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甯予/有些「應該」,不是道德上的「應該」
在資訊發達的時代,我們有更多機會對公共事務表達期許或要求。這些期許或要求,多半是以「應然陳述」的方式呈現,例如「他這樣做不好」「政府應該那樣做」等。而當我們使用應然陳述時,我們不只是在報導世界的狀況,還表達了世界該要如何,並對世界設下某些規範。
身為民主國家的人民,我們必須倚靠各種應然判斷來決定許多事務。不過,比起對事實進行判斷,應然判斷一般來說更容易起爭議。這些爭議多半來自意見的分歧,但絕不僅止於此。
有時,我們討論「政府應怎麼做」時完全無法聚焦,就是因為存在著不同「種類」的應然判斷,進而造成彼此理解上的落差。這篇文章將說明,雖然我們習慣僅以「道德判斷」作為評價政治議題的判斷種類,但實際上,應然判斷的種類相當多元。
前陣子廣告小妹的例子,剛好能說明這點。廣告小妹曾在網路上評論轉型正義,引起了〈「這種事沒有對錯,但是…」——道德非得屈服於主觀嗎?〉 一文的批評。批評的理由主要是:廣告小妹首先否認了正義的存在,卻同時又對「不看經過只看結果」的結果論進行批評,這樣可能自我矛盾,因為廣告小妹一方面不相信正義存在,一方面又援用某種類似正義的觀點來批評她所想批評的東西。以下引自該篇文章:
廣告小妹不認為世間有正義,但同時又認為只看結果不看過程不太對。當然,他可以說這種「不太對」其實「無涉正義」:當你對別人只看結果不看過程,代表你對別人不夠…嗯…「公平」?
這種說法有兩層問題:
- 考慮脈絡,你很難否認這裡的「不公平」其實就是不正義,或類似的意思。
- 好啦,你可以用不一樣的詞避開,好像你不是在談正義,但事實上你依然需要談跟正義類似的價值概念:公平、道德、權利……。而你對正義的懷疑,在這些概念上是一體適用。
這個抨擊看起來有道理,然而卻可能預設了一個值得懷疑的哲學觀點:任何關於「好壞」的評價,都是一種道德性評價。
該文之所以可能有這種預設,是因為它認為廣告小妹就算不訴諸「正義」這個概念,也至少會訴諸與道德相關的「公平、道德、權利」等概念。這似乎是說,廣告小妹若想對任何東西進行「好或壞」的評價,就算不訴諸正義,也必須訴諸某類道德概念。
這個預設如果是正確的,那麼廣告小妹就很可能犯了自我矛盾的錯誤。然而,並不是所有哲學家都同意這個預設。
「任何理由命題」
法哲學家哈特(H.L.A.Hart)在說明人們如何接受法律的拘束時,提出了「任何理由命題」(any reason thesis)。這個命題認為:人們之所以接受法律的拘束,不必然是基於道德理由,而可能是基於任何理由,例如純粹興趣使然、害怕被制裁等等。這些都可以成為人們接受法律規範的理由。
哲學家考佛(Keith Culver)也提出了類似「任何理由命題」的觀點,其認為促使我們行動的規範性理由(normative reasons)可以區分為「道德理由」與「美學理由」(莊世同,2013)。舉例來說,西班牙人會同意鬥牛傷害動物是不道德的,但是基於某些非道德的理由,例如趣味性與美學上欣賞,他們認為仍然應該保留鬥牛運動。類似的例子還有:
- 要裝潢新房子的一對夫婦,認為「不該」採取某設計案,並不是因為道德上的理由,而是因為那個設計案很難看。
- 我認為中午「應該」吃甲餐廳而不是乙餐廳,並不是因為吃乙餐廳不道德,而是因為甲餐廳比較好吃。
從這些例子來看,我們在對選擇進行判斷與評價時,並不總是訴諸道德。當然,當某些選擇牴觸道德時,我們會停下來思考看看,是否要為了滿足「美學理由」而犧牲「道德理由」的滿足。但是,這不表示每一個選擇都會涉及道德,也不表示我們不可能為了滿足「美學理由」而犧牲「道德理由」的滿足。
廣告小妹真的自相矛盾了嗎?
現在我們可以回來看看廣告小妹的例子,她在網路上留了這樣的言論:
我是一個不信世間存在所謂「正義」的人,因此我對於轉型正義沒有什麼好感。可是,我的不認同,不代表什麼。那是其他人的理念與抱負,我認為,能在為五斗米折腰的同時還能抱著這份執念,是好事。回顧歷史、追求自己所想,我欣賞,只是過程還是很重要。結果論者的最大問題是,只看結果不看經過。但如果經過不重要,那麼結果會很恐怖。依然是我那位朋友說的:如果這次偷渡的不是陳文成,是白狼呢?大家還會鼓掌說好勇敢嗎?(加強字體為筆者所加)
這段文字裡,最為人詬病的是這兩句話的對照:
- 我是一個不信世間存在所謂「正義」的人。
- 結果論者的最大問題是,只看結果不看經過。但如果經過不重要,那麼結果會很恐怖。
她一方面認為正義不存在,但一方面又認為結果論「有問題」「很恐怖」。如果廣告小妹這裡的「有問題」與「很恐怖」是基於道德理由而產生的判斷,那麼她確實有自相矛盾的嫌疑。但若我們願意,仍然可以幫廣告小妹解套。其中一種方式就是上述提到的「任何理由命題」。
廣告小妹對結果論提出「有問題」「很恐怖」的評價,並不一定是道德評價。舉例來說,今天政府若宣布「取消任何交通號誌」,我也會認為有問題、很恐怖,但理由不一定是道德或正義,而是「如果我走在街上,會有生命危險」這樣的自利理由。
從這個例子來看,「任何理由命題」好像不只說明人們可以依據任何理由去接受法律規範,也幫助我們理解到人民批評政府時可依據任何類型的理由,而不必侷限於道德或正義。如此一來,除非「任何理由命題」被推翻,否則廣告小妹確實可以在「不相信有正義存在」的情況下,對任何東西進行評價。
當然,如果廣告小妹的理由的確不在道德、正義,他所謂的「很恐怖」就不必提出道德論證來支持,我們也就很難檢證他的想法,進而失去公共討論的意義。
不過,如果搭配任何理由命題,至少可以讓我們知道,即便我們習慣以「道德」來評價公共事務與政治議題,但並不是非如此不可。事實上,有太多對政治的批評,不是奠基在道德評價上。例如「學生一直抗議太激進了」背後的理由可能是「學生好好讀書比較有前途」,而「這個公民團體太無腦了」背後的理由可能是「論點應該要明晰清楚」等等,我們會發現這兩個理由都可以跟「道德」毫無關聯。
當我們認知到這點,或許就能更理解許多政治爭議為何始終沒有聚焦,彷彿在雞同鴨講,原因可能就在於我們沒有釐清彼此的「應然判斷」到底是屬於什麼種類。
參考書目
- 王贊榮,〈法律規範性與法理學方法論〉,53。
- 哈特,《法律的概念》,151。
- 莊世同,〈法律的概念與法律規範性的來源〉。
- 凱斯・考佛,〈法律義務與美學理想:重申法實證主義的法律規範性理論〉。
- 朱家安,〈「這種事沒有對錯,但是…」——道德非得屈服於主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