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成打卡聖地?天堂與地獄的假象 | 王子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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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成打卡聖地?天堂與地獄的假象

台中監獄矯正教育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中監獄矯正教育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近來台中地區多了個拍照打卡的新景點。位於台中監獄邊,一處原規劃作為「性侵害刑後強制治療專區」的空地,因遭遇在地居民的強烈反彈,遂將原址改建為「矯正教育館」,於日前盛大風光地正式啟用。而法務部矯正署也在公部門近年來講求施政「亮點」的趨勢下,廣發新聞稿、大邀媒體採訪報導,在一片樣版化的拍照打卡景點中,試圖打造另個「觀光聖地」。

媒體報載指出,矯正教育館裡有1比1比例的囚房,民眾可以親自體驗,還有整片的3D彩繪立體牆,讓你在監獄也可以一秒變網紅、開直播讓粉絲斗內(英文Donate/贊助),一切好不熱鬧。看起來整潔的監所環境、明亮寬敞的牢舍,不小心還會產生「受刑人憑什麼住這麼好」的錯覺,以為受刑人是來享福、不是來受苦的。難道,台灣的監所這麼講求人權?竟是受刑人的天堂?

現世的地獄

在各大媒體大力報導這則新聞的同時,另一個備受年輕人喜愛的社群平台Dcard,也有署名「地獄倒楣鬼」的網友發表了一系列「被關了四個月」的文章,在網路上廣為熱傳。該系列文詳細交代「地獄倒楣鬼」之前因刑事案件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日子,1與在看守所中看到的各形各色人、事、物。文中指出,在不到一坪的空間住到2到3個人,吃喝拉撒都在這個小小空間,當然連廁所也是。沒有水箱的馬桶只能舀水來沖,如廁後也是用手沾水擦洗屁股,遑論熱水這樣的奢侈品只有冬天才會有,而且只提供到3月。此外,監舍裡24小時的監視器、品質堪慮的飲用水,林林總總的處遇,讓他感嘆「連人都稱不上」。筆者做為基層法官,知道他說的沒有加油添醋,這的確是現世的地獄,人權的禁區。

天堂和地獄誰才是真相?答案不言可喻,法務部矯正署即便為獄政沈痾披上這層觀光化的假象,但騙得了別人,騙不了自己。當然,筆者並非全面否認法務部矯正署的努力,透過矯正教育館或許能去除來訪民眾過往一些對於監獄的負面印象,目前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

像是改建廢棄監獄,成為兼具法治教育的觀光景點,如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又或利用各地區監所的在地特色營建休憩空間,如台東武陵外役監咖啡館,這些才真亮點、真實績,而不是像矯正教育館一樣,明著端到人們面前是一套標準,背地裡又是另一套標準;這種裝模作樣的矯情,你可以,但我不行!

當一座美輪美奐的矯正教育館落成後,不禁要問,我們失去了什麼?我們所失去的,是建立一個刑後強制治療專責機構的機會,這無疑使刑罰處遇效果大打折扣。一直以來的狀況是,司法前端忙得半死,透過一連串司法資源、醫療資源的投入,提供特定被告在刑罰後的強制治療,2即便還是限制了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但目的已經轉變成治療而不是監禁,所以亟需專業的醫療服務來補足,也才能落實立法的目的。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法務部只能迎合民意?

法務部不是不知道瞭解此問題的迫切性,早早便著手規劃刑後強制治療的專責機構,然而在籌備過程中,則面臨了一波又一波的地方陳抗,而醫院也對參與這樣的計畫興趣缺缺,讓法務部奔波了半天仍舊徒勞無功。但就算如此,卻也沒有哪一位首長能勇於任事、對抗壓力,將刑後強制治療計畫徹底執行。

事實上,風光開幕的矯正教育館,是犧牲了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換來的。真正的問題沒有解決,而社會防護網的漏洞還是在那裡,一場施政上的煙火就這樣轉移了焦點。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若凡事皆要迎合民意的話,我們真的不需要敵人了。

解方在哪裡?對於受刑人人權、監獄環境的改革呼籲是一波接著一波,甚至知名受刑人張錫銘還透過友人向社會大眾表達訴求,但為何獄政改革還是不動如山、鐵板一塊?沒有選票可能是最大的悲哀。

如果真要能推動獄政改革,或許將選舉權力透過制度設計,讓受刑人可以在監所投票而非回到戶籍地,可能會是一個解決之計。

2012年,時任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中)接下陳情書,當場指示性侵害治療專區停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蒐集
2012年,時任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中)接下陳情書,當場指示性侵害治療專區停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蒐集

  • 大多在看守所的人還不是受刑人,只是被告的身分,刑事案件走完到確定後才「被告」身分,變成「受刑人」,受刑人能享有的權利比還在看守所的被告的來的好一些,但也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 刑後強制治療,主要規定在刑法第91條之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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