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關係應迴避審案?談吳瑞北停聘管中閔案之敗訴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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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關係應迴避審案?談吳瑞北停聘管中閔案之敗訴

12月27日,台大電機系教授、台大校長參選人吳瑞北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意圖阻擋管中閔上任台大校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12月27日,台大電機系教授、台大校長參選人吳瑞北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意圖阻擋管中閔上任台大校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12月24日,台大校長人事一案終於在教育部長「勉予同意」下,劃下句點(?)。消息一出,台大教授吳瑞北即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意圖阻擋管中閔上任台大校長。該案於12月27日開審,1月4日遭到駁回,卻引發另一起法官迴避風波。

合議庭審判長蕭忠仁因在台大兼課,被認為是管中閔同事卻未迴避,而遭質疑裁判不公,掀起網路論戰,司法流言終結者今天就來帶各位窺探關於迴避的那些事吧。

法定迴避事由有哪些?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法官有下列情事,應自行迴避之: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八、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九、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
十、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
十一、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十二、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也規定當事人可聲請法官迴避,但限於兩種狀況:其一,法官有上述應自行迴避事由但未迴避;其二,法官有上述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必須負起說明原因的責任與義務,向法官所屬法院提起。

回到台大吳瑞北教授一案,首先吳瑞北教授根本沒向法院提出法官迴避的聲請,且「同事」這件事,也不在上述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之內。因此,若真要爭執審判長蕭忠仁因身為管中閔同事是否需要迴避一事,自然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即當事人可自行聲請法官迴避的其他事由。

當然,除了上述法官應自行迴避事由,法官若認為有其他事由,可能使法官自己於形成心證的過程產生偏頗時,仍然可以自行上簽呈,簽請院長批示迴避與否。

身為同事必定偏頗?

公司有大有小,若是小型公司,你說大家必定都有往來因此顯有偏頗之餘,筆者想這應該不會有人有疑問,但大公司少則百名,多則千名員工,是否都有往來?是否都有熟識?是否顯有偏頗之餘?顯然不是如此容易斷定。

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所謂「有偏頗之虞」,是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之間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是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能合理產生懷疑;且此種合理懷疑之發生,存有完全客觀的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1

聲請人就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若僅以法官與當事人曾任職於同一公司,即推測法官與當事人間具有密切之交誼,而未敘明法官在執行職務過程有何偏頗之虞的具體事實,該聲請法官迴避,自然難以認為正當。

同事情誼乃社會基本人際關係,曾經為同事者,因工作上密切接觸而建立私人情誼,或彼此間因立場不同而互相猜忌,上過班的各位也都經歷過那些酸甜苦辣。且除了公事外無任何私下互動者亦屬常見,因此曾互為同事關係者之間,不必然感情深厚或存有恩怨。

此外,聲請人必須具體說明該案法官與當事人究竟有何恩怨或特別私交,足以使法官於審理該案時不能本諸專業素養而可能偏頗。聲請人不能僅憑主觀判斷想像,而必須釋明客觀上該案法官有足使人合理懷疑不能公平裁判之情形。

綜上所述,審判蕭忠仁長雖與管中閔為同事,但究竟是否有私交?或是否有所恩怨情仇?皆未見媒體或當事人加以說明,更何況當事人吳瑞北教授根本沒提出聲請。

因此當吳瑞北教授聲請假處分遭駁回,媒體開始炒作審判長蕭忠仁與管中閔是同事卻未迴避這件事,意圖帶領民眾再次痛批司法偏頗不公,蓄意無視我國相關法令規範時,司法流言終結者只看見媒體為了點閱率再度將司法當作祭品,顯然媒體自我反省的能力有待證實,也難怪網路間總流傳著一句話:「說個笑話:媒體自律」。

  • 司法流言終結者:FB

  • 參照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二八五號判例、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三一八號判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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