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基礎建設:判決「白話文」是假議題嗎?
如果把國家權力的運作,當作是各類產品的製造與服務提供之過程,立法是生產法律、審查國家預算,行政是把人民從頭到尾照顧好,如提供戶政、教育、社會福利等,那麼司法的功能和角色,則是紛爭解決,其所製造出來的產品,以法院來說,最大宗的生產就是「判決」了;無論民事、刑事或行政皆然。
因此,就此觀之,「判決」自然是社會大眾理解司法這項產品最重要的媒介。於是乎,「判決」(產品)要如何讓人(消費者)理解,似乎成為一個必須討論的課題。
判決有專業嗎?
這句話可真夠嗆!可是遍觀這幾年對於司法的批評——尤其判決只要不合民情——輿論的海嘯和恐龍的標籤就如雪片般飛來,彷彿只要懂中文就懂法律。當然不是這樣。
實際上,判決書的產出有三大元素,如同我們每分每秒需要的陽光、空氣和水,那就是事實、法律和函攝(將事實解釋到法律要件中)。以刑事案件中常見的普通竊盜為例子,法條寫得很簡單,條文規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那什麼叫做意圖?什麼是不法所有?又為何實務上有「使用竊盜」的類型,「竊取」是什麼樣的行為?故意和意圖一樣嗎?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的效果應該怎麼分?
然而,以上這些林林總總的細節絕不是望文生義就得以掌握的,更不用說到把一個社會事實和法律條文做出結合,然後給予犯罪行為人適當的評價(刑度);「判決」具有門檻,這並非專業的傲慢。畢竟鍵盤上的法官很簡單,法庭上的法官始終很難。
判決是要給誰看?
判決是要給誰看?是寫給一般社會大眾看的嗎?恐怕這並非是首要選項。
判決對於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影響最大,所以判決書的讀者可想而知主要是「當事人」,接著應該是具有法律專業的人士(包括個案協助的律師)。而再往外延伸的話,可能有將判決作為研究素材的學者、就讀法律系的學子,更外圍則是新聞從業人員以及社會大眾(大部分可能透過媒體才看到判決)。
當然這只是粗淺的分類,但在分類的同時,可發現判決不可能面面俱到,當事人想要看的、法律專業人士會注意的和民眾所留心的,根本上是不同的需求層面,如何期待在一份判決承載這麼多功能,符合各群體的期待,恐怕是過於緣木求魚了。判決白話文的呼籲根本就是站著說話不腰疼,累死一票基層司法人員後拍拍屁股走人。
他山之石可能有錯
看看同樣被認為是專業的醫療領域,曾經也有一波病歷中文化的呼籲運動,甚至近年來還有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出連署,不過都無疾而終。
實際上,反彈的聲音除了來自醫界內部外,最重要的是大眾其實沒有太多共鳴,因為患者去看病歷並沒有太大意義,不管是用藥、疾病的學名,本需專業解讀,而醫學是跨國界的,採專有名詞達成快速理解與溝通。
就患者來說,他更在意的,是醫師能否充分解釋各項醫療處置的效果,以及溝通態度等醫病關係。雖然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別人吃過的米、走過的路都有滿滿的經驗可以參考,但若照單全收、而未思考其適切性的話,判決白話文在命題上可能就是個錯誤。
判決可以不白話,但須簡單易讀
判決書的風格與撰寫的人有很大的關係,同樣的話由不同的人來說,自然會有不同的風貌。而判決的寫作內容更與審判獨立休戚與共。
如果要筆者就現行判決提出建議的話,第一步應該是讓判決書內容再簡單一點,例如不是堆砌大量的證據,而是就對案件的「關鍵心證」多加著墨,同時刪略太多不必要的敘述。如以刑事判決來說,近期司法院推出的「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就是朝這樣的方向前往。
至於何謂「易讀」?在筆者的理解上,不是刻意拿掉法律專業用語,而是透過「編輯力」去改善,例如以往最高法院判決是不分段落的,第一個字到最後一個字全部連在一塊,這樣的「大字塊」情況持續了好幾十年,直到近期才開始有所改變。真心不知道這究竟是優良傳統的延續,還是醬缸文化的窠臼?
另外透過新聞稿的撰寫,也可以在判決與社會大眾間「搭橋」,讓民眾不見得需擁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專業,也能知道為何法官為何做出如此判決,更能有效降低媒體錯誤報導的風險。
既然「判決」作為司法的首要產品,除將內容品質顧好外,門面也需要稍加整修。「判決的樣貌不該是一成不變」,一旦司法工作者能意識到此關鍵,就將是難得可貴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