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保護管束,民進黨人就是比其他人更加平等?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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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保護管束,民進黨人就是比其他人更加平等?

圖/取自唐儀靜臉書專頁
圖/取自唐儀靜臉書專頁

警語:本文並不在為民進黨台南市議員參選人唐儀靜背書,而就此案以法律工作者立場表示法律意見。當然,社會觀感是人民所在意的,但唐儀靜提前解除保護管束則涉及法律議題。司法流言終結者在此拋磚引玉,還望先進不吝賜教。

日前,媒體上一則〈提前解除保護管束 唐儀靜獲徵召參選南市議員〉報導,在社群網站引發網友質疑唐儀靜是否因政治/政黨因素而享有特權。有網友痛批「司法為政治服務」,也有網友搬出法務部77法保字第14571號函釋,質疑法務部明明認為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為何法院卻依然給予免除執行?

根據媒體報導,唐儀靜於2011年4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北區長榮路段,與石姓女子的機車擦撞,對方傷重不治。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個月;二審時,因雙方和解改為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截止日為2019年9月,因此依民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規定,不得為黨籍候選人。

然而,唐儀靜今年通過民進黨台南市安南區市議員初選,但因車禍被法院判處保護管束,因此無法提名,為爭取提名機會,據媒體指稱,唐儀靜事後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該聲請於月初獲准。

看到這裡讀者應該一頭霧水吧?為何受保護管束人居然可以為自己聲請免除執行保護管束?這也太好了吧?這不是政治特權什麼才是政治特權?但這則新聞風波真的是「司法為政治服務」,或是「法院民進黨開的」嗎?針對此議題,讓筆者試著來為各位分析。

有些人就是比其他人更平等嗎?

首先,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

  • 第75條: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 第77條: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為前二條之聲請。

也就是說,檢察官得於徵詢觀護人意見後,如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可向法院聲請免除繼續執行,或者觀護人認為適當且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也可主動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免除。

另外,再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96號裁定可見,聲請免除繼續執行保護管束案件的聲請人,是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根本不是特定媒體所寫的「唐儀靜向法院聲請」,因此特定媒體報導唐儀靜向法院聲請獲准免除保護管束,實為錯誤之理解,連帶誤導大眾,進而引發質疑的聲浪。

這時有讀者就要提出疑問了,有鄉民在PTT指出法務部於77年做出函釋,明確表示「緩刑或假釋交付保護管束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來質疑為何法院仍然給予適用?不是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不是有些人就是比其他人「平等」呢?

細究函釋的內容,可見法務部的函釋立基點是解釋當年《刑法》第97條而做出的行政函釋,該條也已於民國94年修法時刪除,刪除理由為「原第九十七條係就裁判諭知保安處分之期間特設免除及延長之規定,而普遍適用於各種保安處分。惟經分別檢討修正後,本條已無保留必要,爰予以刪除。」

因此,原條文既已遭刪除,除了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回歸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外,其他相關所做之行政函釋亦失所附麗,一同失去效力,自不能再予以援用,因此鄉民所提之質疑,乃為對法律脈絡不明瞭而產生的誤解。

另外,根據大法官釋字216號解釋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也就是說,對於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所做出之相關函釋,法院可予以援用,也可以依據法律表示適當的不同見解,並不受行政函釋之拘束,固無鄉民所謂「法律與台灣價值牴觸者,無效」的說法。

緩刑期間究竟是否要交付保護管束呢?其實也不一定。

根據《刑法》規定:

  • 第91-1條: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略)
  • 第93條第1項第1款: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者。(略)

也就是說,不是每件緩刑案件都必須交付保護管束,犯有91-1條所訂之罪才是「應」,其他是「得」。

然而,究竟緩刑已交付保護管束,到底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得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呢?實務上聲請案例極為少數,然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41號裁定指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得裁量免除保護管束之規定,與有確定期間之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性質即有不同。」從該例中顯然採否定說,與此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96號裁定為相反之意見,看來在實務上針對此議題也有不同意見,各位讀者看了兩份意見相左的裁定後,您覺得呢?

司法不為政治服務

曾有人說「讓社會大眾誤解司法才是正確的,否則如何操弄風向?又如何製造輿論?」過去也曾有媒體以「檢察官判決不起訴」來報導司法新聞,無怪乎曾有法律工作者感嘆,他對台灣的司法改革只有一個期待,就是讓社會明白「檢察官跟法官不一樣」,這樣就好。

在這起風波中,有網友以經典諷刺名著《動物農莊》中的金句,批評唐儀靜提前解除保護管束是「有的動物就是比其他動物更加平等」,暗指政黨色彩所挾帶的政治資源,才是唐儀靜得以免除保護管束的主因。

然而,如前所述,緩刑中解除保護管束在實務上也有不同的見解,儘管此例在法律意見上有所分歧,但也應回到法律意見上加以討論,而非動輒冠上政黨大帽,讓各自陣營的支持者歸隊,迅速集結並進而形塑政治對抗的氛圍。

持平而論,司法乃為全民而服務,沒有誰特別的公平,如果「特別」就不是真正的公平。此外,許多做出不同裁量的因素與論證過程都留存在案件卷宗裡,見諸媒體的版本難以深探裁決背後的理由。無論如何,司法應該秉持憲法所賦予司法獨立之精神,審慎、客觀的對每件案件的不同予以不同評價,這才是為全民服務的司法。否則,這世界豈不是變成輿論製造大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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