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場上的亂鬥史:觸身球的「合法暴力」,值得嗎?
最近一、兩個星期、台灣與美國職棒接連傳出因觸身球引發的球隊衝突事件,遠因是去年球季後,富邦悍將吸收被中信兄弟以戰力不符為由釋出的球員,兩隊相見,儼然「富」仇者聯盟登場,兩隊場內外也因此火花四溢。
職棒有話題是好事,但以惡意觸身球為手段,卻值得更進一步討論。
球場上的激情瞬間
自從1887年,美國的國家聯盟將觸身球保送明文寫入棒球規則開始,打者被投手所投出的球砸中身體時,以自身肉體的痛苦,獲得保送上一壘的規則沿用超過百年至今。以理智及戰況而言,免費送給對方一個壘包,是個怎麼樣看都不划算的結果,但故意觸身球的發動,原本就不是個理性的作為,而是鞏固男性群體情誼的陽剛特質。
攤開美國職棒史,不知多少可歌可泣的觸身球史,1920年,克里夫蘭印地安人隊打者查普曼(Ray Chapman)遭到洋基隊投手梅斯(Carl Mays)擊中頭部而死亡,成了棒球史上真正的「死球」;1993年,德州遊騎兵隊當時已經46歲的老投手萊恩(Nolan Ryan)一記觸身球引發衝突,特別是他痛毆足足小他21歲范杜拉(Robin Ventura)的畫面,與他所有投手丘上的英雄史蹟並列不朽。其他因觸身球而起的種種衝突,實在族繁不及備載。
而國內早在職棒元年第一週的時候,就因觸身球幾乎發生衝突,職棒聯盟會議上,特別針對在觸身球之後,可能引發球員動粗鬥毆事件,有違職棒元年「清新健康」的宗旨提出討論。當時與會的四支球隊負責人就表示:「職棒賽球員球品比勝負、球技重要,將針對第一週比賽部分球員有衝動的言行,返回各球隊後要求球員自我檢討、克制。」然而,因觸身球所起的衝突實難以避免,尤其常常是交戰雙方積怨引爆的最後一根稻草。
職棒二年六月,味全龍與兄弟象成為職棒初期球場衝突的代表性世仇,首先兩隊因雨暫停續賽與否為衝突的「六一事件」埋下引信,當時憤怒的球迷就拆下台北市立棒球場的椅子並進行破壞,並使原場地晚間賽事被迫延期;6月14日龍象兩隊再度對壘,再因黃平洋對帝波投出觸身球以及後續壘間衝撞而起衝突,看台上的球迷也加入戰局,引發職棒史上首波「圍巴」事件。
運動關乎激情,場上狀況往往在電光石火之間,一時半刻難以抑制情緒的衝動,對手間互相傷害、報復屢見不顯,隊友間也視挺身而出為終極的團隊精神。
棒球之外,籃球鬥毆也所在多有。2004年11月19日,NBA由溜馬隊與活塞隊的奧本山大亂鬥(Auburn Hill Brawl),正是這樣男性團隊情誼大亂鬥的極致,打到後來連觀眾都加入戰局,最終導致十名球員總計禁賽146場,其中尤以阿泰斯特(Ron Artest)全季禁賽最為嚴重。即便NBA早在1994-95年賽季就已經頒布了板凳球員離開板凳區加入戰局的自動禁賽令,卻依舊無法阻止嚴重衝突的發生。
至於速度更快,衝撞更多的職業冰球NHL,打架甚至「可以」是合法的(但有其規矩),許多球隊為了保護陣中的明星選手被暗算,還會特別在陣中配置「惡棍」(goon)型的選手,宛若保鑣一樣,這甚至是有些冰上技巧略顯不足的球員之所以能在職業舞台立足的本事;有時世仇相見,連遠在冰場兩邊的守門員都能打在一起(見1998年4月1日底特律紅翼出戰科羅拉多雪崩)。
棒球的鬥毆文化神聖不可侵犯?
「合法性暴力」是體壇不好意思大肆宣揚但卻正是其迷人之處,拳擊、綜合格鬥(mixed martial arts)等直接以身體作為攻擊標的的運動自無需多言,對於其他運動組織而言,如何拿捏合法與非法就成為一門藝術。
籃球、美式足球、冰球都有禁止板凳區球員衝出加入混戰的規定,以維持一定的秩序。為何獨獨棒球沒有?甚至是衝突發生時,連遠在全壘打牆外的牛棚投手都需要趕緊衝入球場加入戰局?難道棒球的觸身球導致的鬥毆文化如此神聖不可侵犯?其實倒也不是,這多少與棒球獨特的性質有關。
一來,棒球(以及系出同門的壘球與板球)是唯一由防守隊伍握有球權的運動,也就是說,儘管防守,卻反而是相對主動的一方,尤其是比賽的進行都是由守備方的投手啟動,扭轉其他運動項目進攻方主動的樣態。而且,棒球雖然肢體接觸的頻率較上述這些運動要低得多,但卻有著紅線球這項傷人的武器,畢竟動輒150公里的速球直衝腦門來,可能是運動場上最大的恐懼。
更重要的是,棒球還有一項與其他運動不同之處,也就是同時間在場上的兩隊球員人數非但不平等,而且有極大落差,攻方要面對1:9的人數絕對劣勢,就算是滿壘、再加上打擊準備區的球員,最多也是5:9而已,再把一三壘指導(老)教練加進來,最多七個人,不能再多了。如果明令禁止板凳球員進入場中,原本就是被動的進攻方,在遇到對方惡意觸身球之後,可能讓打者更陷於不利,因此貿然實施類似禁令恐有難度。
觸身球,棒球場上的難題
觸身球,如果真是棒球場上隊友互挺的潛規則,倒也就算了,但有時候甚至可以為了更愚蠢的理由,造成無辜者的連帶傷害。
2017年賽季,曾經隨大聯盟明星隊來台且深受台灣球迷喜愛的舊金山巨人隊一壘手摩斯(Michael Morse)就是惡意觸身球下的無辜犧牲者。在國民隊強打哈波(Bryce Harper)被投手史崔克蘭(Hunter Strickland)故意觸身球擊中引發的亂鬥中,一心勸架的摩斯,卻反而被隊友薩瑪加(Jeff Samardzija)撞倒而導致嚴重腦震盪,職棒生涯極可能就此結束。至於史崔克蘭為何要如此招呼哈波?原因可能只是因為他在2014年的季後賽中,被哈波擊出了兩支全壘打,心有不甘,「以球報復,三年不晚」。這理由說瞎,還真瞎,尤其還讓隊友付出了運動生涯的代價,值得嗎?
以社會學家伊利亞斯(Norbert Elias)的觀點來看,運動在西方文明的進程中,自我身體的控制與約束是十分關鍵的因素,從早期血腥運動(blood sport)中的暴力與肢體傷害已逐漸收斂,取而代之的是自制性的管理。
的確,組織化的接觸性運動盡可能減低其暴力程度,近年來,美式足球不得以頭盔撞向他人頭部、棒球的本壘攻防不再,然而,究竟是意圖傷人的觸身球還是「溜手」?一句老話「只有三個人知道」,道出了它難解的灰色地帶。
然而,惡意觸身球這項間接的暴力攻擊,卻可能在比賽中為對方帶來太嚴重且非必要的傷害,除了加重罰則、告知球員惡意觸身球的潛在風險之外,「文明打棒球」或許是我們目前能做的訴求,群體男性氣概應該有更適合的戰場,不該用如此廉價的形式來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