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偉光/共有財的悲劇,讓我們用合作住宅解決(下) | OURs 都市改革組織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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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偉光/共有財的悲劇,讓我們用合作住宅解決(下)

德國柏林的合作住宅River Spreefeld的一樓商業空間,可供居民開會或是租借給外界使用。 圖/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提供
德國柏林的合作住宅River Spreefeld的一樓商業空間,可供居民開會或是租借給外界使用。 圖/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提供

▍上篇:

共有財的悲劇,讓我們用合作住宅解決(上)

上篇簡介了合作住宅在台灣實踐的可行性及可能面對的困難。本文說明「共有財的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概念後,再討論合作住宅的優勢,及其管理該注意的地方。

共有財(Common good, Common-pool resource)有兩個特性:第一,共有財可以被一個群體的成員所共同擁有,只要處於這個群體內通常就有權利使用(無排他性)1;第二,一個成員的使用會影響另一個成員使用的權益(有敵對性)。像是海洋資源、森林等等,常常都有共有財的特性:大家都可以使用,但是每個人的使用都會減損他人的使用利益。

排他性 無排他性
敵對性 私有財
(市場上的一般商品)
共有財
(草原、海洋資源、塞車的道路等)
非敵對性 準公共財
(高速公路、電影院等)
公共財
(國防、燈塔等)

▲ 表/(高中公民應該上過的)財貨分類表格,筆者整理。

共有財的悲劇是什麼?

正是因為共有財的這兩種特性,使得其管理在理論上出現問題。共有財的悲劇這個概念從生態學家Garrett Hardin在1968年發表同名文章後,開始廣泛被討論。

假設每位共有財的使用者都想要最大化自己的短期利益,因此即使知曉過度消費會傷害整體成員的資源使用,使用者仍會盡可能消耗這些共有財。結果便是,有一定再生能力的共有財因短時間的過度使用,導致快速枯竭或是陷入混亂。簡言之,這些對於個體最有利的決定,疊加在一起的後果反而使所有人的利益受損。

Hardin舉的例子是英國經濟學家William Foster Floyd在1833年的小冊子中所舉的牛群問題:共有財是一塊眾多牛農們共同使用的放牧地。牛群可以在放牧地吃草長大,不過當有過多的牛共同吃草,這塊地便會逐漸貧瘠。

對於單獨的牛農來說,每多養一隻牛,他的獲利便會提高,因此牛農往往選擇養育比土地乘載力更多的牛隻。到最後,放牧地上的草被牛隻吃光,牛農們便集體失業。

Hardin原本是透過這個概念來警示人口過度成長的後果,但共有財的悲劇逐漸被拿來檢視其他問題,像是都市裡的塞車、空氣汙染以及天然資源的開採。而政府介入管理經常被視為共有財的悲劇的解方,希望能透過政策引領短視自利的個體們,做出符合群體利益的行為。

德國柏林的River Spreefeld,是德國近年相當成功的合作住宅。 圖/劉玫君提供
德國柏林的River Spreefeld,是德國近年相當成功的合作住宅。 圖/劉玫君提供

如何管理共有財?

在Hardin的論述推出之後,共有財的悲劇不時受到質疑,其中最有力的回應來自政治經濟學家Elinor Ostrom。她的研究顯示出,在一定條件下,地方群體自我管理其實是管理共有財最有效率的方式。她也因為此項研究,在2009年獲頒諾貝爾經濟學獎。

依據Ostrom的觀察,世界各地的社區共有財運行狀況,很多都不像共有財的悲劇所闡述的那樣逐漸失去價值。相反的,社區成員們以一己之力建立起一套制度,並按照制度來使用資源、監督他人的使用狀況。

相比之下,政府由上而下的管制措施經常沒有辦法妥善管理共有財,導致其快速枯竭。但這樣的自我組織及管理,Ostrom在天然資源分配(如漁獲、森林木材)或是人為設施(如灌溉渠道)裡面,都有觀察到。

為了深入瞭解人們自主管理共有財的動機,Ostrom與她的同事設計了一連串實驗,來操控不同變因對群體選擇的結果有何影響。實驗的具體進行方式筆者在此不做贅述,我們把焦點放在其結論:在一個共有財兩難的情境裡面,群體的成員們在沒有溝通,獨立做選擇的情境下,的確往往只依照有限的理性做決定,獲得的收益也與理論上能達到的最大值相差甚遠。不過,當成員們有機會在做決定之前,先面對面溝通,便可以透過更好的策略,以及人們遵守口頭約定的特性,大幅增加群體的利益。

實驗顯示出,光是面對面的口頭訓誡,便可以促使互不相識的人們改變自己的行為。同時,當人們有辦法懲罰不符合口頭約定的其他人,相較於獨立決定,大家的舉動也會更符合理想的狀態。

將這兩點結合起來:在做決定之前先集體討論行動策略以及懲罰規則的群體,可以透過完全自主的方式,獲得逼近理論最大值的獲益。簡單來講,只要有面對面的溝通,加上合理的制裁方式,人們便很有機會集體討論出對彼此最好的行為方式。

從現實世界中社區自主管理共有財的方式,加上實驗室裡的分析,Ostrom挑戰了當時(20世紀後半)政策分析的基本假設:

  1. 人們由於普遍短視近利,很難相互合作以分配資源。
  2. 資源分配的規則最好是透過客觀的第三者制定。
  3. 資源分配的組織需要有明確的架構。

相反的,她的立場是:人們一開始運用有限的經驗解決複雜的分配問題。如果沒有溝通的話,便會造成過度使用共有資源。但是,人們往往願意聚在一起討論如何增加自己與他人的收益。當互信存在時,人們也願意建立持續性的約定,而大部分的人都值得信任,也會加強群體間互信。當人們發現不守約定的行為,他們會選擇以不同的方式來懲罰。

Ostrom也進一步提出八個自主管理共有財的原則:

  1. 清楚界定邊界(defined boundaries):有效排除無資格的外部團體。
  2. 有關共有資源的供應與挪用規則要適應地方的情況。
  3. 允許最多數參與者參與決策過程。
  4. 有義務及責任的監督者對參與者有效的監督。
  5. 對違反社區或共有規則的資源參與者,需依比例分級制裁。
  6. 調解衝突的機制要便宜且易達成。
  7. 社群(區)自我決定要由較高層級的當局來認定。
  8. 面對較大的共有資源(common-pool resources,CPRs),仍按地方性共用資源的基礎,採多層窩巢式企業來組織。

圖為美國密西根州的Newberry Place合作住宅一景。 圖/美聯社
圖為美國密西根州的Newberry Place合作住宅一景。 圖/美聯社

合作住宅跟共有財有什麼關係?

合作住宅裡面的共用空間以及資源,是最貼近共有財特性之處:生活在合作住宅內的住戶,都有權利使用這些公共服務,因此相對沒有排他性。至於敵對性,合作住宅中並非單純的濫用資源才會影響他人權益;相反的,住戶不使用資源、不參與社交,抑或者過度消費他人貢獻,都會影響其他住戶的生活。

因此,合作住宅裡共有財的蓬勃發展是奠基於良好溝通、充分參與,以及尊重共同約定之上。在這樣的理解下,放牧地例子裡不能被過度濫用的草地,在合作住宅裡就像是眾人的互信以及妥當行為。

有幾個可以繼續討論的特性。首先,這些共有財與天然資源不同,是被居民創造出的產物。這些空間以及資源的價值奠基於住戶建造過程的參與成本,還有進駐之後持續的付出。不管是有形的器材維護、互助制度,或是無形的社區情感,都更加依賴居民本身,以及相關單位跟專業人士的共同合作。同時,正因為自主建造的特性,這些共有財並非固定的資源,而可以經由成員需求的改變及相互權衡,進而有限度的調整。

簡言之,合作住宅裡的共有財與天然資源,皆具有無排他性跟敵對性的基礎。不過合作住宅的敵對性較為複雜、資源也不只要被維護,更得被持續創造。但相對的,居民們更有機會透過參與,來形塑適合自己的公共空間及服務。

圖為美國密西根州的Newberry Place合作住宅住戶們。 圖/美聯社
圖為美國密西根州的Newberry Place合作住宅住戶們。 圖/美聯社

合作住宅的哪些特性,可避免共有財的悲劇?

既然合作住宅享有共有財的許多特性,我們或許會直覺地聯想到共有財的悲劇。如前所述,公寓大樓裡面住戶疏遠的關係以及經常的違規行為,會讓我們直覺地認為對住戶「要求更多」的合作住宅更不可能實行。

不過筆者認為,合作住宅有不少先天優勢,加上後天的預防措施,應可確保其優點不會被葬送。以下我們用Ostrom的共有財管理原則中,較有關聯的七點來說明。

  • 原則一:清楚界定邊界(defined boundaries),有效排除無資格的外部團體。
    邊界的制定可以避免其他人濫用共同使用的資源。這一點在比較大型的住宅,抑或是鄰里社區資源的使用時,可能會遇到外來的搭便車者(Freerider),進而影響成員本身的維持意願。不過都市中的合作住宅通常規模較小,限縮在單一建築物。也因此,可以透過空間的規劃,有效分出私人空間、成員之間的共用空間以及對外開放的公共空間。

  • 原則二:有關共有資源的供應與挪用規則要適應地方的情況。
    Ostrom之所以提倡成員自我管理,原因之一在於使用者們自身通常最了解資源本身性質以及地方特性,而能討論出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在共同參與的基礎上,合作住宅裡的共有財自然而然會適應地方的情況,更因為它可以被人為調整,因此更能夠在地點、財務、法規等限制,以及各居民們的需求中間調和,生產出合適的空間及規則。

  • 原則三:允許最多數參與者參與決策過程。
    讓最多數參與者一同決策,不只是現代社會民主原則的展現,也確保成員們對公共空間的樣貌以及規則的合理性有足夠認同。從實驗裡面的自行訂定規則對成員獲益的正面影響也可略窺參與的重要性。合作住宅中的「合作」兩字,表明了其重視所有成員的意見以及參與。基本上,合作住宅的規模限縮到數十人的規模,並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共同決定規則。因此,原則三可說包含在合作住宅的概念裡面。

  • 原則四:有義務及責任的監督者對參與者有效的監督。
    共有財的資源使用仰賴使用者們的相互監督。由於參與合作住宅的住戶是有意向地主動參與(intentional),再加上規則都經直接民主而制定,因此住戶們都更有可能擔負起責任,監督彼此的資源使用,互相達成平衡。這裡我們可以聯想到珍雅各(Jane Jacobs)強調的在健康的街道生活之中,鄰里自發式的監視。

合作住宅在設計上該注意哪些元素?

接下來幾個原則,不一定與合作住宅的理念同時出現,不過根據Ostrom的想法,這些原則的實踐可能對共有財管理的順利實行有相當幫助。

  • 原則五:對違反社區或共有規則的資源參與者,需依比例分級制裁。
    從前一篇的實驗中,Ostrom展示了制裁制度的出現,可以讓原本獨立運作、互不相識的個體,以互利的方式行動。Ostrom提過,如果成員間有高程度互信跟情感,則不一定要有硬性規定,便可以合理分配共有財。因此,分級制裁的設置可以根據群體的特性,以及合作住宅運行的狀態而適時調整。

  • 原則六:調解衝突的機制要便宜且易達成。
    如果成員們需要付出很高的時間或心力來調解衝突,或是執行制裁的話,經常會降低自我管理的動機及能力,因而影響共有財管理。在合作住宅的脈絡裡,明確的規則、容易執行的裁罰都是可以降低衝突調解門檻的方式。

  • 原則七:社群(區)自我決定要由較高層級的當局來認定。
    這一點可說是加強原則六的實行。合作住宅的居民自主建立的管理規則若有一定強制性,並被更高行政單位所認定,便可以增加合理性(legitimacy),進一步確保居民們能有動機自發性的互助合作。

先天優勢 後天優勢
  原則一:清楚界定邊界

  原則二:適應地方的情況

  原則三:集體決策

  原則四:有效監督
  原則五:分級制裁

  原則六:有效調解衝突

  原則七:高層級當局認定

▲ 表/合作住宅裡的Ostrom設計原則。筆者整理。

結語

合作住宅對於當下台灣社會或許是個值得嘗試的轉型,而它的運行結構牽扯到共有財的其中一種:由住宅中的成員們共同生產、使用及監督的共有財。因此,經濟學上對於共有財悲劇的討論,不只告訴我們合作住宅的「先天體質」有哪些長處;它也提醒人們,這種模式要順利運作,「後天補強」需要顧及哪些層面。

期望在不久的將來,台灣的都市中也出現具充滿韌性及社群能量的合作住宅,並能看到不同的住戶們如Ostrom所觀察到一樣,透過自主管理珍貴的共有財,增益彼此的生活品質。

▲ 德國合作住宅專訪。

  • 文:顏偉光,OURs都市改革組織實習生,香港中文大學城市研究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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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邊對於排他性的定義並非完全嚴謹,特定社群的成員必定有權利使用,但群體之外的其他人可能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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