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敏/被宣告「部分違憲」的王光祿案,法律仍未真正看到原住民狩獵文化 | 獨立評論在天下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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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敏/被宣告「部分違憲」的王光祿案,法律仍未真正看到原住民狩獵文化

2015年12月,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前排左二)因狩獵而遭判刑,在族人及律師聲援下於最高檢察署門口燃起狼煙,盼檢察總長為王提起非常上訴,並暫緩其入監執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5年12月,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前排左二)因狩獵而遭判刑,在族人及律師聲援下於最高檢察署門口燃起狼煙,盼檢察總長為王提起非常上訴,並暫緩其入監執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3年布農族人Talum(王光祿)為了年邁母親懷念的山肉上山狩獵,卻因持有非自製獵槍,並捕獲當時定為保育類動物的長鬃山羊與山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遭判處3年6個月定讞。而後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本案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在今年(2021)3月9日召開言詞辯論,並於5月7日做成釋字803號解釋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認為,原住民狩獵除罪僅限於使用自製獵槍一事未抵觸憲法,但現有自製獵槍規範不足而讓使用者有危及生命之疑慮,此部分法條應儘速修正;事前申請制不違憲,然而事前申請的程序缺乏彈性,且與狩獵文化衝突,因此不再適用。

儘管本案部分被宣告違憲,解釋文中仍然對狩獵文化欠缺瞭解,一再認定原住民族狩獵對自然保育影響甚鉅,強調管制為必要手段,忽視狩獵文化與當代自然保育相呼應的價值體系。

原住民狩獵的意義和對當代的意義

台灣原住民各族的狩獵文化,是帶著禁忌與珍惜萬物的價值。以阿美族為例,由於傳統信仰相信天地萬物皆有靈性,前往狩獵的族人認為獵物是山神(a’docengel)的恩賜,打到什麼便是什麼,珍惜從大自然獲得的任何資源。如果是有意為之的濫捕,或是浪費獵物,都是十分嚴重的禁忌,輕則日後狩獵皆空手而歸,重則招致危及生命的橫禍。魯凱族亦有類似的禁忌,若是趕盡殺絕、任憑獵物腐爛,族中長者定會斥責,狩獵者聲譽不保。這些傳統,都一再提醒狩獵者不可過度捕捉及浪費食物,濫捕將衝擊生態環境,獵物珍貴,應當物盡其用。

狩獵也經由一次次涉足山林,形塑一套與自然生活的價值與知識體系。進入山林狩獵時,需要了解一地的植物分佈、地景概況,以掌握動物的行跡。現今不乏環境保育學者和在地的族人合作,經由獵場管理、觀察植物啃食的情況,以掌握野生動物群體的狀態。然而曾經能夠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生活模式,時至今日卻成為一些團體眼中「藏污納垢」的文化,或是大法官眼中不夠「酷酷酷」的獵人。筆者不禁要問,導致動物瀕臨絕種、必須納為保育類的主因,究竟為何?

台灣原住民各族的狩獵文化,是帶著禁忌與珍惜萬物的價值。圖為布農族射耳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原住民各族的狩獵文化,是帶著禁忌與珍惜萬物的價值。圖為布農族射耳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我們敢追根究底,看看動物如何成為「保育類動物」嗎?

1948年至1970年間,台灣曾大量獵捕野生動物、昆蟲,製成標本外銷全球,賺取大量外匯;同時間,普遍流行的食補文化發展出一套商業體系,大量野生動物被捕捉送入山產店,成為桌上佳餚。

為了經濟發展、為了滿足大量的進補需求,商業型狩獵曾經嚴重戕害台灣的野生動物,一些動物自此消失在台灣的林野。物種的滅絕豈能單純歸咎於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而將野生動物大量販售的商業鏈卻毫無責任?

此外,國家早年政策將各種自然資源「物盡其用」,大量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收歸國有,進到公部門的手裡開發運用;私部門過度開發山坡地,大量種植檳榔、蔬菜、果樹營利,嚴重危害水土保持。公、私部門的交相賊,破壞生物棲地,讓動、植物面臨生存危機。這些歷史性的成因,隨著政府因應國內外壓力訂立環保法規而逐漸遭人淡忘,原住民族反倒成為危害保育的代罪羔羊,將上山狩獵自用的族人等同「盜獵者」看待,無視狩獵文化和自然共存的價值。

筆者質疑,若真心希望未來不再破壞山林、物種滅絕,不更應該指出昔日政府與私人部門的錯處,深切反省嗎?原住民族在台灣的數千年時間,遠比執政的任何政權更為長久,自然環境與物種並未在原住民族生活的歲月死絕,卻在各個政權的利用下陷入危機。如今,保育工作經常與擅長狩獵的族人合作,平衡自用需求與生態保育時,大法官無視相關紀錄與專業評估,一逕將狩獵和破壞生態連結,不僅展現對原住民文化的無知,且忽略台灣環境破壞的傷痛歷史。

一逕將狩獵和破壞生態連結,不僅展現對原住民文化的無知,且忽略台灣環境破壞的傷痛歷史。 圖/東勢林區管理處提供
一逕將狩獵和破壞生態連結,不僅展現對原住民文化的無知,且忽略台灣環境破壞的傷痛歷史。 圖/東勢林區管理處提供

從事前申請到事前報備

遺憾的是,本次釋憲案未能成為支持以原住民文化來修訂法律的關鍵一擊。釋字803號打擊的不僅是Tama Talum,卑南族的潘志強、泰雅族的周懷恩......那些為家人打來山肉,使用較為安全的非自製槍枝而觸法的父兄、兒孫,依然要面臨法律的制裁,被體制預設為破壞保育的罪人,或是危害治安的恐怖份子。

解釋文再三強調原住民族的非營利自用對野生動物有極大危害,更有大法官指導「獵人」要怎麼做才符合新時代。即使法庭之友呈上說明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意見書、狩獵的族人站在憲法法庭說明文化與生活的關聯,有權之人掩耳閉眼,執意以漢人認知的打獵去思考原住民族的狩獵,讓我們失去一次以多元文化思考法律修正的機會。

釋字803號解釋僅宣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違憲,作為母法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卻未連同修正,也就是狩獵仍需事先申請、等待主管機關核准,而非預期性的狩獵仍有觸法之嫌。這種捨本逐末的宣告,仍舊束縛族人實踐傳統生活,亦無助於瞭解狩獵狀況。

如要追求文化與保育兩全,應儘速修改《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定,朝「事前報備制」調整,讓狩獵的族人無須遮掩躲藏,在陽光下繼續傳承狩獵的禁忌、教育晚輩熟悉自然環境,並將這些在地知識與生態保育觀念連結,讓生態保育可以真實地活在日常裡,而非生冷的課本文字。

(※ 作者:鄭敏,南島魯瑪社議題專員。本文授權轉載自「獨立評論@天下」。)

2015年12月,台東市卑南族巴布麓部落昨升狼煙聲援王光祿。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5年12月,台東市卑南族巴布麓部落昨升狼煙聲援王光祿。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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