沒有先解釋這條規定的意旨所在,也沒有循著立法理由,回去翻一翻《評注》,只是引用相關法條,交代程序事項之後,就直接得出這樣結論:

然再申訴人除上開請託照顧子女之行為外,亦仍有排隊領取便當之情事,恐會引起社會不良觀感,難謂符合法官倫理規範……

這樣的理由,等於是沒有理由,這恰好坐實了本文的指控:「社會觀感」缺乏具體特定的內容,沒有辦法告訴我們,法官該做什麼、又不該做什麼。

保訓會在另外一處說道:

再申訴人所領取之便當雖未限定領取資格,惟既屬免費提供,依社會通念仍宜以清寒人士為領取對象為妥適……

保訓會自己也曉得,這個免費便當不是媒體謠傳的「愛心便當」,發便當的人也不是因為救助清寒才不收錢,這個法官更沒有假裝清寒,搶了窮人的便當。如果事實這麼清楚,為什麼又「依社會通念仍宜以清寒人士為領取對象為妥適」?

問題還沒完。如果有人打賭賭輸了在路邊發雞排,法官可不可以去排隊?路邊的停車格如果剛好不收費,開車經過的法官能不能停?在大賣場有商品試吃、連鎖咖啡廳買一送一,法官可不可以去排?商店賣場診所藥店門口給客人用的乾洗手,剛好去買東西的法官能不能用?

政府的育嬰津貼,法官可不可以去請領?在路邊派發的廣告面紙,法官可不可以拿?廟會活動沿路住戶店家準備的飲食,作為信徒參與遶境的法官可不可以取用?接下來,是不是要檢查法官的皮包,有集點卡、會員卡、折價券的,通通都抓來職務監督一下?

這些可都是「免費提供」、「未限定領取資格」,誰知道按保訓會的標準,是不是「依社會通念仍宜以清寒人士為領取對象為妥適」?你或許認為這些跟免費便當不一樣,但問題恰好在於,保訓會講不清楚,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更糟糕的是,這種假稱社會觀感,卻提不出具體標準的決定,可能會造成寒蟬效應,進而將任職法官的人,隔絕在大量稀鬆平常的社會活動之外,如此一來,人民又要怎麼期待法官有充足的生活經驗,能夠基於充足的經驗而做出正確的判斷?

碰到關係人錯在哪?

第二件事實比較複雜。保訓會沒有說明這位法官跟案件關係人發生了怎樣的爭執。《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另有程序外接觸的限制,依規定,法官就承辦之案件,原則上不得在程序外,私下跟一方當事人或關係人片面進行溝通、會面。

從保訓會的決定書來看,既然這個法官受到職務監督的原因,並不是違反了禁止程序外接觸的規定,似乎也可以推測,所謂的「爭執」,很可能是法官拒絕案件關係人私下討論案情的要求所引起的。

案件關係人想找法官討論案情,法官拒絕後,竟然還被認定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不久之前,以「轉知陳情」之名關說案件的政務官,監察院才剛把他輕輕放下而已,這樣的大小眼,哪裡又合乎社會觀感了呢?簡直是教壞gín仔大小!

這部分的事實,還有後半段,也就是「未心生警惕,仍前往系爭地點」,而為什麼這樣就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保訓會還是沒有說明。或許有人認為,既然知道案件關係人會在那裡等著,想跟法官私下接觸,法官還一再回到那個是非之地,這就是「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如此立論,出發點是對的,卻未必符合本案的事實。拿免費便當的地方,不是案件關係人的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由案件關係人所支配、管理的場所或工作地點,保訓會甚至沒有認定,那是案件關係人經常出現的地方。

如果場所本身是中性的,法官平常的時候去是沒有問題的,只是因為剛好承辦特定案件,而當事人或關係人為了堵法官,就一直出現在那裡,只因為碰到當事人一次,就說是不該再去的是非之地,這豈不是邏輯跳躍?

身陷這種處境的法官,固然不該主動挑起紛爭,但面對想找麻煩的當事人,一味要求法官迴避、退讓,難道就合乎司法形象跟司法機關的尊嚴?必須無限忍讓的法官們,又怎麼可能在裁判當中理直氣壯地說「法無須對不法退讓」?

保訓會的決定書裡,連最起碼的理由都沒有交代,只是反覆訴諸當事人的法官身分,就差沒有講出「活該你是法官」而已。繼受自《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乘載「廉正」與「妥當」等崇高理想的《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被拿來打自家小孩給人看,現在到底是誰在踐踏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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