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頌竹/要人保護自己就是譴責受害者嗎?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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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頌竹/要人保護自己就是譴責受害者嗎?

前陣子,媒體上一則「五歲女童全裸在台北車站捷運出口玩耍」的新聞引發網路輿論關注。事件經媒體報導後,女童母親回應表示,自己在女童提出脫掉衣服的想法後已與她充分溝通過,除了確認那是她所希望的決定,也明白自己無法勸阻女兒,因此才選擇尊重她的決定把衣服脫掉。

這個事件引發了許多爭辯,大部分的意見都認為這位母親不該放任女兒在公共場合脫光衣服。有些人認為這樣不雅觀不好看,有些人則認為這會讓女兒形成偏差的觀念(雖然說不太清楚是怎樣的偏差觀念),也有人大膽預測,這會讓女童在未來覺得自己過去沒有被照顧好:母親沒有阻止年幼無知的自己做出荒誕的事。更有人認為母親的做法並非尊重女兒的選擇,因為五歲的女兒沒有做出自主選擇的知識與能力。

上面這些意見都很值得討論,不過本文想將焦點關注在下面這種論點。有些人指出,當父母放任女童於公共場合全裸活動,可能使女童曝露於被潛在犯罪者侵害的危險中:即使沒有立即的侵害發生,也可能使潛在的犯罪者進行侵害的預謀,或至少引發潛在犯罪者侵害女童的意圖。既然已知有這樣的風險,父母應該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女童陷入該風險之中,也應該教導女童保護自己,避免風險的危害。

面對上述說法,另一些人認為這就是在「譴責受害者」,認為受害者有一定程度的責任要保護自己,如果因為受害者沒有盡力自我保護而受到侵害,那麼受害者至少也要承擔一些責任(至少有一點點活該)。這種人通常會進一步補充:「譴責受害者」不合理,因為真正有責任的是未尊重受害人意願而侵犯受害者的加害人,既然受害者沒有做錯任何事,我們便沒有任何理由指責他。

不是談責任,只是因果關係

對那些指責家長將女童曝露在犯罪風險中的人來說,被指控為自己是在「譴責受害者」,想必這樣的心情難以接受。他們的想法可能很單純:既然可以透過一些簡單的方法來保護自己,為什麼還要堅持曝露在犯罪的風險之中?他們或可說明自己並不是主張受害者有保護自己的責任,而只是為了在實踐決策的思慮上盡量周全,才進行假設性思考或因果思考:如果我們想避免被侵害,就不要讓自己曝露於犯罪的風險中。

姑且不論上述的因果判斷是否成立,光是強調這個因果關係本身,真的不會同時主張了受害人有自我保護之責任嗎?

因果關係預設責任歸屬

去年過逝的知名美國形上學家帕特南(Hilary Putnam)曾在討論「因果關係」這一概念時指出一個重要的概念:背景條件。假設發生了一場森林大火,消防局滅火後勘驗現場,判斷是有人在森林裡生了營火卻未完全撲熄,餘燼復燃才導致了森林大火。

雖然我們會同意營火未完全撲熄是森林火災發生的原因,但我們其實很清楚,僅僅是營火未撲熄這個單一事件不足以令森林火災發生,此外還必須預設許多「背景條件」的配合,例如天候乾燥、營火周圍易燃物質夠多,甚至是大氣中充滿了助燃的氧氣……等。

之所以會發生森林大火,其實是上述種種條件的配合,再加上營火未完全撲熄,才會真的釀成火災,至於哪些條件是背景條件,哪些則會被視為是事件發生的原因,帕特南則認為這會關係到判斷者的認知,他要我們設想一個情境:

有一群金星人在地球降落,並觀察一場森林火災,其中一個金星人說:「我知道是什麼導致了這場大火——因為這鬼星球的大氣裡充滿了氧氣!」(1982: 150)

這個想像的情境一點也不荒謬,畢竟金星的大氣中沒有助燃氣體,則地球的大氣結構對他們而言便是異常狀態,而非背景條件,因此自然會將森林火災的發生歸因於地球異常的大氣結構。

帕特南說明了背景條件與原因的差異,並指出這個差異會依判斷者的認知而有不同。希區考克與諾布(Christopher Hitchcock & Joshua Knobe, 2009)則進一步討論,認知如何影響背景條件和原因的「分配」。

哲學系辦的櫃檯抽屜裡固定會儲藏可免費取用的筆,但依規定,只有行政助理可以免費取用該抽屜裡的筆,而正職的教職員則必須自己買筆。

行政助理通常都會在那個抽屜拿筆,然而不幸的是,儘管系辦的櫃檯行政發過不只一次電子郵件提醒他們只有行政助理可以取用,正職的教職員還是會在那個抽屜拿筆。

某個星期一早晨,一位行政助理和一位教授一起經過系辦櫃檯,他們都在抽屜裡拿了一枝筆。當天稍晚的時間,系辦櫃檯的行政助理需要用抽屜裡的筆來記下一個重要的訊息,卻遇到一個困難:抽屜裡沒筆了。(594)

在這個假想的情境中,希區考克與諾布指出,由於抽屜裡的最後兩枝筆是由一個行政助理和一名教授同時拿走的,因此要行政助理或教授不拿筆都可以解決系辦助理遇到的困難,但我們都不會同意要行政助理不拿筆是合理的解決方案,因為教授才是應該不在那抽屜裡拿筆的人。

也就是說,在思考「是什麼原因導致系辦助理沒有筆可以用的困難」這個問題時,我們都會認為是「教授拿走抽屜裡最後兩枝筆的一枝」才是真正導致系辦助理無筆可用的原因,而「行政助理拿走最後兩枝筆的一枝」則被視為了該情境中的背景條件。希區考克與諾布認為,透過思考上述的假想情境,我們不難發現,在進行因果判斷的假設性思考時,我們會根據什麼事情本來就應該發生,以及哪些事情其實不應該發生,來區分什麼是導致事件發生的原因,又什麼是背景條件。

如果我們同意希區考克與諾布對因果思考的分析,再回頭來看受害人如何避免侵害發生的問題,不難發現,當一個人會認為「假如受害人有保護好自己就不會讓侵害發生」也是一種合理避免侵害的訴求,其實就意味著受害人確實有責任要保護自己免受侵害。因此這並不只是一種單純關於事件之間因果關係的假設性判斷,同時也是責任歸屬的判斷,因此當然也是一種譴責受害者(未盡責保護自己)的心態。

受害者確實對自己有責任

不過,那些主張受害人可以透過保護自己來避免被侵害的人可能會指出:儘管他們同意受害人有責任保護自己免受侵害,但他們說的責任並不是道德責任,而是某種對自己的責任——明智上(prudentially)他們應該保護好自己,那才是對自己比較好、比較聰明的做法。

因此,當他們說受害人也有責任時,意思並不是受害者也要分擔加害者的侵害責任,而是認為每個人都至少有責任保護好自己。所以,當受害人未盡責地保護自己因此受到侵害時,儘管他們確實認為受害者有活該的部分,但那活該並不會減低加害人的侵害責任,那純粹只關係到受害者對自己的責任而已。

責任與要求負責的正當權威

在談一個人有什麼責任時,經常被忽略的是誰有正當的權威要求一個人承擔某個責任?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我們會談論的責任幾乎都是道德責任,那是人和人互動時,必須相互承擔的責任——不要做出不顧對方意願的事。由於道德責任是互動的各方彼此互負的責任,因此我們都有正當的權威要求彼此承擔起這個責任。

但道德責任不只限於互動的各方而已,我們同時也都有一個範圍更廣的道德責任:營造一個「彼此都不會做出不顧他人意願的事」的環境。因此當某A做了一件不顧某B意願的事時,並不是只有某B有正當的權威要求某A負起他應負的道德責任,任意一個旁人也都有正當地權威要求某A負起他應負的道德責任(雖然兩個責任的內容有些微的差異)。

但除了與他人彼此互負的道德責任之外,我們確實有一些不同的責任,是對自己承擔的責任。這些責任的發生,是基於自己對自己有所期許,或者自己認同某些值得追求的目標,因此使自己有一些應該去做或去完成的事。這種對自己的責任,也只有本人有正當的權威可以要求自己。即使我知道某個我熟識的朋友對他自己有某些期許,當他沒有達成對自己的期許,甚至因為意志薄弱而做出與對自己期許背道而馳的事情時,我仍然沒有正當的權威可以要求他為他自己承擔起責任。

或許我可以提醒他違背了對他自己的期許,或許我也可以為他感到惋惜或遺憾,但在得到對方的授權以前,我都沒有立場可以要求他為他自己負起責任,因為那是他對自己的責任,卻不是對我的責任。他違背了對自己的期許的後果是他自己承擔,在經歷許多失敗後也或許他會選擇放棄那個期許,同時捨棄那個責任,或者他會堅持繼續嘗試下去。但無論如何,那都是他自己才有資格做的決定。

當我們僭越了自己的身分而越俎代庖地去要求他對他自己負責,甚至譴責他的失敗,便是輕視了對方的自主性,認為對方無法為自己承擔責任,而這其實就是一種道德錯誤——因為一個人對自己的責任是來自於個人的意願,他必須對自己負責的意思,就是他必須對自己的意願負責。而當我擅自代替他去要求他為他自己負責時,就是將我置於他的意願之上,要他對我負責(而不只是對他自己的意願負責)。

要人保護自己就是譴責受害者嗎?

綜合以上的討論,當我們要求受害人保護自己免受侵害時,我們無法以自己只是在進行因果關係的假設性思考,來排除自己是在主張受害者有保護自己的責任,因為因果的判斷其實預設了責任的判斷。此外,我們也無法透過區分對自己的責任和道德責任的差異,來主張自己可以要求對方為自己負責,因為我們並沒有正當的權威要求對方為自己負責。

因此,難以否認地,當我們指出受害者其實可以藉由某些手段來保護自己免受侵害時,我們確實是在做一個責任的判斷:我們在判斷受害者有某種責任要保護自己免受侵害。

儘管這個責任的判斷不見得是關於受害者的道德責任的判斷,而可能是關於受害人對自己的責任的判斷,但基於一個人對自己有什麼責任其實只有自己可以決定,因此身為旁觀者的我們,在缺乏恰當的資訊的前提下,並未能判斷受害者到底有沒有保護自己的責任——畢竟受害者不見得認同自己有保護自己免受他人侵害的自我期許。

並且,即使我真的知道一個遭到他人侵害的受害者確實對自己有那樣的期許,在得到對方授權以前,我就算可以友善地提醒,就算可以為對方感到遺憾或惋惜,我仍舊沒有正當的權威可以要求對方為自己負責。

因此,要人保護自己免於受到侵害,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確實就是一種譴責受害人的心態,而且,只要你沒有得到對方的授意,則這種譴責就是不正當的譴責。

參考文獻

  1. Hitchcock, Christopher. & Knobe, Joshua. 2009. Cause and Norm.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06(11): 587-612.
  2. Putnam, Hilary. 1982. Why There Isn't A Ready-made World. Synthese, 51(2): 141-167.


  • 黃頌竹,中正哲學博士候選人,關心性別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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