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台灣不再是「行人地獄」:從法制與治理改革做起
荷蘭給台灣的啟示
由我先前的文章可知,荷蘭人本交通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在於1930到1970年代汽車擁有量快速成長期間,荷蘭的自行車公民團體強烈反對汽車大量侵占道路,要求政府應正視步行與騎自行車的權利,使荷蘭的道路規劃自汽車導入之始便思考汽車、自行車與行人該如何在空間中友善地共存,由此塑造了往後政策與規劃路徑的依賴。
與荷蘭不同的是,台灣在汽車數量大幅成長期間正值威權時期,公民社會與多元觀點被壓抑,民間團體無法針對大公路主義提出抗議,致使台灣的道路規劃滿足當時擁車的中上階級,完全忽視步行與自行車騎行的需求。這也在未來的數十年間,逐漸迫使大眾使用化石燃料私人運具,從此導向一個與荷蘭截然不同的路徑依賴結果:汽車至上的車本交通。
所幸,近年許多民間社團對於人本交通做出新的努力,並且提出許多強而有力的論述,應可凝聚大部分國民的交通改革意志。然而改變的阻力依舊龐大,涉及之利害關係複雜,致使我們仍困在汽車至上的路徑依賴體系裡,似乎尚未出現改革的曙光。
法制與治理是推動人本交通的第一步,也是我們的下一步
筆者認為,問題最終仍要回歸到法制與治理。因為法律才是公部門行動的路徑,並從中可以決定參與者權利(力)地位的高低,進而影響最終政策設計與實施成果。
台灣過去半個世紀以來,依據過時的車本交通意識形態所制定的諸多法律規範、行政規則與工程設計標準,是時候進行全面檢討;而與治理相關的行政組織法規亦應一併思考調整的必要,否則上位概念喊得再響,終究只是呼之鑿鑿,未能腳踏實地解決問題。
筆者嘗試依據荷蘭經驗以及近年對於我國交通政策之觀察,提出針對實體法制面以及行政組織面改革之建議。
1. 制定基本法,明確步行空間設置優於汽機車運輸效率
空間規劃與設計是達成道路安全的第一重點,但是長期以來不受重視,或是由於路徑依賴沉痾難返,導致無法落實或成效極低。為求匡正,應學習荷蘭等交通先進國,將人本空間規劃視為國家任務,讓輪椅族、嬰兒車、老年人、身心障礙人士皆有自主、安全移動的權利。
為達成此一目標,應可考慮制定政策性法律,以基本法的形式宣示國家對於人本交通政策的基本主張,即:市區道路空間的路權應以行人優先,大眾運輸、自行車等低碳運具次之,汽機車等私人運具置後。
此外,不應忽視市區交通本質是都市系統中的子系統,不該與都市規劃與工程設計分離的事實。就如同工業產品的防呆設計一樣,道路工程設計也可以預防事故發生。因此,應將現行內政部出版之「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轉為具有機關拘束力的行政規則,或納為基本法的子法,以提升規範強度,要求機關確實落實。
2. 成立「人本交通與道路設計諮詢小組」
我國目前有關人本交通與道路安全之權責機關主要為交通部,但交通部長年以來,處理行人步行安全議題一貫漠視身心障礙團體、兒童權利團體對於道路空間的訴求。此情形一來是因交通運輸本位主義心態作祟,二來是交通部本非市區道路規劃主管機關,根本沒有台灣該有的安全與人本道路規劃人才與領域知識,因此事故發生時每每僅能無力地高呼「擴大執法」或「駕駛人要用力看」帶過。
與日本、韓國有關交通與道路營建工程之權責集中在國土交通省不同,我國道路工程設計與施工權責落在內政部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工務局,由於與交通部、交通局分屬不同部會,造成橫向溝通阻礙以及人本交通政策推動權責混亂不清,也形成機關之間推託責任、政策虛以委蛇的現狀。
因此,本文建議,應借鑑都市規劃參與式設計的傳統,設置行政院層級之「人本交通與道路設計諮詢小組」,並聘請一定比例之外部專家擔任小組成員,引入對於道路空間設計的專業、多元與在地觀點。該小組可負責提供人本交通政策諮詢建議、督導人本交通政策施行、審(覆)議中央補助的的市區道路工程案,並作為交通部與內政部營建署之政策推動溝通橋樑,定期檢討都市公共空間、道路與工程設計是否符合人本精神。
小結:期待道路不再是擁車人士的特權空間
六十年前,被汽車塞滿的荷蘭海牙、阿姆斯特丹的公民團體,批評政府掩蓋了汽車導向的道路規劃是一種意識型態選擇的事實——在任何城市,汽車都有道路優先權並享受規劃者給予其最短交通路線——並嘗試提出改善的規劃方案,尋求體制內人士的支持。
筆者如今與台灣許許多多的行人路權民間社團、倡議人士一樣,也希望如同半個世紀前荷蘭的公民團體成功扭轉車本交通規劃,謹以本文初步提出我國落實人本交通的法律與行政組織改革方向,希望有一天台灣的道路不再是擁車人士的特權空間,也不是每年殺死三千人的阿鼻地獄。當你我有天成為白髮蒼蒼的老人或是行動不便人士,也能生活在擁抱身體缺憾的都市空間中,而非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