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貧富不均成為事實,分享利潤就是義務 | 王大師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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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貧富不均成為事實,分享利潤就是義務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瑞士最近舉辦最低工資的公投,然囿於絕大多數領取這項工資的勞工,多半為外來人口,導致投票人數過低而胎死腹中。否則這樣提議一旦過關後,每月約13.5萬新台幣的最低工資,將約為台灣的7倍之多。

剛好本島最近也盛行22k的話題,許多勞工紛紛鼓吹政府應再次提高最低工資的門檻。但一味的增加最低薪資是否為治本之道?

許多右派的經濟學家,通常批判最低工資的政策,將嚇阻企業徵聘額外的勞工,而改採約聘或派遣人力,好閃過額外開銷。或乾脆不增加職缺,讓員工自行離職,並將多餘的工作量,轉嫁給留下的員工。長期而言,這對原本想幫助勞工解決生計的好構思,反而大打折扣。

於是要解企業規避大量使用派遣員工,或故意不增加職缺的方式,並非靠「自由市場」的迷思解決,而是要依賴政府制定「企業利潤分享」的概念,將盈餘照比例分享給勞工。剛好這正是國民黨3位新副主席「朱郝強」個別的勞工政策。

雖然三位副主席的論點有細節上的分歧,但總體而言,就是利潤分享的概念。這可讓弭平貧富不均的角色,從政府的肩膀上卸下,而轉由企業執行。畢竟,社會分配不均的濫觴,原本就是從私部門開始惡化。

如此的制度,企業不管多賺或少賺,都要將一部分的盈餘分享出去,勞工不會因額外的工作量,而有怨言。就算企業在最低工資調漲後,將多餘的工作量轉嫁給不離職的勞工,但就因領取利潤的分母少了,剩餘的員工,就可分享更多的利潤,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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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怎樣規劃企業盈餘分享的比例呢?很簡單,首先,政府可將企業的租稅方案分兩大類,一類是積極採用政府刺激措施的租稅率。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要求政府提供產業政策,這些公司就需簽訂「租稅回饋計畫」,每年支付一筆額外的政策租稅。

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政府(也就是全民的財富)提供貨幣、匯率、以及財政補貼,企業必須於未來將績效與稅收綁在一起;易言之,如果一家企業因產業政策而受惠,果實就要跟全民一起分享,這個租稅回饋為Ts。非政策利多的稅收則為T,額外稅收則為Ts-T。

對企業員工,公司必須訂定「員工薪資分享計畫」,也就是說,一旦企業有盈餘,這些獲利必須自動,且強制性的撥入員工薪資帳戶中;也就是說,員工每個月的薪資內容會包括四項要素:最低工資(M;比照南韓水準的28k)、產業溢價(I;也就是個別產業的經濟貢獻)、個人溢價(P;個別員工貢獻如佣金與績效)、與最後的企業溢價(R;公司盈餘)。

前三項是一般企業所定的薪資,但M是28K,比目前的19K多9k;而R是多出的收入,所以此方案是M+I+P+R;而原本的政策是(M-9K)+I+P;這項新方案,勞工薪資會多9K+R。

外加「租稅回饋計畫」的Ts,新的政策會有9K+R+(Ts-T)的新增勞工收入,而Ts是回饋至全民,只要是台灣國民都會有這項分紅;但沒有投入就業市場,就沒有9K+R的員工利多。

我判斷,這個「9K+R+(Ts-T)」,應該就等於每年貧富差距的缺口;因此,必須強制性的使用回饋制度將其回覆至平衡點。

如此的制度,會將企業盈餘、勞工薪資、與政策效益綁在一起,不會出現政府與勞工花一堆心思幫企業賺錢,最後資方卻拍拍屁股走人的窘境,或是用掛在年尾的年終獎勵,逼員工於當年作一堆不想做的事,比方說搞尾牙、逼加班、拼業績。

「員工薪資分享法案」是直接將企業的盈餘,自動提撥至當月薪資中,是法定的收入:不爽作,可以直接走人,無須等遙遠的年終。況且,至於年終會不會給,還是要看老闆的佛心,根據目前的勞基法,年終獎勵的提撥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不要以為我提議的政策很過份喔,你知道新版的最低工資續談條件是啥嗎?就是除非台灣的CPI達3%以上,否則基本工資的協商就不會舉行,這條件十分苛刻。台灣於過去10年中,只有2008年年增率曾超過3.5%、2005年達2.3%,其餘都不到2%,甚至還有負成長過。

換句話說,除非像2008年因國際油價大漲和遭遇颱風,以致CPI年增率一年內就逾3%,否則「常態」情況下平均約要2~3年,物價指數年增率才有機會累計到3%。也就是說,你要續談下次的最低工資,再等3年吧!這樣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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