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限縮「釋憲權」?為何大法官不受理監察院釋憲聲請?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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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限縮「釋憲權」?為何大法官不受理監察院釋憲聲請?

監察院近來屢提釋憲聲請遭大法官不受理,進而砲轟司法院「限縮釋憲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近來屢提釋憲聲請遭大法官不受理,進而砲轟司法院「限縮釋憲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從蔡英文政府上任以來,監察院部分監察委員,除了屢屢提出聲稱僅具「學術性質」的判決評釋,近年更提出多起「應提起非常上訴」、「應為無罪之諭知」等答辯狀性質的調查報告,讓人瞠目結舌。而近來更有監委大張旗鼓的提出釋憲案,卻屢遭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後,重砲抨擊司法院不當限縮釋憲權,令人不明所以。

根據報導,監委高鳳仙調查「陳進財遭花蓮縣警察局羅織叛亂罪」一案,因發現當年的多樣缺失,而於107年5月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國防部。並發現陳進財於戒嚴時期遭受的矯正處分為無效,但因現行《刑事補償法》第1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所定補(賠)償範圍過狹,使受無效矯正處分者,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卻無有效救濟途徑,認為應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而經監察院院會通過聲請釋憲。

以下司法流言終結者將試著分析,究竟是大法官罔顧人民權益,還是監察院搞不清楚自己的憲政定位。

聲請釋憲的條件與監察院的職權範圍?

近幾年,大法官產製釋字的速度之快,考生們應該最清楚。立法院倒是因此忙得焦頭爛額,畢竟新的釋字一出,代表又有法案要在期限內修正。

聲請釋憲的條件與門檻,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1.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4.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同條第三項也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上開規定者,應不受理。

所以監察院究竟能否提出釋憲聲請呢?從大審法的規定可以得知,必須基於「行使職權」且「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為限。

那麼,監察院屢屢主張,收到民眾陳情而依法行使調查權,發現法律有違憲法意旨之情事,為何又遭大法官打回票呢?這部分應回頭了解監察院的憲政職權。依據憲法第90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憲政職權為彈劾、糾舉及審計三權,《監察法》第1條亦開宗明義規定。

司法流言終結者在〈司改會監察院辦公室?吃相難看的「司改金控公司」!〉一文中,業已說明:

所謂彈劾,乃針對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直接送懲戒機關,例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而所謂糾舉,乃是由監察院向該公務員之上級長官指出公務員的違失之處,由其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處置,或者是送交司法機關訴追。

而監察委員念茲在茲調查權,依照憲法第95及96條、《監察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欲行使調查權,必須建立在「行使監察職權」的前提之上。

為何監察院聲請釋憲屢屢被打回票?

監察院近年聲請釋憲卻被大法官決議不受理的案件中,較著名的3件分別為: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聲請釋憲案。
  3. 陳進財遭羅織叛亂罪,無有效之救濟途徑聲請釋憲案。

3件聲請釋憲,均是監察院針對立法院所訂立之法規,認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均遭大法官以相同理由決議不受理。決議分別為107年10月5日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會台字第13398號不受理決議;108年6月14日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107年度憲一字第11號不受理決議;108年11月29日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107年度憲一字第9號不受理決議,節略重點如下:

  • 依照我國憲政體制,法律違憲審查權係專屬司法院行使。至於各機關或人民聲請之司法院解釋,應依大審法相關規定逐案認定之。並非如監察院所稱,其本於調查權即當然有法令違憲審查權,並即可據以聲請解釋法律違憲。
  • 監察院主張制憲前五五憲草,原規定擬將法律違憲聲請權專屬監察院行使,故監察院有直接聲請解釋法律違憲之特殊地位。惟查上述五五憲草規定已於制憲過程中刪除,國民政府於35年11月28日提出,交制憲國民大會審議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案》亦無此規定,顯見制憲者無意賦予聲請人有法律違憲解釋之專屬聲請權。
  • 與監察院憲法職權無關或逾越其範圍者,監察院應無從發動調查權,如果調查之目的事項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及範圍,如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立法、行政院是否對法律案等提出覆議、總統之彈劾或罷免等,而僅係單純為調查而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
  • 對於法案之內容是否違憲進行調查,是一種直接針對立法院之立法本身行使調查權之標的,但監察院無從對立法院行使彈劾及糾舉權。至於行政院未對不當黨產條例提出覆議或聲請釋憲,並非監察院所得監察之事項,亦無從對之行使調查權。

簡單來說,大法官的重點如下:

  1. 法律違憲審查權屬於司法院。
  2. 監察院並沒有法律違憲解釋的專屬聲請權。
  3. 監察院行使調查權必須建立在行使職權的前提上,僅係為調查而調查是明顯逾越職權。
  4. 監察院不能對立法院行使彈劾或糾舉。
  5. 行政院是否對法案提出覆議或聲請釋憲,也不是監察院該管的。

小結

大法官連續決議不受理監察院的聲請釋憲案,理由在上述決議裡清清楚楚寫了三次,不過不知道監察院是真的看不懂,還是故意看不懂?每次遭到大法官不受理時,都要佔一下新聞版面。有監委還曾是法院院長或律師,難不成正所謂「換了位置換了腦袋」?

至於監察院批評大法官罔顧人民權益,卻不提供陳情民眾正確請求救濟的程序。然而,事實上,讓陳情人將時間浪費、將希望寄託在不該發動調查權及濫行聲請釋憲、耗費司法資源的監察院上,罔顧人民權益的,恐怕是監察院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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