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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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

國產疫苗高端研發的MVC-COV1901宣布解盲成功,近期將依法申請台灣緊急使用授權(EUA)。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國產疫苗高端研發的MVC-COV1901宣布解盲成功,近期將依法申請台灣緊急使用授權(EUA)。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筆者於今年5月發表〈「假訊息」淪為「狼來了」?被濫用的社維法與紓困條例處罰規定〉一文,探討《社會秩序維護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有關「假訊息、謠言」之定義,以及疫情期間一年來,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濫行移送行政罰與刑事案件,迭經法院裁定不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浪費司法資源問題。

而近來疫情爆發後,指揮中心動輒以刑事處罰恫嚇發表政治言論、對政策提出質疑的民眾,頻頻惹議,期待國人與主管機關深思。

日前「高端國產」疫苗解盲,並宣布近期將依法申請台灣緊急使用授權(EUA)後,不少專家與媒體提出正反兩面的不同見解,引起大量群眾關切與討論。

此外也有一些質疑的聲浪,例如在社群網站上出現「高端解盲那麼成功,為什麼不向WHO或世界各國要求緊急授權,就挑台灣?」的提問,對此,指揮中心於6月13日透過臉書粉專張貼「澄清」貼文宣稱「國產疫苗廠商皆已積極規劃以取得國際認證為目標」,並且在貼文中再度附上「勿散播疫情謠言、不實訊息」的警告標語。

然而,這些對於國產疫苗的提問是否均屬「假訊息」?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署)在國產疫苗送審EUA的這個時期,適合透過公權力為疫苗廠商發表類此「未來規畫」的說明嗎?

疫苗議題,應該鼓勵討論而非恫嚇言論

「紓困條例」第14條與《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疫情假訊息罪」屬於特別刑法規範,成罪的前提,必須證明所散布者為「謠言或不實訊息」,更要證明行為人在行為時知道那是不實的謠言而「故意」散播,還要「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如果言有所本、對於時事提出主觀評論與意見、探討政策合法或合理性,則不屬於該罪的處罰範圍。至於「政治性言論」,依照大法官解釋釋字414號所採取「雙階理論」的精神,屬於「高價值言論」,應予以更高度之保證,以利民主社會對於政治事務的思辨與討論。1

然而,這一年來,主管機關因為民眾的意見與之不同,動輒指控人民「散播假訊息」,透過「小編圖文」威嚇民眾「請勿散播」,不但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更是徒耗社會和司法資源,頻頻引發司法實務圈的批判。2

以上圖所示「疾病管制署 - 1922防疫達人」臉書粉專以指揮中心名義所指控的「假消息」即為顯例。從這則被指揮中心指控為「謠言、不實訊息」的言論內容來看,民眾的提問重點在於高端疫苗是否經國際認證、其他國家EUA,此本屬可受公評與討論之事,且縱然是醫療、公衛、醫事法等各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學者,也各有不同意見且爭執不下,而疫苗攸關全民健康,民眾對於疫苗的安全或有效與否,本來就有權利提出疑問。

即使是獲得國際認證且於世界各國廣泛施打的歐美各廠牌疫苗,其實也不乏專家學者或民眾質疑,在國外也有不少民眾迄今因為疑慮而不接受疫苗施打,民主國家的政府只能透過宣導、鼓勵政策,或是將疫苗議題帶到公共辯論領域,透過討論讓人們在充分資訊下做出理性的選擇。

因此,民眾對於疫苗是否能夠得到國外認證而提出疑問,在民主國家乃正常之事,根本稱不上是「不實訊息」,正因為有疑問,才需要透過討論與思辨,讓人們自由判斷是否接受疫苗,政府也不應該禁止民眾討論。

6月15日,民眾接種疫苗。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歐新社
6月15日,民眾接種疫苗。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歐新社

球員兼裁判,反而破壞國產疫苗信任度

指揮中心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第2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考量國內、外新冠疫情嚴重程度而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其宗旨為準確且有系統地執行疫情與災害應變工作,法定任務是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

所以指揮中心的任務固然包含疫苗政策,包含取得與分配疫苗等統籌工作,但應秉持專業性與客觀性,關注人民的健康權利以及尊重人民的選擇權,而不應該成為特定疫苗廠商的代言人。

遺憾的是,在高端國產疫苗宣布即將申請EUA的這個當口,指揮中心與疾管署又重施一整年來的故技,透過以「澄清假消息」之名,變相地為特定國產疫苗「澄清」,且再度錯誤解釋「假訊息」的構成要件(定義),恣意將民眾的提問指摘為「假訊息」而禁止討論,寒蟬效應之下,根本無助於人民對於疫苗的接納與信任,反而可能造成反效果——加速產生更多的「陰謀論」。

此外,疾管署以指揮中心名義發布的上述圖文中,甚至越俎代庖代替藥廠向民眾說明「積極規劃以取得國際認證為目標」,這樣的說詞反而讓人民產生更多的疑問:藥廠的規劃到底跟主管機關有什麼關係?也很容易讓人誤會公部門與藥廠間的角色與距離。

更重要的是審查者的立場問題:疾管署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都隸屬於衛福部,就像是一個部門底下的「兄弟」關係,當食藥署被課以專業與公正審查EUA的任務時,疾管署卻以「指揮中心」名義藉由「澄清假訊息」之名,發布此類圖文禁止人民質疑,甚至幫特定藥廠說明他們正在「積極走國際認證程序」。

從公部門的角色而言,此舉似乎並不適當,反而會讓民眾產生「球員兼裁判」的印象,不但可能引來更多人民對於政府審核程序的不信任,也可能無助於本國生技產業的長遠發展,反而使得議題被政治化,自毀本國生技業與國產疫苗前程。

一整年來,指揮中心胡亂指摘甚至移送「假訊息」的政策,不但造成司法與警政資源的浪費,更讓人民對於政府產生許多的不信任。指揮中心無視論者長期以來言者諄諄的建言,如今在國產疫苗解盲之後、民眾提問之際,混淆公部門的角色定位,在欠缺周延的法律討論下再度恣意喊出了「狼來了」,傷害的恐怕不只是公權力的公信力,對於我國產業的未來更埋下了危險的地雷。這恐怕再度背離了紓困條例「疫情假訊息罪」的立法初衷吧。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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