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甯予/權利是什麼?我們有權利做不道德的事嗎?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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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甯予/權利是什麼?我們有權利做不道德的事嗎?

有一次,小明跟小雄到電影院看《報恩者聯盟》,看完後他們開始討論劇情。

小明:蒼蠅人被塑膠人殺死了欸,真的好可惜。
小熊:小聲一點啦,還沒看到的人會被爆雷。
小明:有什麼關係,我們在自由民主的社會,我有自由言論的權利。
小熊:對啦,但如果你不顧他人感受,就算那是你的權利,還是不太道德。
小明:如果我真的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就不可能不道德。你剛剛說我有權利,卻不道德,不是很矛盾嗎?

在倫理學或政治哲學裡,我們時常提到「權利」(rights),來主張某種道德地位或行動空間,上述的小明也是如此。這個概念的意義在大多數的討論中都很清楚,比如「我們有權利討論劇情」,這應該是在說「我們可以討論劇情,沒有問題」。

如果小明所謂的權利是道德權利,進而主張「討論劇情」不可能是不道德的,那麼他的思路可能是:

道德啊道德,你怎麼能既保障我討論劇情的權利,又反過來說我的不是呢?

小明思路看起來值得同情,但小熊可能會質疑小明:道德權利保障的行為,就一定是道德的嗎?換句話說,是否在某些時候,我們有道德權利去做不道德的事?

權利是什麼?

我認為,兩人的爭執關鍵在於對權利的不同理解。從剛剛初步的解讀來看,當我們有權利做某事時,意味我們「可以」做某事。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可以」並不是物理上有能力做到,而是規範領域上被允許去做:

H1:做那件事並不違反規範。

H1是一個很直觀的解讀,若H1正確,對小明而言,這進而表示:

H2:當我有道德權利做A時,意味著做A不會是道德上錯誤的(morally wrong)。

到這裡,H1到H2還是挺符合直覺的。畢竟若H1到H2的推論有問題,那表示:

H3:當我有道德權利做A時,A仍可能是道德上錯誤的。

依據小明的思路,H3矛盾,因為要說一個行為既是道德上可以做的(有權利做的),又是道德上錯誤的,也太怪了。這樣看起來,H2應該是對的,不然就太荒謬了。

然而,真是如此嗎?接下來,本文將介紹法政哲學家拉茲(Joseph Raz)與沃準(Jeremy Waldron,又譯沃爾德倫)的看法,他們都反對H2,並主張:的確,我們可能有道德權利去做道德上錯誤的事。

以公民不服從的權利問題為例

從太陽花運動到最近的香港反送中運動,可以看到公民不服從在當代政治過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關於公民不服從的正確性和權利,拉茲曾在《法律的權威》(The Authority of Law)裡提出一個有趣的分析,大致可以整理如下:

去主張有公民不服從的權利,跟去主張公民不服從是對的、正確的,是兩種不同的主張。如果把「權利」的意義界定為「正確」,則是誤會了權利的性質。權利的存在可以保障人們去做錯誤的事。但這不意味著權利鼓勵人們去做壞事,而只意味當你做的壞事受到權利保障時,那你就被保障(entitle)去這麼做(Raz,1979;p266)。

拉茲進而主張,即便一場公民不服從是正當的,也不代表人有權利這麼做。正當的事,有賴理由去證成其正當性,若證成失敗,公民不服從就會喪失正當性;然而,若公民有權利進行不服從,那麼不論是否有正當性,公民不服從都會被保障。這正是「有權利公民不服從」與「公民不服從是正當的」的差異。

本文無意去論辯公民不服從是否真如詞拉茲所說,不被權利保障。在這裡只是要呈現一種分析「權利」的說法:權利是一種保障,其容許我們去行使不正確、不正當的事。

選擇的權利不是選擇的理由

沃準在其文章〈A right to do wrong〉提供了相似的說法。他首先主張:

某人有做A的權利,不是證成某人應該做A或不應該做A的理由。

舉例而言,我們有權利對霸凌現場保持沈默,因為言論自由保障了沈默的權利,但這不是我們「應該沈默」的理由。事實上,在某些嚴峻的狀況中,我們維持冷漠可能是不道德的。然而,這樣的道德評價與我們是否有沈默的道德權利,初步來看是可以分開來談的兩件事。這就像,我們有權利學超人把內褲外穿,但我們並不因此而應該把內褲外穿。

簡單來說,我們有權利做某事,不代表我們有理由做某事。這意味著,「我們有什麼權利」並不能指引我們如何行動。

權利是「他人不應干涉」的理由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權利不能指引權利持有者如何行動,那權利能幹嘛呢?讓我們比較兩句話:

p1:某人有道德權利做A。
p2:某人做A是道德上錯誤的。

這兩個命題是否衝突,正是小明、小熊的爭論核心。在沃準看來,p1的意思是:

p3:某人做A時,任何人去干涉他都是道德上錯誤的。

也就是說,權利是一種理由,它指引人們不要去干涉權利持有者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若p2要跟p1衝突,p2必須蘊含:

p4:當某人做A時,某些人去干涉他不是道德上錯誤的。

沃準認為,p2顯然不蘊含p4。就算某人在霸凌現場保持沈默不道德,也不意味著道德允許我們去逼他開口。或許p2與p4有機會連結,但必須有所論證,其連結並非必然。進而,如果p1的意思就是p3,那麼p1與p2不會衝突,亦即,「某人有道德權利做A」與「某人做A是道德上錯誤的」不會衝突。

權利的功能:保障選擇的自主性

然而,並非所有人都同意我們可以僅僅用p3來理解p1。反對拉茲、沃準以及小熊的人可能會說:p1確實蘊含p3,但p1的意思不只如此,p1還包含「某人做A是道德上正確的」(因此與p2矛盾)。

面對這樣的質疑,沃準進一步討論了權利的功能。

沃準認為,當權利保障我們行使行為A時,並不是因為行為A本身具有價值。而是因為我們去行使或不行使A的「選擇空間」很重要。如果權利的存在只是因為行為A有價值,那麼我們就只應該去行使A,而不會保留「不去行使A」這個選項(這個選項會變得不應該存在,或至少是多餘的)。

以網路輿論為例,鄉民有權利去公審某些話題人物,不是因為「公審」是有價值或正確的(或許有價值,但這不是權利存在的原因),而是因為鄉民自行決定是否要公審的選擇空間,是有價值的。這進而表示,鄉民去公審造成他人心靈受創,仍很可能是錯誤的。

而這個觀點剛好呼應了拉茲的想法,雖然拉茲在公民不服從案例中所談的是「即使沒有權利行使A,A仍可能是正確的」,而沃準談的是「即使有權利行使A,A仍可能是錯誤的」,但兩人都以同樣的方式看待權利。

拉茲認為權利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人選擇如何行為、自行判斷對錯的自主性(Raz,1979;p266)。

小結

本文呈現的論點並非毫無爭議。沃準也承認,他是針對「選擇權」這類權利,至於受醫療照護、緊急救助的積極權利,不是他所要針對的。法政哲學家艾倫海勒(Alon Harel)也區分了兩種解釋權利的理論,一種是「選擇理論」(The choice theory),一種是「利益理論」(The interest theory)。本文中提到的說法,主要是選擇理論的解釋。

因此權利問題仍有待更細緻的釐清。本文只能針對一種相對常見的權利類型進行說明,也就是小明、小熊所談的那種「你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權利。依據上述的觀點,小明的確有言論自由的政治道德權利,這使他在討論劇情時,避免被過度干涉;但這不意味著他這樣做總是道德的,畢竟他很可能影響了尚未觀看《報恩者聯盟》的粉絲的心情。

如果小明絲毫不理會他人感受,我們或許就有機會說:你這樣是濫用權利,並不道德。

參考文獻

  1. 陳弘儒,論兩種不服從的保障方式:對於「證立取向」與「權利取向」的概念初探(2017)。
  2. Alon Harel, Theories of Right(2003).
  3. Joseph Raz, A Right to Dissent?I., The Authority of Law(1979).
  4. Jeremy Waldron, A Right to Do Wrong(1981).


 

  • 作者為政大哲學與法律系四年級,興趣為道德哲學與法律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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