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揚凱、廖庭輝/不只房價,高房租時代來臨:內政部應正視租屋族困境 | OURs 都市改革組織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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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揚凱、廖庭輝/不只房價,高房租時代來臨:內政部應正視租屋族困境

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與巢運共同邀請民進黨江永昌委員與吳玉琴委員、民眾黨張其祿委員與蔡壁如委員、時代力量王婉諭委員、國民黨吳怡玎委員等跨黨派委員,於3月10日一同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版修法意見說明,並呼籲內政部正視租屋族困境,提出讓租屋族有感的修法版本。 圖/崔媽媽基金會
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與巢運共同邀請民進黨江永昌委員與吳玉琴委員、民眾黨張其祿委員與蔡壁如委員、時代力量王婉諭委員、國民黨吳怡玎委員等跨黨派委員,於3月10日一同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版修法意見說明,並呼籲內政部正視租屋族困境,提出讓租屋族有感的修法版本。 圖/崔媽媽基金會

台灣房價高漲,青年普遍難以購屋,早已不是新聞。因此當房價過高、購屋困難時,越來越多年輕世代會選擇以租屋解決居住需求,根據永慶房屋2015年調查,台北市首次購屋的年齡已突破40歲,新北市則來到38歲,租屋已經成為青年的重要居住選項,而不再是早年「買房前的短暫過渡」。

2017年立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後簡稱《租賃條例》),雖然開啟租屋市場專法管理之新紀元,不過其內容偏重包租代管租賃產業扶植,相對在權利義務、糾紛處理等面向著力不足。揆諸《租賃條例》施行四年多來之經驗,以及高房價下租屋需求日益殷切之現實,應認真思考如何適度降低租屋族負擔,並強化其租賃權益保障。

直白講,對於居住負擔最嚴重的青年群體,政府既然在短期內無法解決「買不起」的問題,那麼至少也應該要讓他們可以「租得好」。

租金抵扣應改列「特別扣除額」並增加額度

先從降低租屋負擔談起。根據主計處發布的2021年12月租金指數,再創歷史新高來到105.01,且已連續131個月不跌,居高不下的租金對民眾造成的壓力極大。弔詭的是,在租屋壓力日增狀況下,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租屋支出其實可以抵扣所得稅,但實務上使用率卻極低。

根據內政部「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2019年台灣約有1,006,364戶租屋族,但同年賦稅署資料,有申報「租金支出扣抵綜合所得稅」的納稅戶卻僅約2.7萬戶,推估申報率僅約2.7%。究其源由,除房東拒絕讓租屋族申報之外(此問題須透過稅制改革進一步解決),另一主因是現行的租金支出抵扣採「列舉扣除」方式且額度過低,完全缺乏誘因。

目前租金支出抵稅使用比例極低,2019年僅2.7萬戶使用。 圖/OURs
目前租金支出抵稅使用比例極低,2019年僅2.7萬戶使用。 圖/OURs

對租屋的青年家庭而言(參見下圖),租金「列舉抵扣」額度僅12萬元,若其並未撫養子女,配偶合併申報綜所稅時,採租金「列舉扣除」需繳的稅金比用「標準扣除」更多,試問誰要申報?而即便其撫養子女,租金「列舉扣除」相較「標準扣除」也無明顯節稅效果,考量租金支出申報不僅需要蒐集單據且可能得罪房東(不願租屋事實曝光),這又何苦來哉?

進一步言,此凸顯12萬租金支出抵扣額不符當前需求。根據主計處2020年資料,全台家戶年平均租金支出約為18萬元,月支出約為1.5萬;內政部2020年公布第二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台北市平均月租金則約為2萬1。且前述兩組數據為包含雅房、套房物件之平均價格,對需要租住兩房型的青年家庭,實際要支付的市場租金絕對更高2

換言之,現行租金支出抵稅制度,租屋族卡在「列舉扣除」與「標準扣除」須二選一,且抵扣額度明顯過低,實形同雞肋。就此,筆者具體建議:

將住宅租金以「特別扣除額」認列,並提高抵扣額度(例如,比照購屋利息支出抵扣額度提高至30萬),讓租屋族真正能夠用得到,降低其租屋負擔。

採用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以及採特別扣除額並提高額度所需繳納稅款的比較圖。比較之下,未撫養子女的家庭可省下9,700~12,100元稅金,有撫養子女的家庭也可省下12,400元稅金,對於難以購屋且承擔高昂租金負擔的青年家庭,實不無小補。 圖/OURs
採用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以及採特別扣除額並提高額度所需繳納稅款的比較圖。比較之下,未撫養子女的家庭可省下9,700~12,100元稅金,有撫養子女的家庭也可省下12,400元稅金,對於難以購屋且承擔高昂租金負擔的青年家庭,實不無小補。 圖/OURs

租屋權益納消保:不平等租約可開罰,申訴調解更有效

除了負擔頗重外,另一個問題關鍵是租屋族權益不足,其中又以「房客被迫接受不平等租約」、「租屋糾紛求助無門」為重點。

關於「不平等租約」問題,政府目前雖然公布了〈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3,規範部分不平等租約無效,但由於沒有罰則,實形同具文毫無效用。例如,目前超商、文具店販售的租賃契約書之內容,仍大剌剌違反上述禁止事項。

另就「租屋糾紛」問題,依《租賃條例》第16條租賃雙方可以申請政府免費調處,但實務上負責調處的地政機關過去多為處理土地糾紛,其程序、委員選派曠日廢時且效力有限,施行數年下來基本上乏人問津。例如,根據〈臺北市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概況〉統計,租賃條例立法後至今,「房屋租用爭議」項目做成調處結果的數量為零,要這樣的制度有何用?。

市售租賃契約書其中第16條「稅額轉嫁」,已違反〈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4條,應為無效,但實際上於市面上廣為流通。 圖/網路範本
市售租賃契約書其中第16條「稅額轉嫁」,已違反〈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4條,應為無效,但實際上於市面上廣為流通。 圖/網路範本

上述兩大問題該如何改善呢?依據消費者保護處105年函釋4,認為若房東「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即為《消費者保護法》(後簡稱《消保法》)所認定的「企業經營者」。因實務上由於少有房東「只租一次房子」,故絕大多數房東都符合消保處的「企業經營者」的定義。

試想,如多數房東被視為「企業經營者」並納入《消保法》體系後,租約中常見之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行為,即適用《消保法》之罰則,可限期改正或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這對不平等租約亂象將有一定嚇阻效果。

又如,當多數租屋行為納入《消保法》規範,未來租賃雙方遇有租屋糾紛,就可不用採毫無效用的地政機調處機制,而是循《消保法》的調解機制5。目前在六都與部分縣市已有相關辦理經驗,因採《消保法》在受理、申訴階段會有行政機關的公文書通知,民眾戒慎、積極處理的意願也較高,因此多數案件在進入調解前即可處理完成,實務上是目前最具時效性、便民性、有效性的糾紛處理管道。以109年台北市數據,採消保調解的案件,成功率高達85.1%。

綜上,筆者強烈建議:應修法明訂將租賃行為適用《消保法》規範,將可很大程度緩解上述兩大租屋權益問題。

109年度台北市租屋糾紛使用消保調解與一般民政調解比較。 圖/OURs
109年度台北市租屋糾紛使用消保調解與一般民政調解比較。 圖/OURs

修租賃條例並非萬靈丹,租屋困境核心是黑市與高房價

上述建議內容,OURs與崔媽媽等民間團體已提出《租賃條例》修法版本,並獲得跨黨派立法委員支持。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便成功修正《租賃條例》降低負擔與加強權益保障,也並非真正解決租屋市場的結構性困境問題。

毋庸諱言,租屋市場最核心的問題是嚴重的租屋黑市。在70%~90%租賃行為地下化(房東逃漏稅)的狀況下6,舉凡租屋資訊、品質、安全乃至相關補貼等政府理應管理協助面向,皆無法有效推展與落實。以及,伴隨著房價持續上漲,青年越來越難購屋轉租屋需求增加,而大量空房又未能進入租屋市場增加供給,導致市場租金水漲船高,租屋族負擔日益沉重,如「陽台」、「廚房」、「帳篷」等畸零物件出租之亂象層出不窮。

因此,除《租賃條例》修法治標外,根本之道還是要推動落實「租屋登錄」制度,並配合囤房稅有效引導空屋出租擴大租屋市場規模。惟有如此,方能真正造福台灣超過百萬的租屋家戶,許青年世代人一個「租得好」的未來!

除《租賃條例》修法治標外,根本之道還是要推動落實「租屋登錄」制度,並配合囤房稅有效引導空屋出租擴大租屋市場規模。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除《租賃條例》修法治標外,根本之道還是要推動落實「租屋登錄」制度,並配合囤房稅有效引導空屋出租擴大租屋市場規模。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文:彭揚凱,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廖庭輝,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研究員。
  • 更多OURs都市改革組織:WebFB

  • 2020年12月22日,營建署土地組新聞稿。
  • 分析591租屋網北市2021年住宅出租48,176筆資料,每月租金中位數為23,999,整層住家(家庭型)租金中位數則是39,999。
  • 範本參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 院臺消保字第1050165274號。
  • 現制上另有民政調解(地方政府、鄉鎮區公所)機制,然就實務經驗而言,《消保法》就租屋糾紛的調處成效明顯更佳。
  • 租屋黑市規模推估可參見〈居住正義不被重視的角落:台灣租屋黑市圖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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