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頌竹/真的要養那些米蟲嗎?——無條件基本收入與不勞而獲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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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頌竹/真的要養那些米蟲嗎?——無條件基本收入與不勞而獲

無條件基本收入(Unconditional / Universal Basic Income)是個基進的資源分配制度,主張由政府固定供給所有公民同樣一筆錢。這個制度看起來非常簡單和天真,就算你不認真把它當成可能實現的政策,也會發現它有助於我們看見現行社會福利思維的一些盲點。

例如,上個月的烙哲學專欄朱家安就以基本收入出發,討論一些傳統社會的救濟政策——如需要資格審查的低收入補助,以及有工作義務的失業救濟制度——反而會導致失業困境與就業困境。

朱家安的介紹,呈現了基本收入的某些美好性質,但擔憂依然存在,比如這種制度在經濟上是否真的可以維持?在實際政治場域是否真的可能取得支持?這些都是經驗上的問題,超過哲學專業能夠回答的範圍。不過,對於基本收入,仍有一個重要的質疑屬於哲學守備範圍:

若實施基本收入,不勞而獲的米蟲一樣可以拿到錢,這說得過去嗎?

馬里布的衝浪者:不勞而獲的道德難題

美國加州洛杉磯的馬里布有著美麗的海灘。坐落於海岸公路附近歷史悠久的馬里布碼頭周圍是被譽為衝浪聖地的「衝浪者海灘」,也被國際NGO「拯救海浪聯盟」於2010年評選為第一處世界衝浪保護區。

要是有些好手好腳、也沒有任何心理因素無法進入勞動市場的人,自願選擇無所事事,過著成天在馬里布衝浪的悠閒生活,基本收入的制度便會縱容這些人接受其他辛勤工作者的勞動成果,來補助他們的悠閒生活。縱容這種不勞而獲的人,對其他辛勞工作者付出的努力而言是不公平的,這便是在道德上對基本收入制度的主要質疑。

上述道德質疑預設了一種「以互惠為核心」的公平正義觀,謝世民(2017)對此互惠式的正義觀給了一個易懂且直觀的描述:

任何人,除非沒有能力滿足其他人任何的需求,都不應該只取而不給,不應該只享受他人勞動的果實而不去施惠他人。(151)

以這種公平正義觀作為規範一個社會的資源分配原則,看起來很合理,因為社會乃是一種成員們通過分工與合作共營美好生活的群體生活模式。既然社會中的成員彼此是合作關係,除非有某些成員因為自己不能選擇的因素而無法投入生產,否則都應該為這個合作關係提供貢獻,這種互惠式公平正義觀,自然不能容許如馬里布衝浪者般不勞而獲的人。

然而,范‧帕雷斯(Philippe Van Parijs)在他與比利時聖路易斯大學的政治學教授范德波特(Yannick Vanderborght)合著的《基本收入》第五章指出,此一公平原則固然有初步的合理性,但不足以支持上段所述的道德質疑。以下將簡短介紹范‧帕雷斯的討論。

我們的收穫並不全靠自己的努力獲得

范‧帕雷斯指出,如果社會中的成員彼此間的關係只是單純的合作關係,那麼馬里布的衝浪者確實沒有資格分享其他成員通過合作生產所得的成果。但在現實社會中,成員之間的關係並非單純只是合作關係,因為合作所得的成果,其實並不全然出自成員付出的努力。

范‧帕雷斯引用了牛津大學經濟與政治學家柯爾(George D. H. Cole)的分析,指出我們現在所具備的生產力,其實是現在的人付出的努力,加上從過去累積至今的發明與技術的共同成果。(1944,引自 Van Parijs & Vanderborght,2017:105)

此外,1978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賽蒙(Herbert A. Simon)也指出,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與最貧窮的國家之平均收入差異十分懸殊,然而貧窮國家的人民並非特別懶惰,富裕國家的人民也並非特別努力,真正造成收入差異如此懸殊的原因,其實是他們各自能運用的知識與技術資本不同。(2000)

換言之,我們為了生產而投入的個人努力其實不如我們以為的那麼重要,我們如今的收穫並不全來自我們的努力,尚有許多外部因素不能歸功於我們自己。那些從過去累積至今的知識與技術(不只是自然科學之技術與知識,也包括管理、經營、行政等人文相關之技術與知識),以及各種自然資源,皆非我們的努力所得,而是直接繼承自歷史。既然這些資源並非我們通過合作生產所得,自不應根據合作生產模式的公平分配原則來分配這些資源,而應由全人類共同享有。

因此范‧帕雷斯認為,在現代社會中,真正公平的分配方式並非上節所提的「互惠式公平正義觀」。我們應該要把非我們努力所得的資源,與我們努力所得的資源區分開來,將前者平等地分配給所有人之後,剩餘的才依據互惠式公平正義觀分配,如此才是真正公平的分配方式。

實質自由觀:為什麼是基本收入?

即使釐清了社會成員間的關係並非單純的合作關係,也同意知識、技術與自然資源等皆非我們通過合作生產所得,理應由全人類共同享有,但仍會有人質疑:這些資源並不會自動成為可利用的資源,仍然必須由一些人付出努力去保存、學習、加以運用,才有可能成為我們能夠利用的資源(諸如能源、科技產品、食物);那麼那些並非因為自己不能選擇的因素而無法進入合作生產關係的人們,憑什麼能以現金收入的形式分享資源?畢竟,即使把那些資源以原始的形式分配給他們之後,他們仍然不會選擇去運用那些資源,來轉換成可供他們享受的形式(例如現金)。

這個質疑必須分成兩個問題來回應: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要以現金的形式來分配所有人共同繼承的資源?第二個問題則是關於馬里布的衝浪者有何資格分享現金形式的資源?

我們先從第一個談起。范‧帕雷斯在辯護基本收入制度確實可作為一個社會正義的分配制度時,預設了平等自由主義(egalitarian liberalism)的立場。這種立場認為,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平等的自由,使他們能夠平等地追求與實踐自己認可的美好人生。既然自由的平等分配是為了讓每個人都能平等地追求自己所認可的美好人生,則這個分配制度就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 它必須對不同的美好人生觀保持中立,不得對任何一種美好人生觀有所偏袒。
  2. 它必須讓人真的有能力去追求自己認可的美好人生。

由於第一個條件較常被討論,本文便不贅述,僅針對第二個條件多做說明。

范‧帕雷斯區分出兩種自由:形式自由與實質自由。形式自由我們大多都很熟悉,諸如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財產自由、言論自由等。形式自由的精神在於禁止來自政府或他人的外在干涉,屬於消極自由範疇。

許多人認為,只要每個人的形式自由被充分且平等地保障了,每個人的自由就被充分且平等地保障了。因為形式自由的充分保障能確保每個人的行為選擇(至少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皆不會受到干涉,那麼一個人無論想從事什麼活動(或不從事什麼活動)都可以自己決定。但范‧帕雷斯不同意這個見解:即使每個人都有充分且平等的形式自由,也不代表他們都有充分且平等的能力去行使這些自由。

舉例來說,前面提到的各種我們從過去繼承而來的技術與知識資源,固然必須有人去保存、學習、利用,才有可能被轉換成能供我們使用的形式,但每個人能夠接觸並使用到這些資源的機會在現實中並非被平等地分配的。給定這些先天不平等,即使每個人都享有充分且平等的形式自由,在使用這些資源時不受干涉,但也不是任何人只要想接觸就能接觸到這些資源。換句話說,若沒有某種實質自由,保障大家可充分平等地機會去取得資源,那麼,形式自由的保障便形同虛設。

范‧帕雷斯對實質自由的關注,也是他在基本收入制度中支持發放現金的形式之主要理由。現金是當代社會經濟活動中主要的流通手段,無論任何人想要取得任何資源都可透過現金在市場上交換取得。因此以發放現金為形式的基本收入制度,將能十分有效地保障每個人都有平等的實質自由,去行使他們受到保障的形式自由。

馬里布衝浪者憑什麼接受現金補助?

以上關於實質自由的討論雖然回應了第一個問題,卻仍未解決第二個問題的質疑:那些因為機運分配不公而沒有機會使用資源的人,至少仍是願意付出努力的人;但馬里布的衝浪者則是即使取得了資源,也不願意付出任何努力從事任何對社會有貢獻的生產,甚至不會願意從事對自己的生活有貢獻的生產。就算我們真的把那些所有人共享的資源以原始的形式分配給他們,他們仍不願付出努力將這些原始資源轉換成現金,那我們為什麼要幫助他們換成現金呢?

首先,范‧帕雷斯指出這種譴責不事生產的社會寄生蟲之批評其實有雙重標準。考慮成天在馬里布海灘衝浪的兩類人:

  1. 不事生產僅接受社會補助的貧困衝浪者。
  2. 不事生產的富二代衝浪者。

我們通常會譴責前者不應該浪費社會補助他們的資源拿去享樂而不事生產;但對於後者卻不會有同樣嚴厲的道德批判。其中一種合理化這種差別待遇的說法是:富二代的不事生產固然同樣值得譴責,但至少資助他們過這種不事生產的寄生式生活的人是自願付出的;相反地,社會中的其他人並未自願選擇補助那些貧困衝浪者過那種寄生式的生活。因此後者不當地利用了他人的勞動,而前者則無。

然而「自願選擇過不事生產的寄生式生活」這類行為的問題其實只有兩個面向:

  1. 作為個人生活方式,它究竟是不是一個好選擇?
  2. 這種生活方式會對他人造成什麼侵害?

就第一個面向來說,基於平等自由主義對個人的人生選擇應保持中立,因此這不能構成社會制度差別對待選擇如此生活之人的正當理由。

那麼要證成社會制度可以差別對待上述兩類人的合理理由,就只能建立在這種生活方式會對他人造成的侵害問題。然而這種生活方式如果真的造成對他人的侵害,那也是因為這種生活方式將可能破壞社會成員間彼此信任的合作關係,無論是否有人自願資助他們過這種會對他人造成侵害的人生,都不足以減免他們為自己造成他人之侵害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是否有人自願資助他們過寄生式的生活,不足以證成譴責上的差別待遇。

再者,即使馬里布衝浪者的生活確實一定程度地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合作關係,而基本收入制度卻允許個人選擇這種生活模式,這也不見得足以證成我們應該採取某種能避免馬里布衝浪者接受社會補助的制度(例如附帶有工作意願之義務的補助制度)。

一方面,附帶有工作意願之義務的補助制度,本身就會製造其它社會問題,例如就業困境,以及為調查一個人究竟是沒有工作能力還是沒有工作意願,而造成的對個人隱私及尊嚴的侵害等。另一方面,無條件的基本收入制度固然允許馬里布衝浪者這種較明顯的寄生形式,卻能解決更多隱而未顯的寄生問題(諸如不能支薪的家務勞動者、家內照護者所付出的勞動就被整個社會坐享其成)。在綜合考慮這些問題之後,基本收入制度或許是更能符合比例原則(能達成較多的正義、且使用侵害更少的手段執行)的制度。

實務上,基本收入是否會鼓勵人成為米蟲?

最後,如果基本收入制度僅僅只是允許馬里布衝浪者的生活方式,那麼或許實施基本收入制度真的能夠實現更多正義,且以侵害更小的手段執行。但若基本收入制度不只是允許馬里布衝浪者的生活方式,甚至會鼓勵人們過這種不事生產、不勞而獲的寄生式生活呢?

這個擔憂事實上也是經驗問題,無法單純藉由概念和邏輯推斷,需要其它經驗科學領域的專業評估。但最近一則關於在肯亞實施至今已十三個月的小規模基本收入實驗的報導,卻指出相反的現象。該社會實驗的研究者發現,其實僅有少數人濫用這些資源,大多人則是將這筆收入拿來支付日常生活開銷,並以其它工作收入來實現自己的人生目標。當然,單一實驗能證明的結論非常有限,但它至少顯示了基本收入制度能創造更理想社會的實質可能性。

REFERENCE

  1. Simon, H. A. 2000, Oct 1. "UBI and the Flat Tax." In Boston Review.
  2. Van Parijs, Philippe & Vanderborght, Yannick. 2017.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 Van Parijs, Philippe & Vanderborght, Yannick,2017,《基本收入:建設自由社會與健全經濟的基進方案》,許瑞宋譯,台北:衛城出版。
  4. 謝世民,2017,〈全民基本收入與正義〉,《思想》34:147-158。


 

  • 黃頌竹,中正哲學博士候選人,關心性別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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