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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促修法無限期隔離精神病犯,病人、家庭、社會只會落入三輸局面

去年鐵路警察李承翰因處理自強號補票糾紛遭刺不治,圖為台鐵全國各地列車在告別式起靈時間同步鳴笛三秒哀悼。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去年鐵路警察李承翰因處理自強號補票糾紛遭刺不治,圖為台鐵全國各地列車在告別式起靈時間同步鳴笛三秒哀悼。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灣社會近年在鐵路殺警案桃園弒母案屏東挖眼案等重大刑案後,對於原本就不甚了解的精神障礙者又多了一層恐懼。

法務部在全民激動的背景下推動修法,試圖把原本最多被監護五年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監護處分天花板打破。日後,只要「有心」(例如輿論壓力過大時),受監護的病人將可能被無限期和社會隔離。(參考:各修法版本比較

倉促的修法在未經充分討論下重重闖關,甚至已列入立法院下週即將展開的臨時會議程,眼看著只差臨門一腳就要三讀通過,諸多民間團體如伊甸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所關注小組連署反對修法,質疑無限期監護只可能加重公共風險、不可能減緩社會焦慮。

為了釐清修法爭議,我們參考引用監察院調查報告、民間司改會12月26日座談會等各方資料,整理出關於監護處分的背景解釋與修法質問。

受監護的精神病人仍要服刑,監護是在刑期外做的治療

監護,是國家要求被告進入精神醫療機構等處所,以監督、保護和治療,來協助犯法的精神障礙者穩定重返社會,也讓社會得以重新接納彼此。

許多人誤以為精障者可以用監護名義逃脫刑責,其實犯錯的精障者還是需要為做錯的事付出代價。

依照犯行當下的狀況和案件不同,的確有人會在精神鑑定過後被判無罪,但有更多人是需要服刑期的,只是在服刑前或後,還會被加上監護。例如,犯下嘉義鐵路警察命案的鄭再由,後來即被判服刑17年再加上強制監護五年。

監護的目的,不是為了完全「治癒」精神病人,而是用一定程度的「治療」讓病人穩定,能夠銜接社會,重返日常生活,達到社會安全的目的即可。

34%的被監護精神病人,犯的是竊盜罪等輕罪

大家都怕惡人惡意拿精神疾病當作犯罪藉口,其實真正的精神病人才怕用精神疾病作為辯護。曾有一個思覺失調患者便說:「我寧願我是犯人,而不是精神病人。」

和媒體大肆報導精障傷人的社會新聞印象相反,根據監察院調查,十年來,被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受監護的人中,以竊盜罪最多(約占33%);近五年來的受監護處分案件,也是以竊盜罪最多(約占34%),其次才是暴力犯罪(21%)、公共危險(11%)、妨害自由(5%)等。

竊盜侵害的是個人財產,不是傷害生命、身體等重罪,行為也不具暴力性和攻擊性。如果是一般人犯竊盜罪,原本只是六個月左右甚至可以易科罰金的輕罪。但,只因為他們是精神病人,反而因此會受到長達一至三年的監護隔離,更是如今社會高喊「關到死」首當其衝的一群人。

換句話說,一個分不清現實的精神病人,在急性發作時,如果因為肚子餓走進便利超商拿了一個麵包,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偷竊」,原本可以罰款或以六個月服刑負責,現在卻常因為是精神病人,而被強制住院、和社會脫節一至三年,導致出院後病情更不穩定。

大家都怕惡人惡意拿精神疾病當作犯罪藉口,其實真正的精神病人才怕用精神疾病作為辯護。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家都怕惡人惡意拿精神疾病當作犯罪藉口,其實真正的精神病人才怕用精神疾病作為辯護。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半數以上是思覺失調患者,暴力犯罪比率僅占0.7%

在監察院調查中,近五年來的受監護處分案件中,有五到七成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心智障礙者則占一成。根據美國學者Swanson研究,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暴力犯罪占全部暴力犯罪不到一成。我國統計也顯示,近五年來,台灣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暴力犯罪比率,僅占所有暴力犯罪的0.7%。

此外,醫療上最難以處理的反社會人格,其實一開始就被《精神衛生法》排除、無法以精神疾病為辯護理由(無法動用《刑法》第19條)。這群最被社會大眾恐懼、難以矯治的犯罪者,根本不在監護處分會覆蓋的群體中。

就算是合併反社會人格而進入監護的病犯,在調查中都顯示,醫療上能協助的有限,看不到明顯的治療效果,反而造成醫院員工和其他病人的威脅。

無限期延長監護、無止境加蓋精神病院、隔離這群被媒體妖魔化的患病者,真的能緩解我們的焦慮嗎?

修法打破監護期限天花板?全面佈建司法精神醫院?

如果修法闖關通過,會發生什麼事?目前法務部提出的監護修法已進立法院,只差三讀闖關,其中兩大重點:

  1. 檢查官可以不限次數延長監護年限,每次不超過三年
  2. 建置/擴充司法精神醫院和病房

國家強制觸法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其實違反CRPD等國際公約,但這暫且不談。重點是,礙於資源和諸多問題,如今許多執行監護的醫療院所幾乎只剩下監禁功能,只有「監」而沒有「護」。其中不僅沒有真正有效的治療,反而缺少一般監所會做的勞動和活動,以及一般精神病人在病院中能做的復健和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家屬會面、室外職能治療活動、出病房在院內購買生活用品等,還可能因為空間設施限制,而和其他精神病人產生衝突。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犯了法,本來就該付出代價,哪來要這麼多權利?」先別提國際公約和人權,被強制住院的精神病人並不代表不用服刑,住院的目的是為了監督、保護和治療。

先別提國際公約和人權,被強制住院的精神病人並不代表不用服刑,住院的目的是為了監督、保護和治療。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先別提國際公約和人權,被強制住院的精神病人並不代表不用服刑,住院的目的是為了監督、保護和治療。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如果住院五年都治療無效,還要繼續住到老?

現在的法律規定監護上限五年,是因為三至五年是精神疾病治療的黃金期。如果一個病人治療超過五年還不見成效,就像我們一般人住院五年還不見起色一樣,沒有人會自主選擇繼續住院。既然住院五年都無效,為何還要再加長?

這次修法如果通過,原本以治療為本的精神醫療院所,很可能成為「監獄的延伸」,以監護之名行人身拘束之實,不僅違憲,也只是暗示更多的判決往這裡前進。

再加上,現行監護成效不彰,各地區資源和戒護人力不足,執行監護的醫療院所經常無法做到有效的分流和多元的輔導。例如,有藥酒癮的、思覺失調的、性侵害或重刑犯等,需要的治療和因應方式(處遇)都很不同,許多地區醫院根本無力執行。有些發展性障礙、智能障礙等,也不屬於可治療的「精神疾病」,需要的是特殊教育和協助。

「沒有專設機構、專業的人力物力,執行時間再長也難有成效。」高雄大學張麗卿教授在監察院調查中說:「不同狀況的精障者,甚至合併兩種以上疾病的,需要靈活多元的處遇。」

人終究是要回歸社會,越晚回來越危險

所以,和大多數人想的不同,延長強制住院時間並無法解決問題,反而讓長久與社會隔離的精障者,更難融入社會。因為 「壓力」 和 「孤立」 正是觸發精神病發作的高危險因子。人被孤立越久,越跟不上外面高速變動的世界,出院(監護結束)後也越無法適應。

伊甸基金會主任廖福源便說:「國際上對待精神障礙者,是以全力減緩孤立、提供社區支持為原則,台灣卻背道而馳。」

除非我們都打算漠視憲法和國際公約,把所有人關到死、終身監禁,否則一旦這次修法倉促通過,在周邊配套措施不足之下,與世隔絕超過五年、十年、二十年的精神病人只會更難和社會共存。

把精神病觸法簡化成醫療問題,是非常危險的誤解

生病並不是犯罪的必然條件,有病的人不等於會犯罪的人。反過來說,就算精神病人在監護期間被「完全治癒」,也沒有人能說「沒病的人就不會犯罪」。

撇開精神病人,我國對於一般受刑人,也只要求服完當初被判的刑期、付出該付的代價即可出獄。沒有任何人能保證誰這輩子不會(再)犯罪,也沒有人能斷定更生人一定會再犯。

嘉南療養院醫師李俊宏在監察院調查中說:「把精神病患犯罪問題簡化成醫療問題非常危險,其中有先天或性格因素,還有家庭和社區環境等問題。如今卻全歸在精神醫療系統,不管把監護期限修得再久,問題都不會解決。」

宏恩醫院龍安分院也在調查中說:「要預估再犯風險或評估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太難!心智狀態或精神疾病,都跟犯罪行為之間沒有絕對的因果關係。」

在日本,要確定精神病犯是否能出院,評估重點並不在他們再犯的可能性,或出於公共安全的維護,而是著重在患者本身。從行為、症狀、治療情形是否有助於患者改善、是否能復歸社會為核心。

生病並不是犯罪的必然條件,有病的人不等於會犯罪的人。反過來說,就算精神病人在監護期間被「完全治癒」,也沒有人能說「沒病的人就不會犯罪」。示意圖。 圖/路透社
生病並不是犯罪的必然條件,有病的人不等於會犯罪的人。反過來說,就算精神病人在監護期間被「完全治癒」,也沒有人能說「沒病的人就不會犯罪」。示意圖。 圖/路透社

蓋病房關起來或許比較簡單,卻恐怕是短期的便宜行事

在精神障礙觸法的防治路上,分為三個層次:

  1. 行為之前的預防資源佈建
  2. 行為之後的刑事處理:包括監獄(2.1)和監護醫療院所(2.2)
  3. 刑罰後回歸社會的銜接和追蹤輔導

台灣社會安全網第二期預算,編列超過三十七億元來為全台不過數百名的病人大幅佈建司法精神醫院和病房1,把資源集中在這三大環節中的其中一小點(2.2),其他預防性的支持、重返社區的輔導和司法過程中的協助都極度缺乏。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林俊儒在12月26日的座談會中強調:「很多社區預防工作連一個專職人員一年的薪水都付不出來,我們卻花這麼多錢在這裡(司法精神病房),比例嚴重不均。」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說:「很多地方社區資源非常缺乏,根本沒辦法要求他們來承接(精神疾病犯罪預防)。真正開始關注精神病人的時候,通常都已經是進急診室了。」

伊甸基金會主任廖福源則說:「結束監護出來的人,社工光要帶他找地方住,或帶他就業都找不到機會。本來的資源沒有增加,就算監護出來也沒有意義,社工還是無技可施,只有增加案量。」

脫離社會五年、十年,卻想用兩個月鬆散拉回正軌?

目前修法草案中,關於復歸社會的機制只有一項:在監護結束前兩個月,會由檢察機關召集醫療、社福、警政、勞政、更保等相關單位開會討論,如何讓精神病人好好回到社區。

只是,根據監察院調查,許多醫院面對這種會議並沒有編列相關費用,主持的地檢通常只聽醫院報告病人狀況,個案、家屬和(病人出院之後要負責追蹤的)心衛社工也都不會參加,整個會議往往流於形式。

伊甸基金會主任廖福源說:「現行地檢署本來就會開社會復歸會議,卻都沒有心理衛生社工參與!一堆不是真的要跟家庭工作的人開的會,卻要叫心衛社工去執行,苦果讓家庭和精神病人去承擔。」

「轉銜會議中沒有實際的行動指引,沒有當責和實際的分工,就算坐下來開會,協助網絡也不會自動生成,召開會議的地檢署也搞不清楚各方資源(能如何有效運用)。」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也表示,過去開過太多無效的會議,就算大家都坐下來談了,也不知道最終誰有比較大的權力能定案。而且,精神病人並不是在聯繫會議上才沒有聲音,在整個精神治療的系統中,病人的意見都小很多。

陳惠敏說:「家屬的聲音一直比病人大,因為他們承擔了太多,所以意見變得很重要。這也暗示了照顧責任最終還是會落到家屬身上,沒有人在幫他們承擔。」

讓精神病人回歸社會的有效銜接機制、家屬們的支持性服務,在目前的修法草案中都看不到。急就章通過修法,只為錯誤滿足社會焦慮,究竟能否確實縫補社會安全網,還需要重新謹慎檢視。

司法和醫療都不該、也無法承擔所有社會任務。在治療上遲遲不見起色的病人,就該盡快讓社福單位或其他社區支持網絡進場,投注更多資源在重返社會後的追蹤輔導。關於現行系統的更多解方,我們可待下篇討論。

▍下篇:

八大建議呼籲監護修法踩煞車,別讓司法和醫療單打獨鬥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34億6135萬2000元(設置司法精神醫院、安全戒護人力)+2億6984萬(開設司法精神病房)=37億3119萬2000元。資料來源: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核定本P.138(計畫總經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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