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揚凱、廖庭輝/高房價與空屋問題難解:怎樣才是可行有效的囤房稅?
針對台灣房產集中化狀況與空屋囤房問題,民眾分別於2019與2020年透過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連署成案,要求政府課徵空屋或囤房稅,卻均遭否決,政府甚至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囤房問題有限」。
另一方面,立法院三個在野黨也陸續提出囤房稅修法草案,並辦理多場公聽會、記者會要求排審,財政部雖於去年初允諾評估研議,但卻在蔡英文總統於元旦文告宣示「強力遏制不法炒作及囤積」的隔日,公開表態「將先窮盡現有工具、行政措施,不行再修囤房稅」。
財政部的「現有工具、行政措施」說法,翻成白話就是,現在已經有「房地合一稅2.0」、「實價登錄2.0」1、以及央行信用管制等措施,況且現行《房屋稅條例》已有多屋差別稅率的機制,因此並無修囤房稅的必要性。就此,本文將從此點切入予以反駁,進而提出對囤房稅的不同思路與初步操作建議,供各界參考指正。
囤房稅與其他政策之意涵釐清
首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丁伯根,就經濟政策與目標的間的關係提出著名的「丁伯根法則」(Tinbergen's Rule),基本內容為:政策工具的數量至少要等於目標變數。進而可引申,一種政策工具實現一個目標最有效率,若試圖用一種政策工具達成多個目標,會因目標衝突降低效率或失衡。以此觀點回應財政部對囤房稅的看法,可謂再適合不過了。
首先,諸如「房地合一稅」、「實價登錄」、央行信用管制等措施,應視為因應高房價的不同政策工具。就政策目標而言,為的是「抑制購屋短期炒作」——讓投機客/多屋者的新購房屋門檻提高,既有囤房空置並非其著力重點,即「多屋者不支持再買,但已經買入的就算了」。換言之,效果在於抑制多屋者的增量,對去化高達百萬戶既有空屋則力有未逮。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就近兩年囤房稅討論脈絡來看,具體政策方案的確有各種看法,但就目標則無歧異——期藉該稅制「去化既有囤房空屋」,使其回歸居住使用(出租或出售)。循丁伯根法則,此與前述「抑制購屋短期炒作」是不同的政策目標,理應有不同的政策工具。就政策制訂角度,並無所謂「將先窮盡現有工具、行政措施,不行再修囤房稅」這樣的邏輯推導關聯。
無效的地方版囤房稅
在釐清與其他政策關聯後,另一個要探討的歪樓論述是:強調既有《房屋稅條例》中已授權地方政府針對非自住住宅1.5%至3.6%的稅率,且認為關鍵是稅基(地方權責)而非稅率(中央權責)。
的確,自2021年下半年後,諸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新竹縣、高雄市等縣市都宣稱將「推動囤房稅」(準確來說,只是在1.5%至3.6%的稅率之間訂定差別稅率),台南市也已三讀通過調高多屋非自住住宅稅率。但實際上,這些地方政府基於《房屋稅條例》的多屋差別稅率,根本不夠格稱為囤房稅,非但無法達成「去化既有囤房空屋」效果,反而會對此一改革造成反挫。
先談稅率,由於房屋稅是地方稅,財政部口中所謂的地方應落實依非自住房屋數採差別稅率的機制,只是單純勸導性質,沒有任何強制力,施行迄今遵循者更是寥寥無幾。再者,地方政府願意訂定差別稅率,最終也必須經由地方議會表決通過,其結果多半會將條文弱化、退回,甚至大開倒車。
例如,2017年新竹縣議會把非自住住宅稅率從2.5%降回1.6%、2018年新北市議會則是把2.4%降回1.5%、2019年台南市政府的改革版本也在二讀時,遭台南市議會三個黨團聯手退回。還有去年底台南市最終三讀通過的「囤房稅」,市府原提案版本原先就不怎麼樣,經過議會協商後則更進一步弱化,96.66%多屋者的稅率,都低於市府原版本。
縱使通過又如何?評斷上述這種「地方版」囤房稅,重點只有一個,能否改變多屋者囤房空屋的持有狀態?就以剛通過相關法規的台南為例,依據該市統計資料2,佔比最大宗(54.5%)的「鋼筋混凝土」等級之房屋,平均房屋現值為74.77萬,據此推估囤房稅對多屋者的增稅效果為,第四房多2,243元,第五至第六房每屋多4,486元,第七至八房每屋多8,972元,第九房以上每屋多17,944元。大家可想想,對有能力購屋至少四間的高資產者或投機客,能有效果嗎?據悉,近期高雄市、桃園市、新竹縣市等也紛紛表態要跟進推動,幾乎可預期其過程與效果將與前述如出一轍。
那將稅率拉得更高呢?這約略是目前立法院多個修法版本的共同思路,其力度自然較現行1.5%至3.6%的稅率來得大,但仍然有限,且過高稅率(超過商用房屋)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爭議。此外,諸如各地方政府分稅、全國歸戶認定、誤傷偏鄉祖厝等技術問題3,依舊難以妥適解決。
簡言之,架構在《房屋稅條例》的「地方版」囤房稅,因力道極為有限,實無法有效促成囤房空屋持有者改變其使用(無論出租或出售),最後政策目標只能從「去化既有囤房空屋」矮化為「酌增稅收」。
非自住房屋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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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 2戶以下均按2.4%3戶以上均按3.6%建商寬限期:1.5年期間為2% |
台南市 | 1戶1.5%2-3戶1.8%4-5戶2.4%6戶以上3.6%建商寬限期:3年期間1.5% |
宜蘭縣 | 2戶以下均按1.5%3-7戶均按2%8戶以上均按3.6% |
連江縣 | 2戶以下均按1.6%3戶以上均按2% |
稅基改革不是囤房稅的責任
再談到稅基,房地產為「房屋」加「土地」,透過《房屋稅條例》推動的囤房稅僅限房屋,就房產價值真正大宗的土地卻無計可施,這只要從一般住宅的地價稅遠低於房屋稅一事便可看出。因此,財政部與內政部拋出調整稅基(拉近與真實市價差距4)的主張,乃至有些學者加碼談「房地合一」,確實有其依據,也是合理改革方向。然回到實踐面,卻只是「說來正確但短期做不到」的主張,反成為了迴避囤房稅改革的託辭與陷阱。
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稅基調整的結果是「所有持有房地產的家戶均加稅」,這種全民加稅式的改革,對地方政府而言無異於政治自殺,而中央講了多年要修《財政收支劃分法》調動地方財政積極性,更是高難度迄今仍為空談。實情是,別說調高稅基,要做到連動市價增長都不可得。例如,上個月各地方政府所評定的「公告地價(地價稅稅基)」漲幅,一如往例落後於既有的房價漲幅,兩者猶如三輪追汽車,差距越拉越大。
以及,這將陷入前述「丁伯根法則」的對立面。囤房稅政策目標明明是「去化既有囤房空屋」,何苦硬要跟稅基調整、乃至房地合一這樣複雜且全面性的房產稅制改革混為一談,治絲益棼、自亂陣腳而已。因此,當財政部與內政部大唱「稅基改革才是根本」的高調時,結果必是「既然難改革根本,乾脆根本不改革」的效果,實乃政治烏賊戰。據以迴避中央主管機關對房市的調控職責,進而換取房產既得利益的政治支持!
台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台中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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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告地價漲跌幅 | 2.63% | 5.76% | 3.57% | 0.06% | 3.55% | 1.84% |
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增減率(2020Q1至2021Q3) | 7.81% | 6.94% | 11.18% | 13.76% | 15.67% | 9.19% |
怎樣的囤房稅可行且有效?
既然修正房屋稅既困難且效果差,合理調整稅基又難以一蹴可及,我們似乎該思考超脫前兩者侷限且能有效改善囤房空屋的不同作法。筆者的具體建議是,比照奢侈稅模式,依財劃法第19條「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由中央立法開徵「囤房特別稅」。基本構想略述如下5:
課徵對象:自然人採家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總歸戶,就持有超過三房(目前自住住宅定義)以上房屋,課徵囤房稅;非建設公司6相關屬性之法人,比照自然人認定標準。
稅賦計算:因採中央特別稅,與既有地方的房屋稅、地價稅課徵無關,但基於稅賦計算徵收行政簡便之故,建議採該房產當年房屋稅與地價稅之總值為稅基,該家戶或法人持有總房數為基本稅率,並伴隨實施年期以一定百分比遞增。舉例而言,A家戶若持有五屋,便對第四、第五屋課徵該屋當年地房屋稅與地價稅總值五倍的囤房稅,如第二個稅賦年度仍舊是持有五屋,其囤房稅率加徵15%、第三年則加增30%等,達成真正「多屋重稅」的效果。
出租免徵:在「多屋重稅」的前提下,為鼓勵住宅釋出使用,將搭配「出租免徵」的條款。意即,持有者將就三房以外房屋出示租賃契約並依法申報租賃所得,則免計免徵囤房稅,然若經(抽)查屬虛假出租,則加重稅賦。如前述舉例持有五屋A家戶,如將其中一屋出租,則僅對第四屋課徵囤房稅,如將兩屋出租,則全數免徵。
偏鄉免計:與此同時,此囤房可指認適用範圍,將人口較少的偏遠鄉鎮劃出,即屬該區之房屋免予計入囤房數,即可免除所謂鄉下祖厝、離鄉空屋的誤傷無辜疑慮。即A家戶持有五屋,如其中有一屋位於偏鄉,即以四屋進行多屋認定與稅賦課徵。
期限落日:此囤房稅比照奢侈稅的經驗,定位為臨時稅,設定一定落日時程,即導引空屋合理運用後即可退場,亦可視為銜接房產稅制改革的階段方案。
稅收專用:囤房稅目的在引導空屋出租,但仍可預期取得一定稅收,將設定專用,全數做為中央興辦社會住宅之經費。
「中央版」囤房稅的好處
事實上,這種「中央版」囤房稅並非空想,例如,法國早在1998年便開徵「住宅空屋稅(Taxe sur les Logements Vacants)」,並達成一定效果7。其適用於居民人口超過五萬且住房供需明顯失衡、存在嚴重住房困難(如租金過高、租賃住房供應不足)的城鎮,意即這項法令旨在鼓勵投資人、房東在租賃市場上多提供住房。
稅賦設計上,稅基為該住宅年租金價值(此作法在台灣因租屋黑市不易比照),稅率則隨空置時間採累進,第一年稅率為12.5%,從第二年起稅率為25%。大家可想像一下,如市場租金行情2.5萬台幣的房屋(約略台北包租代管物件平均行情),空置第一年課稅3.75萬,第二年7.5萬,你認為屋主還會空在那嗎?
回到台灣,筆者所提的「中央版」囤房稅,相較於現行的作法,或是立院朝野黨團的修法版本,有以下好處:
首先,採中央特別稅立法於法有據。既不涉《房屋稅條例》與稅基調整課題,也無損地方既有財政自治權,可最大程度跳脫前述中央地方在稅基、稅率互踢皮球之困境。
其次,在影響衝擊層面相對有限。目前台灣多屋家戶(持有超過三房)比例約5%至7%;換言之,超過九成以上擁房家庭將不受影響。且另有出租免稅與「非熱區」劃出之配套,少數多屋者也並非毫無選擇,只需要將房屋出租使用,即可免於課徵,除適度化解租金轉嫁問題,亦能消彌「民粹仇富」或誤傷「偏鄉祖厝」等疑義。
最後,有政策正向外溢效果。因可有效增加租屋供給,將有助市場透明、租金平抑與包租代管政策推動,以及稅收「取之於房產、用之於社宅」,更強化其正當性。
囤房空屋問題豈能視而不見?
囤房稅的目標絕非收稅,而是透過租稅機制,引導囤房空屋釋出使用。但這兩年囤房稅進展甚微的結果已然證實,侷限在現行房屋稅框架實難達成此目標,因此筆者建議轉換思路,採中央開徵「囤房特別稅」的作法。另再次強調,「囤房特別稅」與現行或即將推展的高房價因應施政作為,絕不是非此即彼的競合關係,而是實現「房市正常化」各自目標下的不同政策工具。
中長期論,稅基調整乃至房地合一等持有稅制改革自應推動,但也不能因此忽略階段性的囤房稅作為,放任台灣百萬囤房空屋問題持續惡化。而讓人不解的是,在長於選票精算的民進黨與蔡英文總統眼中,卻成了「房間裡的大象」(Elephant in the room),一再視而不見,始終不願作為,不僅違背了當年的競選承諾,也辜負了期待安居樂業的人民。
- 內政部日前也宣布要再進行修法,相關內容及評論可參見〈林旺根/遏止炒房亂象——預售及新成屋「禁止轉售」並不違憲!〉。
- 資料來源,《台南市房屋稅稅收概況》,台南市政府,107.10。
- 房屋稅為地方稅,各縣市非自住房屋稅率不同,難以全國歸戶統一計算,且非自住分散於各縣市也會衍生不同縣市稽徵上的爭議。
- 一般而言,土地公告地價,約為土地市價10%;房屋評定現值,約為房屋市價三至四成。
- 所提構想重點在於基本原則,至於具體稅基、稅率僅供參考,但重點是稅賦力度要夠,方能達成囤房空屋釋出使用效果。
- 建設公司餘屋,因引發政治抗力巨大且與其他政策多有連動,初步想法為暫不處理。
- 法國開徵空屋稅之效果評析,可參見Segú, M., & Vignolles, B. (2018). Taxing Vacant Dwellings: Can fiscal policy reduce vaca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