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落下之前接住他:談《精神衛生法》的專家參審
近來因為屏東發生的身心患者傷人案件,讓社會安全網的議題再度被高度重視,對於社會安全網如何補好補滿,可以說是國人最密切在意的議題;與此同時在《刑事訴訟法》和《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的監護制度也密集審查相關法案,緊急監護似乎成了司法院和法務部的英雄內戰,無論從德國、日本、美國法制的比較觀察,又或是現行司法實務在判決前先為監護的情況,都有不少的討論,也幸好最後還是達成一定的共識,繼續往法條修正的深水區走去。
這些對於緊急監護的相關討論,其實都聚焦在身心疾病患者犯下刑事案件後,如何處理、在判決確定前該羈押與否,或者是要發動監護的依據為何等等。刑事案件往往都是事故善後的敗戰處理,有無可能在悲劇發生前早一步介入,這才是國人心中久懸不下的疑問句。
接住摔落安全網之外的人,精神衛生法作為解答
《精神衛生法》或許就是答案,其實在這波針對監護提出的修法歷程中,《精神衛生法》也有被給予關注,甚至有立委也舉辦了相關的公聽會,希望接住這些在病房與家門前徘徊的病人。
《精神衛生法》為何是解答,這跟《精神衛生法》的定位有關,《精神衛生法》的第1條開宗明義就寫著:「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可以看到其立法目的就是希望能對精神疾病的患者建構一個既能預防也能達成支持功能的社區系統;對比刑事程序著重在犯罪被告的處罰,《精神衛生法》以預防和治療為初衷。
而在這次修法倡議中,《精神衛生法》更不能缺席,至少有幾個方面可以著手,例如:加強社區支持系統、讓病友家屬有喘息空間、更彈性多元的居家服務、加強心理衛生宣導等等,讓身心疾病不被汙名化,不同系統間的銜接與轉軌,才能不會讓病人成為犯人,在落下前可以即時將他接住,進而完備社會安全網!
強制住院需要由法官介入審查嗎?
在這波《精神衛生法》修法的呼籲中,有一部分則和司法拖不了關係,就是關於強制住院是否適用法官保留議題。強制住院規定在《精神衛生法》第41條1,當嚴重病人出現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行為時,可經由精神科醫生強制鑑定後啟動強制住院程序,決定的流程是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由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所組成)申請並由該審查會判斷。
《精神衛生法》規定一次強制住院的天數為60日,但一直以來這樣的規定卻受到人權團體的質疑,尤其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內國法後,更讓強制住院的適法性疑慮浮上檯面2,例如孫健智法官所為的裁定(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衛字第4號裁定)。
從憲法上人身自由保障的觀點來看,如果涉及將來行為處罰的《刑事訴訟法》中的羈押決定必須交給法官決定(法官保留),而且羈押的期限偵查中一次兩個月,審判中一次三個月(延長時則為兩個月),對比強制住院一次也長達60日,即便是以治療為名,卻也不能忽略人身自由遭到限制於一定處所的事實,那是否需要法官介入審查,答案已經不言可喻。
強制就醫的判定需要法官與專家的合審
那法官要如何參與,對於目前《精神衛生法》中規定,強制就醫判斷上,是交由審查會判斷,對照審查會的組成,委員確實都具有相關醫學專業、心理跟職能治療背景。對於法官而言,絕對需要專家給予協助,也不用擔心法官淪為橡皮圖章。
實際上法官是法律的專家,要把關的是當事實帶入法律要件時,在解釋及適用上的正確,審查的動點在於將病人強制住院這樣行政措施的合法性是否具備,但在其他專業領域上本來就能取各家所長,尤其這樣的模式說穿了就是專家參審,也就是在法律案件涉及各種專業領域時,由各該領域專家和法官一起合審合判,這樣的觀念不難理解,未來修法上這樣的方向也應該水到渠成才是。
另外一個要解決的小問題是,這些專家、甚至嚴重病人難道都要到法院開庭嗎,時間上的急迫性容許得下要通知這些人通通到法院齊聚一堂?實際上用「巡迴法庭」的概念就能解決,就像熱騰騰剛出爐的《行政訴訟法》一樣,因應偏遠地區的當事人未來出庭的不便(僅有台北、台中、高雄有行政法院),為了提高應訴便利性,用「巡迴法庭」就是最好的解答,由法官親自移動到當事人所在地開庭,至於強制住院在司法這端可能需多支出的人力與物力,自然也是主事者責無旁貸的責任。
- 《精神衛生法》第41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關於該裁定之解析,請參考「一起讀判決」。
- 過往司法院也曾草擬,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只是後來並沒有進一步成功立法,請參考司法周刊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