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小案就是浪費?搞懂何謂「濫訴」,珍惜司法資源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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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小案就是浪費?搞懂何謂「濫訴」,珍惜司法資源

近日發生桃園地檢署針對桃園地院特定法官辦公室進行搜索的事件,「法官告法官」引發社會嘩然。示意圖。 圖/美聯社
近日發生桃園地檢署針對桃園地院特定法官辦公室進行搜索的事件,「法官告法官」引發社會嘩然。示意圖。 圖/美聯社

近日發生桃園地檢署持桃園地院核發之搜索票,針對桃園地院特定法官辦公室進行搜索的事件,「法官告法官」引發社會嘩然。

根據媒體報導,此件搜索起因於桃園地方法院曾姓法官因與友人的親密照片外流並遭檢舉,曾姓法官認為照片應不會無故外流,遂開啟辦公室電腦的錄影鏡頭,沒想到竟意外錄到同一辦公室的蔡姓法官曾偷開他的電腦。曾姓法官認蔡姓法官涉嫌妨害秘密罪嫌,遂向桃園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始向桃園地院聲請搜索票後進行搜索。

事件爆發後,桃園地院隨後發布新聞稿表示,整起案件與公務無關,將配合地檢署調查,並將適當調整法官的辦公室。

針對這起事件,《中國時報》在21日刊出報導評論,記者蔡依珍批檢方大動作辦這種妨害秘密罪的「小案子」、法官浪費司法資源,暗指曾姓法官沒有考量訴訟的必要性。報導中也舉前陣子桃園地院孫姓法官於判決書表示「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裁罰民眾六萬元為例,認為法官認定民眾濫訴,卻又為這小案興訟「著實諷刺」。

然而,蔡姓記者的報導,卻似乎是誤解了何謂濫訴及浪費司法資源,又何謂大動作辦小案,這次就讓司法流言終結者向各位一一說明。

針對妨害秘密罪進行搜索是「大動作」?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可以搜索。對於第三人則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也可以搜索。

搜索是一種偵查手段,當認為有必要時,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了調查證據,搜索也是常用的手段。

本案要如何證明蔡姓法官有妨害秘密的事實?由於妨害秘密罪不罰未遂犯,若不透過搜索,光憑曾姓法官所錄到蔡姓法官使用他電腦的畫面,很難確認蔡姓法官是不是真的有翻拍電腦螢幕、翻拍的內容是不是非公開的對話活動。那麼當犯罪證據可能就在嫌疑人自己身上時,搜索就是必要的偵查手段了。

至於為何媒體會覺得勞師動眾?那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49條明文規定,如果執行搜索或扣押的地方,是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就必須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本件受搜索的桃園地院是政府機關,按規定就必須通知該院院長到場。

《刑事訴訟法》沒規定只有特定大案才能發動搜索,更沒規定小案就可以不用通知政府機關代表人在場,記者所說的「勞師動眾」其實正是依法偵查的表現。如果說小案就不該搜索,那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小案,竊盜罪也是小案,持有毒品罪也是小案,為何這些小案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是搜索對象呢?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如果要求地檢署不對妨害秘密罪發動搜索,就要達到起訴門檻,那絕對是「鍵盤檢察官」才有辦法做到的事情。

是誰濫訴?又是誰浪費司法資源?

舉媒體所提到桃園地院裁罰民眾六萬元的裁定為例,該名民眾之所以會遭到裁罰,是因為他多次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卻連要對方賠償的事實跟理由都講不清楚,法院限期要求補正也不補,只好依法駁回他的案件。但該名民眾卻開始告駁回他案件的法官,然後持續提其他案件,同樣的狀況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這就是濫訴。

大台北地區也有知名的濫訴人,屢屢自行提自訴,但因為《刑事訴訟法》319條2項規定,自訴必須委任律師,但他卻從來沒委任過。同時,自訴內容也不知所云因而遭到駁回,而當他每次遭到駁回,便再告駁回案件的法官,並同時將被駁回的案件上訴且聲請法官迴避。

司法流言終結者在〈法院追討訴訟費用如秋後算帳?從小林村國賠案談起〉提過,曾有一起因為「手機到哪裡都有訊號」,因此控告四大電信妨害秘密等罪並求償四億元的案件。另外,還有兩年前屢屢在蘋果日報投書指稱有人欠了500萬逾期未還,到地檢署控告詐欺卻屢遭不起訴處分的中興大學廖姓教授。這些都是明顯濫訴的例子。

此類才是真正浪費司法資源的濫訴,因為它們未將訴訟制度用在解決紛爭、保障權利的正當用途,而是用來騷擾、恐嚇別人,或是喊著要告,但是連告什麼人、告什麼事情都不講清楚,這跟本案曾姓法官針對具體對象跟具體犯罪事實提出告訴,讓檢察官據以偵辦,完全不能相比。

小結

最令人疑惑的是,當權利受侵害者的人民職業是法官的時候,尋求救濟便遭媒體痛批是浪費司法資源,但媒體卻坐視每天上演的濫訴戲碼。難道職業的不同,也會影響到權利的救濟嗎?別忘記法官也只是穿著法袍的人民。

案件的成立有一定的前提要件,將這些前提要件交代清楚,其實是提告人自己的責任。法官或檢察官要求提告人善盡責任,同時把濫訴案件打住,正是因為司法資源珍貴,應該謹慎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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