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資淺法官?突襲又收回的《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修正 | 張淵森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歧視資淺法官?突襲又收回的《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修正

司法院於4月23日突然預告修正《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圖為司法院外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司法院於4月23日突然預告修正《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圖為司法院外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司法院於上周五(4月23日)突然預告修正《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其中第15條將現行規定法官平調的排序,將第一順位的「任職同一法院期間長者優先」與第二順位的「服務年資長者優先」,互換順位,預告期間卻僅有7日,引起基層法官高度不滿,紛紛質疑司法院歧視資淺法官。

就如同其他公務員一樣,法官一開始分發時並不是想去哪裡就去哪裡,而是要看當時全國各地有哪些地方開缺。法官分發時是依受訓分數選填志願,並不是每個人都能選到自己理想中的法院。與家人、配偶及子女分隔兩地,在周間努力加班,以換取周末能和家人相聚,早以是許多法官的日常。筆者於民國100年分發至雲林地院,期間長子出生,由家人在台中照顧,切身感受分隔兩地之不便。

竹竿接菜刀的修正理由

司法院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司法事務官的遷調,都是尊重志願為原則,志願相同時,以「任職同一法院期間較長者優先」定順序,相同者,再以「年資較資深者優先」。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之遷調基本上先依志願及積分決定,相同者,才以「年資較資深者優先」。積分中的「年資積分」,也是以任職於同一機關的年資計算1

現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的調動順序,也是依照「任職同一法院期間長者優先」,相同者,再依「服務年資長者優先」,與司法院其他人員的調動標準一致。司法院上周五突然預告修正的《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卻將原本第一順位的「任職同一法院期間長者優先」與第二順位的「服務年資長者優先」互換順位,優待資深法官,到底有什麼正當的理由?

司法院的修正理由記載:「參照第十條第九項第一款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遷調首先審酌法官服務年資,就同審級法官平調之志願為同一職缺之情形,酌為修正第一項文字並調整第一、二款之排序。」

然而《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0條第9項是規定司法院長對於首次調任二審法院的法官人選,可以參考法官服務年資、司法官班期別、五年內的職務評定結果、進修、發表論文等因素,提出名單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也就是法官服務年資只是司法院長考量的因素之一,並非指司法院長應「首先審酌」法官服務年資。修正理由先刻意曲解第10條第9項的各款事由存有優先順序,來試圖合理化其修改第15條平調順位的排序,顯然是竹竿接菜刀,刻意操作。

「年資優先調動條款」是歧視條款

不同的法院熱門程度不同,每年想要遷調人數也有不同,但大家都知道,依循著已運作多年的遷調規則,有耐心地在同一法院繼續工作,累積在該法院的年資,就更可能有機會可以調往心目中理想的法院工作。

司法院修正規定,要讓服務年資長者優先調動,將導致部分資深法官可能每幾年就申請調動,先調到花蓮,幾年後再調到台北,過幾年再調到澎湖。持續的調動將導致原本所承辦的案件更換法官,導致案件拖延,更違反司法院自己所推動的法官久任原則。

又舉例來說,分發至雲林地院待了10年的A法官,過去申請調往台北地院,皆未能如願調動到台北與家人團聚,但其知道依照遷調規則,只要他繼續待在雲林地院累積「任職同一法院期間」的年資,其調往台北地院的機會將逐年提高。

而今天有一位已經擔任法官20年的B法官,在兩年前調到雲林地院,在雲林待了兩年後,今年申請調往台北地院,依照現行的遷調規則,B法官「任職同一法院期間」的年資只有兩年,其比序將輸給A法官,然而依照司法院將修正的《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將比序改成「服務年資長者優先」,則B法官的服務年資有20年,A法官只有10年,B法官將優先於A法官調動,這樣公平嗎?這樣不是對資淺者的歧視,那怎樣才叫歧視?司法院何以帶頭歧視資淺法官?

為何理由不同調、預告期倉促?

司法院在許多法官於法官論壇上抗議的壓力下,周一(26日)下午在論壇貼文表示其尊重法官意見,將不修正第15條,並說明其之所以要修正第15條,是因為「現行『任職同一法院期間』為排序之首要基準,法官一旦為地區調動,於新職法院任職之期間將重新計算,無法吸引具有相當年資的法官志願調任專業法院(例如: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

對此修正原因的解釋,竟然與寫成白紙黑色的修正理由天差地別。就算真是如此,目前的專業法院只有高少家與智財法院,而智財法院可是大家爭破頭想去的。就算考量法官調入高少家之後調動年資重新起算,導致「進得去出不來」而影響調入意願,司法院大可在第6條第1項將高少家列入有優先調動權的法院,或是循過去的處理方式,以第6條第2、3項,徵求法官前往而給予未來優先調動權的方式處理。

司法院此次預告修正恰好是在法官填寫調動意願截止之後,預告前也沒有先內部徵詢法官們的意見,預告期間只有短短7日,一反其他法規修正的14日預告期。許多法官懷疑司法院此次修正是為了特定人的調動,司法院則澄清絕非為了特定人而修正,筆者認為司法院應該不至於有此動機,但拜託未來修正相關條文時請先參考各方意見,以期周延。

  • 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第4條、司法院所屬機關主任司法事務官及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3條、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