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零容忍破功?警方的科學證據「科學」嗎?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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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零容忍破功?警方的科學證據「科學」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有新聞報導,宜蘭縣孫姓男子酒駕自撞民宅,呼氣酒測值每公升達0.22毫克,檢警以公式回推孫男事發時酒測值為0.31毫克,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法官以個人體質不同,酒精代謝率有別,判孫男無罪。

判決結果被基層質疑打臉「酒駕零容忍」政策,有基層警暗諷孫男遇到「好法官」,而除了部分網路媒體相繼報導外,《東森新聞》也於Facebook上傳影片探討該案例,然而又是一次的斷章取義煽動輿論。究竟為何法官不採信員警的酒精回推公式?以下帶讀者來瞭解。

酒精濃度回推公式怎麼來的?

相信讀者多少都聽過酒精濃度回推公式1,但是就如同各種讀書時期背過的數學公式一樣,就是一個公式,但不同的是,學校老師會帶同學回頭驗證數學公式的正確性與合理性,並說明它的來源。

那這個酒精濃度回推公式呢?我們來回頭看看他的來源: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在民國77年發表〈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精對駕駛人生理影響之實驗分析〉報告,報告第43頁指出當時是以「13位大學以上程度之男性學生,平均年齡24歲、平均體重62公斤、無習慣性飲酒」來進行實驗。

看到這裡,無論是理工科的還是生技醫學相關的,凡是進過實驗室做過實驗的大概都會提問:「就這樣?」對,不要懷疑,就這樣。沒有其他的對照組,就是找一群年輕男生平均數值然後「全國適用」!

事實上,該實驗設計已遭各界質疑過,如為何實驗對象為「大學以上程度」,大學以下不行嗎?為何是「男性」,女性難道不喝酒嗎?又為什麼是「學生」,是學生壓力大、夜夜笙歌嗎?應該也不是吧!平均年齡24歲,那每個人的健康狀況、身體素質跟病史都一樣嗎?另外,「無習慣性飲酒」所指為何?平均幾天喝一次酒、一次喝多少叫習慣,這些都有詳細且精確的定義嗎?喝的酒種呢?喝威士忌、紅酒、高梁、調酒跟喝啤酒一樣嗎?退一萬步來說好了,假設有飲酒習慣的,他的酒精耐受程度會跟無飲酒習慣的一樣嗎?實在有太多問題需要釐清。

此外,該回推公式也不是近日才遭質疑,早被N個法院判決打臉,如2015年間,就有多家媒體就報導。而被打臉的原因不外乎是樣本數太少、實驗年份過久,與現今技術不能相比等等。另外「酒後駕駛對交通安全之影響」、「國人酒精濃度與代謝率及對行為影響之實驗研究」等專業文獻2,也說明飲用酒量呼氣酒精濃度一般與體重成反比。

如50公斤與70公斤的人飲用相同的酒量,50公斤的人體內酒精濃度會較高,所以受測者之體重也會影響酒精代謝率,更何況性別、年齡、有沒有飲酒習慣、肝功能有沒有異常,當然也跟酒精代謝的快慢有關。

換個比較簡單的說法,假設今天藥廠開發一種新藥,僅僅找來「13位大學以上程度之男性學生,平均年齡24歲、平均體重62公斤」來試驗,便向社會大眾宣稱,這個藥不論男女老少、體質如何,吃了都有效,先不說衛服部一定不會讓他上架,請問這種藥,藥廠敢賣,你敢吃嗎?

這也如同有的人喝碗燒酒雞(還不是全酒喔!)就爛醉如泥,有的人喝了一罐58高粱還可以跟你算高等微積分一樣,每個人對酒精的承受能力與受影響能力就是不同。

而且,根據相關研究數據,人體飲酒後的酒精濃度,約在1小時後達到高峰,接著漸漸下降,所以直接以被酒測時與喝酒當下時間差回推酒精濃度,顯然有誤。而交通部亦曾回函3表示:

前述研究報告後,並無較新之見解,另有關於行為人飲酒體內酒精濃度與時間之曲線,國外及我國曾藉實驗方法,嘗試描述其消長關係,惟因影響上述曲線之因素,如體重、當時有無飲食、對酒精敏感及病史等變數,故難以針對個案推估其影響。

連作成前述報告的交通部都自己承認,飲酒者體內酒精代謝情形,涉及體重、飲食、對酒精之敏感度及病史等變數之影響,沒有辦法對個案推估,檢警機關卻一而再、再而三的拿「13位大學以上程度之男性學生,平均年齡24歲、平均體重62公斤、無習慣性飲酒」這具有重大瑕疵的實驗數據,去回推全體民眾的酒測值,陷民眾於罪,不會太過誇張?

既然回推公式存在重大瑕疵無法採用,那麼員警測得的0.22就沒有任何依據往上加到超過0.25。根據新聞報導,在判決出爐後,基層警出現反彈聲浪,基層員警質疑,酒後肇事酒測值每公升達0.15毫克,就能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呼氣濃度已達0.22毫克又肇事,回推酒測值也超標,然而既然回推公式已被指明重大瑕疵不再適用,自然不能回推,另外該位基層員警顯然有「移送=有罪」的錯誤誤解,如果移送=有罪,我國《刑事訴訟法》可以大幅刪減條文。

小結

回到本案,既然回推公式不適用,那麼0.22的數值就不構成《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那麼就來討論是否適用第2款,然而因為員警移送時就主攻第1款,對於第2款「致不能安全駕駛」就沒有太多調查,自然難以定罪。

本件孫男以時速90公里過彎,基本上就是《卡提諾狂新聞》常說的「彎的過去就是拓海,彎不過去就填海」,所以他彎不過去,幸運的是沒填海,倒是把人家的倉庫填滿了。

科學證據之所以重要,在於減少冤錯案,也減少翻案的可能,今日的科學技術與30年前早已不能相提並論,然而至今仍有「基層員警」引用30年前具有重大瑕疵的實驗結果說這是常識,顯然嚴重忽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近年來一直呼籲的「科學辦案」。

此外,警政署更應致力提供最新研究報告、技術,培養「基層員警」(確定不是高層冒名?)的科學辦案觀念,而不是被打臉就向媒體亂放話,把全民當傻瓜。

  • (酒測值)+0.0628(固定值)×(經過時間)。
  • 蔡中志(2000),〈酒後駕駛對交通安全之影響〉。《警光雜誌》,522,P.21-23。
    蔡中志(2001),〈國人酒精濃度與代謝率及對行為影響之研究〉。《警光雜誌》,538,P.56-57。
  • 台中地院104年度交易字第8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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