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總是各說各話,辯論會真的有用嗎? | 賈培德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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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總是各說各話,辯論會真的有用嗎?

「辦辯論會根本沒有用啊!」是許多民眾的看完政見辯論的感想。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辦辯論會根本沒有用啊!」是許多民眾的看完政見辯論的感想。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辦辯論會根本沒有用啊!反正他們都各說各話!」常常是許多民眾在看完候選人辯論或政策辯論之後的感想。長期學習政策辯論的我們聽到這樣的評論,心中是辛酸不平又有苦說不出。

目前為止,台灣歷史上辦過的幾乎所有「政治辯論會」,其實都根本不是辯論,錯誤粗糙的制度安排害辯論成了代罪羔羊。

要瞭解出了什麼問題,得先問一個問題:

你知道你看的是辯論會、政見發表會還是意見發表會嗎?

如果看媒體的用法,會覺得非常混亂,例如這則報導,新聞標題寫「辯論」,照片裡掛「政見發表會」,內文說是「辯論式公辦政見發表會」。或是像這則報導,標題寫是「公投辯論」,也同時寫是「意見發表會」,讓人摸不著頭緒。

回到法律規定來看,其實我國是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選舉或公投前一定要辦辯論會的,但是都有規定要辦發表會讓參與的各方都能有發表意見的機會,以利選民在投票前參考。這種法律規定要開的發表會,在選舉叫「政見發表會」,在公投叫「意見發表會」。

那辯論會呢?依照選舉種類的不同,規定也都不一樣。

2016年嘉義市立委政見發表會,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發表過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6年嘉義市立委政見發表會,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發表過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法律規定到底有多複雜難懂?

首先,在總統、副總統選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下略)

白話的說,法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要辦的政見發表會,是不可以改成辯論會的。但民間如果要辦電視辯論會的話,電視台一定要配合轉播,政府也會給予經費補助。

而在其他公職人員選舉部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下略)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18條之1: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經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同意時,得以辯論方式為之。

(下略)

也就是說,大部分較高層級的民意代表跟首長選舉,只要不是所有候選人都不想辦,就得辦政見發表會。而如果大部分候選人同意的話,就可以用「辯論方式」辦政見發表會。至於如果民間另外想再辦辯論會的話,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大家可以自己處理。

最後,關於全國性公投案,依《公民投票法》第17條:

(前略)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所以只要有全國性公投案成案,政府就一定要辦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要在全國性無線頻道轉播。而到底要辦哪一個,由主管機關自己決定。

所以,大家在投票前看到的可能是政府主辦的政見發表會、以辯論方式辦的政見發表會、意見發表會、辯論會;也可能是民間辦的辯論會。

我不知道為什麼法律名詞與制度為什麼要訂得這麼複雜,真的很難看懂。

所以像前面提到的那則報導,現場掛「政見發表會」並沒有錯,而因為它是用「辯論方式」辦的,所以要說是辯論會好像也可以。

2012總統大選電視辯論。 圖/台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提供
2012總統大選電視辯論。 圖/台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提供

許多人難忘2018年台北市長候選人辯論會時,無黨籍候選人吳蕚洋推薦蜂蜜檸檬與大展歌喉的表現。 圖/公視提供
許多人難忘2018年台北市長候選人辯論會時,無黨籍候選人吳蕚洋推薦蜂蜜檸檬與大展歌喉的表現。 圖/公視提供

「辯論」的法律定義是甚麼?

但無論如何,既然法律上提到了「辯論方式」與「辯論會」,那麼跟一般的政見發表會一定不一樣吧?為什麼我們總是感覺不出有達到辯論效果,候選人們也總是各說各話呢?

這就是最神奇的地方了,在詳細交叉比對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3條、《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3條第18條之1,以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6條第14條第15條等所有跟舉辦程序有關的條文之後,可以終於得到一個法律上對辯論的定義結論,那就是:

所謂辯論,就是有人提問。

這裡說的「有人」,還不是指候選人,而是指候選人以外的人。無論是媒體提問、公民提問,只要是有安排提問人提問,然後候選人回答,這就叫做法規上定義的「辯論」。

這實在令人難以置信,因為無論是文字辯論還是口語辯論,不管從任何角度來定義辯論,都必須有「論點交鋒」的程序設計才行。

「論點交鋒」這個目標可以用許多方式達成,例如多輪發言的「追問制」,或是「交互詰問」。1主要概念是讓參與者能互相提出質疑與答詢,並藉由多輪交鋒釐清爭點。

在我國目前已舉辦過的政治辯論當中,只有在2014年台北市長候選人辯論與2010年雙英ECFA辯論中曾經出現過「追問制」,而「交互詰問」則是從來沒有實行過。

目前法規中定義的「辯論」,也就是提問人提問,候選人輪流回答的方式,完全不能稱之為「辯論」,只能說是即席演講與機智問答。甚至在某些所謂的辯論會中,提問的題目還會事先公布或預先提供給候選人,連考驗候選人機智反應的功能都沒有,流於單純的演講比賽。

試想一些常見的情況,老師在課堂上問同學問題,先請A同學回答,再請B同學回答,最後請C同學回答,我們會認為這是一場「辯論」嗎?

綜藝節目中,通告藝人們針對同一個主題各自發表一輪意見,我們會認為這是一場「辯論」嗎?

如果這樣可以說是辯論,那麼環球小姐選舉時的機智問答階段,就也可以說是「辯論」了。

雖然在實務上,後回答的候選人常會在簡單回答問題之後,花時間攻擊先回答的候選人,但這正是因為缺少真正的辯論階段可以檢證其他候選人發言,而造成的扭曲狀況。不但使候選人沒有足夠的時間好好正面回答提問,被質疑的候選人也沒有時間可以回應質疑,所謂的辯論會提問階段因此而顯得雜亂失焦。

所以,要落實候選人辯論、或公投辯論會的制度初衷,使選民能透過辯論會真正了解各候選人對於彼此政見與社會關注議題的立場和主張,第一件該做的事就是修改現行法規。將「辯論會」的定義改為擁有「追問制」或是「交互詰問」階段,才能讓政府與社會大眾為「辯論會」所投入的各種成本真正發揮效益。

至今網友仍津津樂道1994年台北市長辯論會,候選人陳水扁與趙少康的精彩交鋒。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至今網友仍津津樂道1994年台北市長辯論會,候選人陳水扁與趙少康的精彩交鋒。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交互詰問(cross-examination)」是來自於法庭辯論中的專有名詞,指的是對立方針對證人的詰問程序,由一方提問,另一方回答,答辯者不得惡意逃避問題,必須針對問題回答。目前我國政府單位或媒體在使用「交互詰問」一詞時,所指的通常是由一位候選人提問,其他候選人回答的發言階段,是錯誤的名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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