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監委陳師孟:彈劾曲棍球案檢察官,不僅不學無術更是無知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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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監委陳師孟:彈劾曲棍球案檢察官,不僅不學無術更是無知

監察委員陳師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察委員陳師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監察院發布新聞稿,通過彈劾當年承辦立委段宜康曲棍球案的台中地檢署陳隆翔檢察官,消息一出,法界嘩然,相關團體相繼發表聲明,更發起「捍衛司法獨立連署」活動。

對此,監委高涌誠接受媒體採訪時,卻是指責反對者是用政治性語言抹黑,掩飾法律缺失,更痛批連署者都沒看過相關卷證,盲目連署,難怪司法公信力不彰。當然,監委陳師孟也不吝提出他的想法跟意見。

據多家媒體報導,陳師孟表示,「這些跳出來說監察權侵入他們紅線、核心的司法官都是不學無術」;又說「完全不知道憲法,或任何法律有哪一條說監察權不能夠侵犯司法的審判核心」,更指出「司法院和監察院都是獨立行使職權,但並沒有什麼憲法或法律條文裡有所謂的審判核心,也沒有偵查核心」。他並指出,「光靠一個權力自律是不夠的,一定要有他律、有別的權力制衡,才不會犯錯。」

既然陳師孟監委叫戰了,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身為司法的一員,也只好誠心迎戰。

我們先整理一下陳師孟的幾大論點:

  1. 說監察權侵入司法獨立紅線、核心的司法官,都是不學無術。
  2. 憲法或哪條法律有說監察權不能夠侵犯司法的「審判核心」?
  3. 司法院和監察院都是獨立行使職權,並沒有什麼憲法或法律裡有審判核心,也沒有偵查核心。
  4. 權力自律是不夠的,一定要有他律、有別的權力制衡,才不會犯錯。

不學無術的是司法官?還是少數特定監委?

先來說明審判核心與偵查核心的部分。根據《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正是司法獨立的法源依據,恣意的事後調查、彈劾,都將造成寒蟬效應,這不正是一種干涉?不知道陳大監委看不看得懂「不受任何干涉」這幾個字?縱使看得懂,又是否搞得清楚其意義?

偵查核心的部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解釋理由第三段後段提到:

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其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亦應同受保障。上述人員之職權,既應獨立行使,自必須在免於外力干涉下獨立判斷。

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效力,依《憲法》第78條規定,大法官作為憲法的有權解釋機關,大法官宣告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都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因此,監察權的行使,亦不得逾越憲法以及大法官解釋的意旨。

另外,對於陳師孟監委指出司法需要他律的部分,根據《法官法》第33條第1項、第89條3項規定,無論是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員組成均為11人,而司法官人數僅為4人(3+1),律師及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為7人(3+4),這尚且不夠稱之為具有「他律」?

是以,陳大監委既然說權力不能只有自律還要他律,進一步解讀應該就是認為當前法評會與檢評會沒有他律的功能,那我們就來回頭看看監察委員又如何自律與他律?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本會委員由本院院長以外之副院長及委員擔任」;第4條,「本會之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除因公外出者外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有沒有發現,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全部都是自己人,還要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投票同意,陳大監委好意思說司法的評鑑委員會具有超過半數的非司法官委員不夠他律?如果這都還不能勉強稱作他律,請問陳大監委,貴院的紀律委員會又算什麼?沒有外部監督,又有誰能夠制衡少數濫權的監委?

法律見解之所以不能成為被評鑑的原因,在於保障司法獨立性,我國不是共產主義的一言堂,也因此,法律學說會出現甲說、乙說、丙說等實務見解及學術見解,互相支應、擴充、批判、限縮,就如同一個人死亡與出生的定義,都分成「心肺功能喪失說」、「腦死說」與「陣痛說」、「一部露出說」、「全部產生說」、「斷帶說和獨立呼吸說」,而法律見解自然包含事實涵攝,畢竟事實牽涉及法律適用,如何分割?難道往後所有案件均先送陳師孟、高涌誠、蔡崇義三位大監委審閱、裁示?

多年前台中地院曾發起「箱子還您,獨立還我」倡議廢除判決前送閱制度,落實司法獨立,然而如今卻有少數特定監委無視司法獨立之本質,濫權行使監察權,卻還指稱司法官不學無術,令人傻眼。

小結

當陳師孟等少數監委高舉司法改革、保障人權之旗幟,對判決指手劃腳,那麼本團隊鄭重請教,當新北市多位員警偽造送達通知書而騙取拘票侵害人權時,監委你在哪?當號稱新店戰神的員警,僅因對方有毒品前科就恣意攔查侵害人身自由,遭到起訴時,監委你在哪?當員警趁駕駛人停等紅燈時,未依法執法濫行酒測時,監委你在哪?當最近爆發有員警為了績效製造多份假筆錄時,監委你又在哪?當台中市勞工局針對永采烘焙坊壓榨實習生案打假球時,監委你人呢?

更有意思的是,據最高法院95台上5660判決指出,台南高分院94重上更(二)654號判決有以下重大瑕疵: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序完畢後,疏未就被告之被訴事實予以訊問,無異剝奪其防禦權之行使,抑且有害於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其本此有瑕疵之審判程序所為之判決,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審判長調查證據程序完畢後,並未就上訴人被訴之犯罪事實訊問上訴人,而僅就已判決確定之上訴人背信罪部分之事實為訊問,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謂適法。

而最高法院判決中所批評的「剝奪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有害於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的台南高分院審判長,便是如今監委蔡崇義。而蔡崇義遭撤銷的判決,若以當今監察院的彈劾標準來看,是不是更需被彈劾?

敢問陳師孟監委,是不是也該回頭彈劾一下當年「剝奪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有害於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的審判長蔡崇義呢?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2條第1項,「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第2條第2項第7款,「不得從事其他有關黨派之政治性活動或行為」;第3條「監察委員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受質疑有損監察形象之行為」;第7條「監察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既然如此,不妨這麼問吧,陳師孟監委所有可能涉及的自律規範,何時才會移送紀律委員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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