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檢咬警判無罪:是司法銅人陣,還是警察巨嬰化?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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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檢咬警判無罪:是司法銅人陣,還是警察巨嬰化?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個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個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媒體報導,新莊一名楊姓男子在2018年7月底時沒戴安全帽被警方盤查,楊男表示身分證在樓上要上樓拿,員警把手搭在他左肩、手部,並以身體阻擋楊男,更要將他帶回派出所,楊男不滿並咬傷警察,因而吃上妨害公務官司。

本案進入法院審理後,警方自承當時「並非要開單」,而是想調查楊男是否為通緝犯或酒駕,但楊男並無酒氣或任何其他犯罪嫌疑,因此法院認定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罰法》所規定查證身分的強制要件不符,不符合刑法所謂「依法執行職務」之要件,判楊男無罪。

新聞一出,不意外的鄉民一面倒挺警察,但事實是什麼?法律又如何規範?員警穿上制服就是在執行勤務不是嗎?是這樣嗎?難道要員警依法執法那麼難?

妨礙公務罪的成立要件

先來看看妨害公務罪的規範,刑法第135條規定: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如以數學列式來拆解,就會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加強暴、脅迫 = 妨害公務,條件「缺一不可」。舉反例而言,倘若「非依法執行職務」,就不構成妨害公務,那麼什麼是依法執行職務呢?

舉例來說,如果警察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而進行盤查,那麼就必須要「被盤查人」有上開的情事,否則警察不得盤查,若盤查就是「未依法執行職務」。

那什麼叫「合理懷疑」?是盤查警員認為「合理」就「合理」嗎?恐怕不是,而是必須有具體客觀事實為判斷基礎,同時依據執法經驗,做出合理的推論或推理;需強調的是,合理懷疑與單純的臆測是兩回事。

看回本案,員警盤查的發動理由,到底是合理懷疑或是單純臆測,如是合理懷疑,員警可以舉出哪些客觀事實?若否,那麼講白了就是一種「你媽覺得你會冷」的單純臆測而已。

《行政罰法》的部分

就本案來說,兩名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的員警看見楊男沒有戴安全帽,因此上前盤查,但是根據判決書的記載,警察在審理時向法院表示:

「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簡OO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

綜上所述,兩名員警根本沒有要發動行政程序,自然無法依《行政罰法》第34條發動盤查。

或許讀者會質疑,酒駕本來就牽涉刑事與行政啊!總可以發動了吧?但據判決書記載,員警自承,當時除發覺楊男騎車未戴安全帽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因此酒駕在這邊也被排除,《行政罰法》第34條確定不能成為執法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發動盤查必須有以下條件: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就本案來說,酒駕部分已經排除,而警察又是路邊臨時起意盤查,因此6款中只剩下第1款可以拿出來檢視;員警雖然說是要上前查看是否是通緝犯,看似合理的理由,但判決書也明載,員警上前後並沒有發現「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也不符合第1款發動盤查的要件。

從上面分析可知,無論是從《行政罰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部分下手,警察都無法發動盤查,原因在於警察發動盤查的目的錯誤,因此根本不符合刑法妨害公務罪的「依法執行職務」。

也就是說,倘若今天警察上前表明就是要針對未戴安全帽要取締,就可以光明正大以《行政罰法》發動查證身分的動作,這時才算是「依法執行勤務」,楊男的行為才有可能會構成妨害公務。

而既然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勤務,民眾就有「辨別且拒絕公權力之非法或逾權行使的權利」,既然員警非依法執法,民眾就無配合義務。

而當楊男表示欲上樓拿身分證給員警,員警以「以手搭上被告左肩、手部,並以身體阻擋其離去」這是否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都尚有嫌疑,又何來「妨害公務」之說?

既然妨害公務已經因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職務而不成立,雖然楊男使兩名員警分別有右手咬傷紅腫、右膝擦傷之傷害,褲子後側破裂、眼鏡及警用小電腦螢幕破裂的事實,另外又有以「三小啦(台語)」辱罵。但是,兩名員警針對傷害、毀棄損壞及公然侮辱等部分均未提出告訴,所以法院只能判決無罪。

另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針對傷害、毀棄損壞及公然侮辱等部分,告訴期已於今年1月底屆滿,縱使現在兩名警員提出告訴,也會因為已經超過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

小結

警大博士生林書立日前對本案投書媒體,並「指揮」檢察官應深入研究,破解司法銅人陣,如此法學觀念顯然錯誤卻自恃甚高不知反省的態度,恐怕正是警察巨嬰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員警執法,理當依法執法,但時常因為分不清楚行政與刑事的界限劃分,恣意亂用相關法令,甚至程序不完備,而常致爭議。一旦遭法院撤銷處分或者判決民眾無罪時,卻又常可見警政帶頭高喊「司法不挺警察」;部分媒體更是為了點閱率,不惜斷章取義甚或配合警方「愛愚鐵血」起舞,以標題殺人的方式來坐收點擊,甚或「幫警方出口氣」。

警方濫權執法的案例絕對不會止於本案,若警政體系不費思量強化執法技巧,那麼,這樣的戲碼將不斷上演。說到底,最後的罵名恐怕由司法承擔的多,而警方只需摸摸鼻子,下次執法時再賭把運氣。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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