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流言終結者、劉潤謙/撕下偏見與歧視,再論司法精神醫院(下) | 特約作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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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流言終結者、劉潤謙/撕下偏見與歧視,再論司法精神醫院(下)

示意圖。 圖/歐新社
示意圖。 圖/歐新社

▍上篇:

司法流言終結者劉潤謙/撕下偏見與歧視,再論司法精神醫院(上)

《精神衛生法》與CRPD的恩怨情仇

2006年12月13日,CRPD經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於2008年5月3日生效。我國雖非聯合國正式會員國,但於2014年8月13日發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CRPD內國法化。這意味著政府機關在制定或實行任何措施時,均必須遵守CRPD相關的規範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此外,施行法規定,相關政府機關應檢視法規及行政措施,若有不符合公約的部分,必須要在法定期限內(三年或五年)完成增修、廢止或改進,屆期未完成,則優先適用CRPD的規定。

CRPD是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機會,並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為目的。將CRPD內國法化確實有助於彰顯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重視,並敦促行政機關落實,但CRPD卻因為「強制住院」這件事,與《精神衛生法》結下了樑子,也引發部分團體、學者、法界的混戰。

為了促進民眾的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並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精神疾病於社區生活,我國訂有《精神衛生法》。

與CRPD產生衝突的「強制住院」則是規定在第41條。對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呈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病患,若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者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生診斷後有住院治療必要,應該要前往醫療機構辦理住院,但如果病患拒絕,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以予以五天內的緊急安置,並指定專科醫生進行強制鑑定。

如果鑑定的結果認為有住院治療的必要,但病患本人依然拒絕,甚或已經無法正常表達時,便可檢附相關資料,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而強制住院以60日為限,屆期需重新評估是否延長,每次延長上限是60日。

然而,這樣的規定,卻似乎與CRPD及其委員會所發布的指導原則有所相牴觸。

CRPD第14條清楚指明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權利,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的理由。該條文的指導原則也指明,這樣允許以對於自己或他人有危險為理由,在未取得身心障礙者本人的同意下收入衛生機構,構成歧視與侵害身心障礙者的人身自由的權利,因此有論者認為,CRPD既已國內法化,這就表示CRPD的施行,等同於廢除強制住院制度。

另一方面,有論者指出,縱使根據指導原則,對於身心障礙者任何的醫療行為,都必須使受醫療者知情,並在自由情況下,基於自由意志的同意才可進行醫療行為。但我國《精神衛生法》已將範圍侷限在「嚴重病人」且有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虞或事實,這表示病患本身已呈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以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又該如何確保病患「知情」呢?且既然患者本身因受病症影響而有怪異思想及奇特動作,故無法處理個人事務,那麼又如何基於自由意志「同意」呢?另外,基於社會安全的立場而言,若患者已經到達上述嚴重程度,若放任在外,恐有社會安全的隱憂。

另亦有論者認為,CRPD第14條的保障,有指明一個前提,那就是「與他人平等」的要件。為什麼我們不能為了治療,而把精神病患強制住院?如果以治療當做出發點的話,這有違「與他人平等」的限制嗎?而且如果目的真的就是為了治療,這還能說是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的理由嗎?

另外,《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規定,最大問題在於,該法主要考量似乎並非治療,而是避免精神病患傷人或自傷,也就是實質上是隱藏版的預防性羈押。如果重點是治療,應該要移除「傷人或自傷之虞」此要件,保留已有傷人或自傷的事實,或限定在對於有傷害他人或有侵害自身「生命」事實,或是增加其他足以認定有強制住院接受治療之必要事由。

如果將因精神疾病而可能對自己身體有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虞,給予極低度醫療的介入,並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同意權;而對於因精神疾病而有對自我「生命」的侵害之虞,而予以較為高強力的醫療介入,會不會才是對身心障礙者生命權的保障?以上,是否仍可能違反CRPD呢?

不過,精神醫學界確實也討論精神醫學與自殺防治間的相關醫療及倫理課題。有論者認為,「生命」是自我決定的一環,是否維繫或結束,應是自我能決定的。這論點或許成立,但這與自殺防治也未必互相不合。如果說是給予相關資源及提供協助,但並無干涉任何人對於自己「生命」的選擇呢?但這或許又牽涉到有無影響他人思考的問題。不過每個人存在的每一刻,都在互相影響彼此的思考,不論是立即的或細水長流、滴水穿石的,或許可以允許專業資源為他人多另闢新路使其有機會接收不一樣的資訊、資源、想法進而有機會選擇,或許就有不同的人生與過程。

人生不就是在每個選擇中經歷不同面貌,如果說任何沒有經過事先知情且同意的介入都不被允許,反而是不是剝奪了「有機會選擇」的權利呢?這些或許都值得再深入討論。

精神疾病與犯罪之間的關聯性

近年來,我們時常可以從媒體平台上看到各種鉅細靡遺的殺人案件,尤其若媒體透過家屬、同學、鄰居、警察等處得知兇手可能或確定有精神疾病的病史,便會大篇幅報導,無論被告的行為究竟與精神疾病本身有無關連,都先加以放大,這也讓民眾對於「精神疾病」有了更負面的認知。

然而,實際上因精神疾病犯案的人數有愈來愈多嗎?根據警政署的全國暴力犯罪1數據統計,2000年為10,306件,2020年為707件,其中最高的是2002年14,895件。如果單就故意殺人的件數分析,2000年為1,132件,2020年為238件,最高的是2002年1,156件。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精神疾病者門、住診人數統計資料顯示,2000年為1,611,270人,2020年為2,827,173人。數據顯示,雖然罹患精神疾病的人數,比我們想像的都還要高,但明明故意殺人案件明顯下降,為何民眾卻常常將精神疾病與殺人案件掛勾呢?

這緣由恐怕有以下原因。首先,以前人們收發資訊的媒介較為短少與如今的自媒體林立顯然不同,也因此, 以往民眾無法在短時間內重複且大量接收類似資訊。不如我們想像一下,如果當今媒體發達的程度,放在2002年,媒體全年無休的情況下,民眾大約每天會接收到四十多件重大暴力犯罪的報導,加上媒體熱愛的兇手家庭、人生、性格分析。這以現在媒體製作新聞的篇幅,恐怕一天24小時都不夠播。

其次,在媒體林立的現在,追求曝光與點閱率已成為兵家必爭之地,「聳動」成為吸引群眾眼球的基本經,而殺人案件對媒體來說就是能帶來流量的新聞類型,也最容易利用「聳動」來吸引眼球。也因此,媒體只要透過短短的標題「快訊」、「即時」、「獨家」、「駭人」、「慟」等形式發布報導,就足以吸引一票民眾的討論。

接著,在資訊發達的現在,縱使多數人對精神疾患的理解相對進步許多,但以量而論,卻仍相當稀少,否則不會出現「憂鬱症就是想太多」這種偏見。在阿滴揭露憂鬱症病史的新聞下,仍不乏有「那麼成功還有憂鬱症」的錯誤認知。縱使多數專家表示,對於想利用精神疾病躲避刑責,也就是需精神鑑定之個案要「裝病」成功矇騙醫療團隊的機率根本不可能,因為處理鑑定事務並非一個人,而是一個團隊。然而,「不相信專業」似乎是這個世代的代名詞,許多民眾仍習慣以自身生活經歷評斷所有領域的事務,更自稱這是在勇於「挑戰專業與權威」。

司法精神醫院與CRPD的未完待續

本文開頭提及,監察院針對「司法精神醫院是否符合CRPD」召開研討會,而有學者提出若干質疑,基本上這些質疑都建基於CRPD第14條及指導原則的基礎。

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對於「司法精神醫院」的議題,從2018年〈成立司法精神醫院有譜?這顆球誰來接?〉、2020年〈司法被醫學綁架?為什麼需要司法精神鑑定?〉到如今的立場都是一致,一再地呼籲政府部門盡速成立「司法精神醫院」。也必須重申,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所主張的司法精神醫院,所收治的對象一直都並非是所有精神疾病的受刑人,而僅有如同英國透過「M’Naghten法則」來判斷被告精神障礙的抗辯,並認為被告於犯案時是處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使其降低或完全喪失辨識能力,甚至是不能自我控制而判決無罪(其實本質是有罪但不罰)的個案,才符合進入「司法精神醫院」的要件。

或許仍有人會質疑,「司法精神醫院」本身就是以「身心障礙」為由且違反身心障礙者本身意願的醫療介入,但是進入到「司法精神醫院」的前提是建立在於行為人已經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侵害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事實基礎。如果建立在這個基礎,是否還能主張CRPD第14條所謂「與他人平等」的情況呢?如果說要給予刑事上的免責,同時又不得給予一定的醫療介入,是否反而才是「不與他人平等」呢?

小結

透過此篇文章,我們希望傳遞給讀者的資訊是:身心障礙本身與犯罪之間並無一定的關聯性。也希望讀者能透過此篇文章,對於精神疾病有更多正向認識。我們也一再強調,友善的社會需要你我共同營造,也才能讓那些有需要的人對外求助。適當的醫療介入對於精神疾病患者而言,可以有效穩定病情與擁有相對較平穩的生活並建立病識感。

最後再次呼籲,「司法精神醫院」有其必要性。從2018年至今也已過了三年,我們期望下一個三年,司法精神醫院能夠建置完成,同時也希望所有精神病患都能獲得適當醫療或社福資源,台灣社會能夠與精神疾患友善共存。

畢竟,我們無法苛求任何人擁抱一個到處充滿著歧視與偏見等並不友善的環境,只有身處在環境中的我們,放下歧視與偏見,以正確的認知擁抱每一個差異,這樣對於每一天都必須用盡力氣才能呼吸並看似安然無恙活著的他們,將有莫大助益。

  • 文:司法流言終結者,由一群來自各地法律好手組成,我們不為司法辯護,而是告訴大家如何正確的討厭司法;劉潤謙,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師,對司法與精神醫學的結合多有涉獵,曾任澎湖醫院精神科主任。

  • 暴力犯罪包含: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重傷害、恐嚇取財、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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