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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頌竹/夜店撿屍:譴責受害人就是歧視加害人

你去非洲大草原不會隨便下車跟獅子拍照,那你為什麼去夜店會隨便喝到不省人事?

夜店撿屍性侵案件的新聞報導留言欄,總可以看到上面這樣的評論。這種針對受害人的質問被稱為「譴責受害人」,因為這樣的質問至少暗示著受害人沒有做到一些他自己應該做的事情,所以才會受到傷害:有此下場,部分是受害者自己的「錯」。

許多人反對譴責受害者,認為這種言論會協助加害人脫罪,並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本文想提出一個新觀點:譴責受害人就是在歧視加害人。

反應態度與客觀態度

踢到桌腳令人不爽,夏天吹來涼風讓人開心。人對不同事情有不同情緒反應,一般來說這些態度有合理性的差異,如果你踢到桌腳反而高興,你的處境、結構或價值觀可能異於常人。

但在判斷情緒反應的合理性時,其實還有一種來自對象的考量:踢到桌腳讓你不爽,是因為那很痛,就跟被人撞到一樣。然而當你無端被人撞到,可能不只是不爽,而且有種義憤之情,怪罪撞到你的人,認為他移動時應該要小心點。

我們不會對桌子有這種義憤,因為我們無法怪罪桌子、認為桌子移動時應該要小心點。這不只是因為桌子不會動,也是因為桌子不是怪罪和義憤的合理對象。

哲學家史卓生(Peter F. Strawson,1962)將情緒反應分成兩種:反應態度和客觀態度。反應態度適合的對象有自主能力、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客觀態度適合的對象不具有自主能力、無法為自己的活動負責、甚至無法有活動。

1.反應態度

有自主能力的事物,例如心智健全、未受脅迫的人類,可以決定自己要採取什麼行為,因此當這類對象因其行為造成對我們的傷害與不利益時,我們會認為對方應該要更加謹慎地行動,甚至要為已經造成的傷害給予補救;而當這類對象因為他的行為而造成對我們的幫助或利益時,我們會感激對方主動的善行,甚至會想要給予回報。

2.客觀態度

沒有自主能力的事物無法決定自己的活動,我們自然不會期待對方可以主動地改善什麼問題。在對方可以被操作的範圍之內,我們會考慮透過怎樣的手段讓對方符合自己的利益;在對方無法被操作的範圍之內,我們則會注意自己不要因為對方而受到傷害。

例如在面對路上的桌子時,為了避免踢到它而腳痛,我們要嘛會選擇把桌子擺在更不妨礙路線的位置(在可操作的範圍內去操作對方),或者自己更加注意它的存在而不要去踢到它(在不可操作的範圍內則反求諸己)。

不能用客觀態度面對有自主能力的人

雖然前面用的例子是拿一般人和桌子這樣的死物,作為有自主性和無自主性之對象的代表,但事實上有些人類個體也會被視為是沒有自主能力的個體,例如剛出生的嬰兒、陷入植物人狀態的成年人、或是失智的老人等。

面對這些情況特殊的人類個體時,我們對他們造成的傷害或不利益不該有真正意義下的憤怒,就像我們走路不小心踢到桌腳時,雖然有可能會生氣,但生氣的對象與其說是桌子,不如說是氣憤自己為何這麼倒楣,彷彿有個神秘的意志在作弄自己一樣。

同樣地,面對嬰孩的哭鬧,儘管自己可能因為煩躁而感到憤怒,但憤怒的對象嚴格說起來其實也不是嬰孩本身。就算我們憤怒的對象是嬰孩本身時,那其實也是因為我們把那嬰孩想像成一個有自主意志、能決定自己是否哭鬧的對象來看待,但只要我們認真一想,就會發現這個想像距離現實有多麼遙遠,因而認知到自己的憤怒其實是荒謬的。

是的,面對這些一般被認為是沒有自主能力、無法為自己做決定、無法為自己的行動負責的人類個體時,我們總是會以客觀態度來面對他們。在可以操作的範圍之內,我們可能會想要找到一些操作的技巧來讓對方不會妨礙自己的利益,因此坊間才會有許多哄嬰孩睡覺的秘方,至於在不可操作的範圍內,我們就只能自己想辦法去避免那些傷害,例如尋找褓姆或托育機構的協助,來減少自己承受壓力的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用反應態度來應對無自主能力的對象最多就只是會徒勞無功而已(就像要求桌子給自己讓路一樣徒勞),但是當我們用客觀態度來應對有自主能力的對象時,那就不只是不適合而已,如果這種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個體,那是對他人格的貶低,如果是針對具有某些特徵的族群,那甚至涉及歧視。

那是因為道德要求我們在面對有自主能力的對象時,應該盡可能地尊重對方的自主決定,除非對方的行為會妨礙到自己的自由,否則就不應該妨礙對方的行為自由。

然而,客觀態度讓我們以操作或迴避的態度來面對事情,也就是說,在可以操作的範圍內,只要我相信對方可能造成自己的不方便,就可以完全依自己的意願去操作對方以滿足我的個人需求,這明顯是侵犯他人自主性的。而當我們將對方視為不可操作之對象,因此盡力避免與對方發生衝突的情況下,這種不將對方視為主體的客觀態度也會帶來極為不良的影響。

譴責受害者是在歧視潛在的加害者

朱家安在他一篇討論刻板印象威脅和自我實現的文章裡指出,如果社會中存在著「某類人不擅長某些活動」的刻板印象,這些刻板印象將會在那些人遭遇挫折時強化他們「確實不擅長此類活動」的自我印象,於是他們變得更容易放棄嘗試,而這就使他們真的愈來愈不容易成功,而這個結果則又回過頭去加強了原先的刻板印象,因而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我們時不時會在某些傷害事件中聽到一些譴責受害者的說法,例如,當女孩去夜店喝酒喝到爛醉而被撿屍性侵時,我們有時會聽到人們說「女孩應該要知道在夜店喝酒有風險,因此不應該喝酒喝到不省人事,或者不應該單獨前往。」然而夜店中的風險因子指的究竟是什麼呢?指的當然是其他會在夜店逗留喝酒的男人。

告誡夜店撿屍的潛在受害者們保護自己免於傷害,其實就是在教導他們以客觀態度來面對上夜店的男人,把他們看做沒有自主能力,只會依本能行動的東西,就像非洲大草原上的獅子:上夜店的男人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他們受到性慾的驅使、他們無法尊重別人的身體自主權。

當這些刻板印象隨著這類對潛在受害者的告誡而流傳開來,根據前面關於刻板印象形成的惡性循環的說法,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期這些刻板印象將會使那些上夜店的男人們更容易自甘墮落,當他們在夜店裡遇到喝醉、不省人事的女孩時,也就更容易傾向於將這些刻板印象當成是合理化自己逞一時獸慾的藉口,因此更增加了在夜店發生撿屍性侵的風險,而這些風險又會回過頭去強化原本透過告誡潛在受害者的說法而流傳開來的刻板印象,形成惡性循環。

不管是譴責受害者,還是告誡潛在受害者保護自己,不僅無法實質地提供潛在受害者任何保護,還透過對潛在加害者的歧視與刻板印象,強化原本存在的風險,反而造成了本末倒置的後果。

參考資料

  1. Strawson, Peter F. 1962. Freedom and Resentment. In Proceedings of British Academy Vol. XLVIII. Ed. by Gary Watson. 1-25.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文:黃頌竹。中正哲學所博士候選人,部落格「幹哲學」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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