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儼峰/「錯的一方」不能訴請離婚?淺談離婚法制的多邊考量
(※ 文:李儼峰,執業律師)
近來在家事法律領域最火熱的話題是:對於婚姻破綻「可歸責的一方」(例如外遇、家暴)是否有權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憲法法庭日前開庭辯論,也掀起輿論關注,贊成者、反對者各有看法。
贊成者從「自由」觀點出發,認為離婚自由屬於「婚姻自由」的重要內涵,當事者要先能離婚,才能邁向下一段婚姻而受到保障。若勉強湊合怨偶,易導致家暴及兒虐等憾事。
反對者則從「倫理價值」、「保障婚姻制度」的框架看待,認為有責配偶應受限制,不能「要離就離」,且被離婚者及子女的權益也應受保護。兩方立場如何取捨,有無折衷空間,需賴大法官們作出最終決定。
正反方論點的癥結點
筆者認為,這兩說內在邏輯的差異甚大,在判斷上若是陷入線性思考的僵局,不免流於開放與保守的兩個極端,恐難找出彼此的對話空間。
此時,我們應該要反思:大法官就憲法第22條人民基本權概括條款的「婚姻」解釋,雖提及婚姻自由的內涵,然而整體立論架構乃著眼於婚姻家庭的制度保障。先前的釋字242、362、552號處理一夫一妻制度的重婚爭議,釋字372號針對裁判離婚事由「不堪同居之虐待」合憲性解釋,乃至釋字554、791號兩度探討婚姻家庭制度、有配偶者的性自主權及通姦罪存廢的交錯關係,到釋字748號「同性婚合法化」指出異性婚、同性婚應予平等保障。
因此,本次的兩說陣營,實應告訴大法官:為何其論點較諸相對方更能顧及「婚姻制度」所維護的社會功能,並切合當今時代環境?這才是說服大法官的硬道理。前述贊成者高唱的「離婚自由」,須能回應婚姻家庭制度之保障,畢竟離婚自由不該成為自我目的。反對者面對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的思想狂潮,也須指出:現行法之所以合憲,又是維護了那些更值得保護的社會價值?
筆者對此議題持開放態度,拋磚引玉:當兩人相愛結婚,背後的家庭乃至家族就發生了深遠關係,彼此人格也強烈共振,甚至另涉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可謂牽一髮動全身;大法官們若決定打開裁判離婚大門,相關配套規制應通盤考量。
考量離婚的三個要素:情感、經濟安全與時間
正如釋字748號指出:「婚姻乃是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所謂親密性、排他性的內涵不難理解;依筆者所見,探討有責一方訴請離婚之議題,倒應關注永久結合關係於離婚時的「反作用力」,才能真正窺見對於無責配偶的權益影響程度。從而必須深入思考:情感、經濟安全、時間,這三個關鍵因素。
首先是「情感」:想離婚之一方的人格固然重要,但亦應思考被離婚者遭受的被剝奪感:自覺被遺棄、羞愧自責,明明是他方犯錯,卻自責「為何自己沒發現」。試問,若非結婚時彼此認定「永久」結合關係,豈會換來這般的打擊?無怪乎大法官黃虹霞於憲法法庭開庭時說:「要將心比心,想想被離婚的屈辱!」可謂道盡箇中奧秘。
其次是「經濟安全」:縱使民法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對被離婚者來說,有許多的經濟無形資源無從據以請求。例如:一方獲長輩贈與或繼承之房產,他方就不能請求分配;然而現實上能同居棲身、擋風遮雨,就是重要的生活倚靠。一旦面臨離婚,弱勢方的經濟安全勢必會有立即危害。
第三是「時間」:這才是被離婚者的最大損失。白話來說,金錢沒了、再賺就有,但逝去的時光歲月能復返嗎?假使有責一方可請求離婚,鬆綁離婚法定事由的緊箍咒,但被離婚者流逝的青春年華,誰又能夠補償呢?當然並非一定要強令怨偶繼續維持婚姻,只是道出其中荒謬之處:允許有責方獲取自由、時間之利益,卻糟蹋無責方失去而無從挽回的自由及時間。從而是否應將離婚決定權優先交給無責一方,始較公平?
立法應衡量贍養費與婚姻時間成本
若大法官們認定現行法違憲,允許有責方可以訴請離婚,則可預期實務上會出現離婚潮,故相關修法配套(如贍養費)更是當務之急。行政院已提出修法草案,不再侷限請求者須無過失,然而應該考量一併刪除「限於生活困難」要件,適度鬆綁「贍養費」作為扶養義務之延長,使其兼具「補償金」的性質。
草案明定,結婚未滿二年者,給付義務人得請求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由此可知,「結婚時間之久暫」確可作為贍養費數額之衡量因素。在立法上,筆者建議不妨授權裁判者得視具體個案,針對結婚達一定時間者,酌予加重贍養費之數額。如此一來,被離婚者失去青春歲月的時間補償,或有機會被充分維護,以期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