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前文以澎湖四大「院檢之友」的事蹟作為例子,說明這些濫訴VIP們所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然而,司法機關對於這些幾近瘋狂的行徑一籌莫展,毫無招架之力,只能被動忍受,任由他們偏執的思想與行為癱瘓司法。
面對全國各地VIP們製造各類抹黑司法的流言,大多司法人員也選擇睜一眼閉一眼,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再加上審判實務基於「訴訟自由」而對於誣告罪的限縮解釋,檢方很明白知道誣告罪舉證有多困難,因此大多也只能不起訴處分。
前文所提及的「第四號VIP」,就在長期透過告人達到騷擾仇人、獲取和解金的日子中食髓知味,越來越偏差,終於夜路走多終遇鬼,他的行為讓警方保全證據後、被檢察官自動檢舉誣告、偽證罪,經起訴判刑。由於這件「預知未來會受傷」的誣告事實太過離奇,法院公告的判決內容經媒體披載,成為地方知名的誣告經典案例。
對「狗」聲請保護令
D為警察,從警期間即是澎湖地區各警察單位的頭痛人物,似乎將投訴、檢舉、告人當成休閒活動。曾因工作表現不佳遭到上級處分後,埋伏在單位門口攝影、抓自己同事的小辮子;也曾因不滿檢察官承辦他的案件的處置方式,埋伏在司法機關附近拍攝機關首長座車出勤時間。
正因其種種乖張的行為,導致各單位警職人員對其充滿畏懼,連單位長官都害怕。據說其在澎湖本島各單位服務期間,各單位所長紛紛建議上級:「表現不佳,宜調離島服務」;調往離島服務期間,離島各所長紛紛建議上級:「表現良好,樂於助人,宜調本島。」
除了告人和檢舉,還有找學校、醫院、公務機關、鄰居麻煩的生活樂趣。其對於鄰居家養的狗很有意見,時常因為鄰居家的狗在人行道上行走而與鄰居發生爭執。某日,D突然跑去轄區派出所,向派出所內同事報案,訴求是:「要對鄰居家的狗聲請保護令」。
派出所內值勤的員警全體都對於這種於法無據的訴求深感愕然,不知該算是哪種案件,於是輪番上陣,與D講道理,好說歹說,糾纏了十數分鐘後,D仍然堅持要派出所受理「對狗聲請保護令」。此時,派出所值班主管出面大聲強調:「那是狗,不能聲請保護令啦!」
這句話,被駐地監視器錄得清清楚楚,聽在檢察官與督察組等員警耳裡,彷彿是不斷承受D一再濫行報案,撕心裂肺般的無奈吶喊。
在警局嗆聲:預告未來會受傷
然而,D感受不到自己同事們的無奈,於是打電話到警政上級機關檢舉同事「吃案」,警政上級通知督察組巡官前往處理,巡官只好在下班的晚間又回到分局,「受理」D檢舉同事的案件,煞有其事地開錄音進行檢舉紀錄。在錄音前,巡官也充分告知D,這件申訴警察的事件會製作錄音紀錄。
D開始抱怨派出所員警之處理程序以及鄰居佔用道路等事,想當然爾,巡官的法律認知與D不一樣。巡官主張:「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派出所並沒有錯,對狗確實是不能聲請保護令,派出所如果真的幫你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反而才是貽笑大方」,於是不歡而散。
D在離開分局督察組辦公室前,向巡官「嗆聲」:「我現在回去,馬上走路看我會不會受傷,我就走人行道,受傷的話我就叫救護車全部依法處理,看我會不會受傷,我就走人行道,我受傷我就全部依法處理嘛,派出所不處理的話,相關違失我再追究。」
巡官還好心勸導D:「你帶著你的小孩子走路要小心,注意安全嘿!」這些對話,都被巡官完整錄音錄下並保存檔案。
9分鐘後,D帶著他的孩子到達他所說的人行道附近,「不明原因」在路邊跌倒,叫救護車大張旗鼓地到現場急救送醫。送醫後經醫生檢查,頭部完全沒任何明顯外傷,電腦掃瞄檢查結果也沒發現明顯實質損傷。但D自稱頭痛、頭暈,醫生只好開了張「腦震盪」的診斷證明給D。醫生說明:開這張證明是因為病患「主訴」,但診斷時並未發現有實質損傷。
D離開醫院後,翌日前往分局報案,稱自己在某人行道跌倒,是因為被鄰居放在行人道上的鐵架絆倒,堅持要告鄰居「(故意)傷害罪」。儘管受理員警甚感無奈,但還是依照規定受理,並且非常謹慎地製作告訴人筆錄,並「全程錄音錄影」。
製作完筆錄後,該分局偵查隊與督察組員警,立刻整理這一連串事件始末的所有錄音檔案,向當時擔任該署檢察官的筆者報告。
誣告罪的構成要件與舉證
在該案件之前,地檢署已受理D提告的多件莫名其妙案件,例如:走在路上自稱踢到某醫院載送殘障人士的車輛而跌倒,於是對醫院的司機提告;走在路上拿攝影器材對著鄰居不斷拍攝,然後告鄰居公然侮辱自己;跑去公務機關找公務人員麻煩,然後告公務員恐嚇自己。
這些案件,分別經不同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幾位檢察官也多次討論誣告罪的成立可能性,但如前文所分析,誣告罪在司法實務上對於構成要件解釋嚴格,舉證困難。
筆者當時受理數件D申告同一人的案件,因此開始注意D的所有申告案件,並交代分局,對於D所有的報案過程都必須完整記錄,並將錄音檔妥善保存。此外,也與一位小隊長與偵查佐討論誣告的構成要件與舉證方式,請他們密切注意。
當時D的行為已讓地方警界頭痛萬分,但卻沒有一個警政高層願意(膽敢)汰除不適任員警。警局局長、刑大大隊長等高階警官得知筆者開始調查D的行為時,還特地到地檢署拜訪,討論有無解決之道。
筆者只能告訴警局局長等警官:「員警的風紀問題、工作表現,是你們警察內部的人事問題,你們身為主管,不能害怕他到處檢舉惹事,反而應該公正的考評,汰除不適任的無效警力。檢察官只能處理刑事犯罪,除非他的行為很明確涉及誣告罪、偽證罪或其他犯罪,否則檢察官無從插手。」
孰料,筆者才向警局警官表示「無能為力」後沒多久,旋即接獲偵查隊與督察組的報告,告知這件「預告未來會受傷」的神奇傷害案件。我告知該分局,由於分局已經受理傷害案件,且D也提出一張腦震盪的診斷證明,因此依照向來規定,縱然很可能是誣告,但也必須將案件函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審查卷宗資料,調查到底是真有傷害案,抑或根本就是誣告。
記得當時偵查隊與派出所員警忿忿不平地表示:「哪有人在10分鐘前會知道自己會受傷的,這根本就是誣告!」我笑笑地告訴他們:「我能理解你們的推論,我也認為你們的推論很合理,但是請記得,你們是警察,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所以你們要做的事情,不只是調查傷害案件,也包含調查對被告(D所提告的對象)有利的事情,也就是釐清被告是不是被誣告的。」
我告訴承辦人,偵辦這件傷害案件,除了調查一般傷害案件的典型證據,也要釐清案發前D的所有言論、錄音檔案、整理案件受理時序表、第一線員警前往現場的密錄器檔案(透過照片與密錄器影片釐清現場究竟有無「障礙物」)等看似與傷害無關的證據。
於是,偵查隊與督察組員警將案發前D對狗聲請保護令錄影檔案、督察組巡官與D的對話內容、第一線員警與救護車前往現場的行車紀錄器、密錄器、相片等所有檔案,全部依照時間順序分析完成,並製作詳細譯文表,甚至丈量人行道路寬、障礙物等距離,將整疊厚厚的「傷害案件」卷宗送到地檢署。
該案在調查中,D以證人身分出庭,具結後仍然堅稱一些非常不合理的內容。而偵查中、審判程序中,具結前後以證人身分對案情重要事項的不實證述,也落入偽證罪範疇。
從卷證資料顯示的事件時序以觀,D於預告受傷後,僅約莫相隔10分鐘,恰恰在其向巡官所述「危險之路段」跌倒受傷,實在有違一般人知道危險後,理應更加注意避免受到傷害之常情。而第一線員警表示,前往現場時並沒有看到人行道上有何鐵架等障礙物,這也是一個疑點。
況且,縱然有「靜止」擺放之低矮鐵架,不論是踩到或是絆到,依照生活經驗,其上半身會往前跌倒,應無全身往後跌倒在地致頭部著地而受傷之可能。更遑論一個人高馬大的人後仰頭部著地,竟然毫無任何紅腫外傷。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而在這件懷疑,正屬於「因其他情事」知有誣告罪犯罪嫌疑,檢察官必須依法簽分偵查,依照卷內證據認定到達誣告罪之起訴門檻而起訴。
由於誣告犯罪情節嚴重,在傷害案中以證人身分到庭時具結後作偽證,經檢察官簽分偵辦誣告罪後,從偵查到審理中始終沒有悔意,又試圖掩飾犯行模糊焦點,因此在公訴論告時具體求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案經法院認定成立誣告罪並判決一年有期徒刑,三審定讞,由執行檢察官依法將D發監執行。在一審判決一年有期徒刑後,D即依法被停職,判決確定後經免職處分,不再有警察身分。
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誣告罪難以成罪,但在這案件中,或許因警方早有「防備」,警方一開始的保全證據表現是可圈可點的。在D大亂派出所、向督察組「預告受傷」、還真的製造假傷害案報案,全程都有錄音或錄影檔案紀錄。這種規模的完整保全證據,在大多數案件中並不多見。
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也遇到過幾件有誣告可能的案件,然而,告訴人在偵查中當庭否認他提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加上警方沒有錄音,承辦員警自己也不確定告訴人提告當時講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因此難以證明告訴人有誣告的事實。
此外,在D告鄰居傷害案的事件過程中,警方與檢察官充分討論後,員警依照檢察官所指示的「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方式進行調查與證據分析,調查的證據不僅侷限於查證鄰居有無傷害行為,也包含查證告訴人D有無誣告可能之證據。這樣的調查模式,才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客觀調查義務。
筆者常常接到很多員警的提問:「這明明就是濫告、誣告,為什麼我們要受理?」其實,這是第一線員警分不清楚「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後而產生的誤解。
以地檢署為例,很多VIP客戶進行近乎騷擾的濫訴申告,也有一些超自然的申告案件,例如外星人入侵、食人族攻擊、「國家機器」在身體或住居插座裡安裝監控設備等疑似精神疾患者的申告案件。儘管我們都知道這些告訴案件「很有問題」,甚至純屬無稽之談,但在現在的法制面與受理流程規範中,地檢署仍然必須受理、分案,由專組檢察官依照法規規定調查或直接簽結。
相同的,警察機關也不能不受理民眾的告訴(至於前文「對狗申請保護令」,由於保護令受理類型不包含對狗的保護令,警方無從「受理」,因為根本沒有這種程序。但如果是民眾要對狗主人提刑事告訴,則警方理論上是要受理的),但不等於受理後就非要置被濫告的無辜民眾於死地,僅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然後一邊調查一邊抱怨濫訴。
而是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範的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後,依照警局規範的上簽呈結案(例如查無嫌疑人、超越科學常識無從查證等),或移送(報告或函送)流程處置。
第一線員警拒絕受理,如若於法無據,往往會遭到民眾的申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的狀況是,有時第一線員警對於法律有誤解,或是聽不懂激動的民眾在講什麼,誤以為是濫訴,「拒絕受理」,其後民眾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發交該分局調查後,發現並非濫訴,而是真有其事。
還有很多案件,其實是民眾誤將行政罰事件當成刑事案件,例如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罰事件,被誤以為是刑事案件報案。此時,警方即應本於職權依照正確的處置方式(行政罰之調查程序)來處理。然而實務上卻常見警方完全沒有注意到行政罰規定,竟將全卷移送交給檢察官寫不起訴處分書,自己卻忘記本於職權進行行政裁罰。
以本文所述之D「預知未來」誣告案為例,警方雖然懷疑D是誣告,但仍然依照規定受理,製作告訴筆錄時慎重地全程錄音錄影。在向檢察官報告後,依照檢察官指示調查對無辜被告有利的證據,協助檢察官發現D誣告的事實,成功保全誣告罪的舉證證據並偵查起訴,才是妥適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