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一):菊島四大「院檢之友」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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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一):菊島四大「院檢之友」

筆者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指導老師們曾提醒我們,日後分發擔任檢察官,第一個月要向同署的學長姊或資深書記官求教,摸清該地檢署轄內的「VIP名單」(或稱「院檢之友」),以免辦案時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什麼叫做「VIP」?即「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下稱「他案注意事項」)第3點指的「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等不斷濫訴之人。

常見的情況如下:

  1. 因為對某人心懷怨恨,於是不斷就同樣的事實反覆申告,試圖利用檢警達成騷擾仇人的目的。
  2. 自稱被「國家機器」控制腦波、家中插座被「國家機器」輸入電磁波長期監控、身體器官被植入監視器受到國家監控、外星人或食人族入侵等超越科學常識、經驗上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3. 自己違法被開罰單、被起訴、被判刑,於是隨便羅織警察或司法人員罪名,胡亂告瀆職;或自己濫告別人,經檢察官查證後為不起訴處分,反過來對檢察官心懷怨恨,申告檢察官和自己的仇人是「共犯結構」。

這類VIP對於司法資源有什麼危害?全台各地檢署幾乎都特別分出一組專組檢察官(約三至六名檢察官,視各地檢署分組編制而定),專門應付這些VIP。在小型、迷你地檢署,例如澎湖地檢署,全署含主任檢察官僅有四名,還有一位檢察官必須兼任執行檢察官,因此無從分組。每個檢察官除了必須辦理各類大小「正常」的案件,每個月手上都還會收到好幾件VIP製造的案件。

四年前我初分發時被派往澎湖地檢署擔任檢察官,分發第一天,同事們便很熱心地提醒我「澎湖四大VIP」。巧合的是,檢方的「四大VIP」,與院方法官與職員口中的「四大法院之友」名單恰好重疊。澎湖四大VIP最大的特點是,他們並非大家所想像的不學無術分子,相反地,他們是退休教師、公務員、(自稱)博士,以及警察,算是受過教育的高知識分子——這類人作起亂來,比地痞流氓還讓人頭疼。

痛恨司法人員的退休教師

第一號人物,退休老師A,由於本身對外在世界的認知與他人不同,加上個性偏執,因此常與鄰居、生意往來對象不合,動輒對這些跟自己不合的人提出告訴,而且什麼罪名都能告,竊盜、竊占、侵占、偽造文書、傷害、貪污、瀆職……他都告過。

但經檢警查證後發現根本不成立犯罪,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後,他還不死心,不斷對他所痛恨的人提告也罷了,還會順便連同不起訴處分的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一起告,說檢察官們都是共犯。全署包含檢察長在內的檢察官,每年平均會被他告大約五至十次以上。

當然,濫訴是每個地檢署都「習以為常」的事情。對於檢察官而言,忍住心中的笑意或怒火,以一本正經的文字來簽結各種與科學不符合的科幻劇情、或是寫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各種仇恨劇情,都是檢察官的基本技能。寫書類結案雖然增加工作量、浪費司法資源,但也勉強還能忍耐。

A最讓檢察官、檢事官、書記官與法警們頭痛的是,他每次到地檢署申告時,一定要在偵查庭內「演講」數十分鐘甚至一小時以上,演講的內容都與犯罪無關。從盤古開天闢地開始陳述自己與仇人的恩怨,他還要求當天值班檢察官或檢事官必須扮演心理諮商師的角色,不能打斷他,要讓他講到心滿意足為止。

如果檢察官或檢事官質疑:「這些你與你的仇人十數年來的恩怨情仇,跟你要告的罪名有何關係?」他會拍桌痛罵檢察官「開庭態度不好,你怎麼當檢察官的?」他在「全盛時期」可以一週到地檢署申告五次——週一到週五天天申告,週末週休二日。

A不斷到地檢署申告該署所有檢察官與他的仇人是「共犯」。我的一位同事當天值班,除了必須忙著處理司法警察機關解送到地檢署人犯的案件,還必須受理A的申告「恭聆聖訓」,任他在偵查庭裡痛罵他的仇人與所有檢察官,罵了數十分鐘後,他突然指著我的同事說:「我也要告你,你要『迴避』,你出去!」

我的同事聽到「迴避」兩個字,深感「謝主隆恩」,終於解脫了,趕忙起立鞠躬:「好,我迴避,我虛心接受你的要求,我現在出去。」於是立馬離庭,趕著去處理拘留室內人犯的案件。A發現沒有其他檢察官來「聆訊」,於是大發雷霆,在地檢署內大吵大鬧,然後要求「檢察長本人」親自下樓受理案件,然而,檢察長也在他的被告名單之列。

A的傑作當然不只是告檢察官而已,連同承辦過這些案件的警察、受理他提告民事案件的法官,全部都成為他堅持提告的被告,連書記官、縣政府的地政人員等公務員,通通都是他心目中的「共犯結構」。A自己犯罪被起訴後,他當然也提告承辦員警、檢察官、以及承審該案的所有法官。

以咒罵警察與司法作為人生意義的前大學講師

第二號人物,博士B,他在每份書狀,寫給總統、法務部、司法院與監察院長的陳情信,都會自稱「受害人〇〇〇博士」。

前因B與某大學發生難分難解的糾紛,於是不斷對大學校長、總務長、學務長、人事室等各科室職員提出告訴,後來甚至連行政院主計處、教育部等公務員一併列為被告。提告罪名五花八門,例如偽造公文書、誹謗、妨害信用、背信及貪污治罪條例裡幾乎每一條的罪名等。

B甚至還把這些書狀內容、教育機關文件、地檢署的簽結函文等全數張貼到網路上,並不斷咒罵司法人員、大學職員與其他公務人員。書狀內容文筆十分精彩:「渠等共犯被告不識字、不衛生,衣冠禽獸,目無法紀,強姦輪姦我憲法人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反禁止恣意原則、違反禁止兩種行政行為併行原則,食髓知味,胡幹、亂幹、硬幹,以『不得再聘任為教師決議』,再度迫害我憲法基本人權」、「為人師表,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B與大學之間難分難解的關係,經調查與犯罪無關,檢察官依法當然必須為不起訴處分,各該不起訴處分經再議駁回而確定。於是他不斷寫書狀針對同一事實反覆提告,澎湖地檢署每月都必須簽結他所製造的大量案件,書記官也必須製作大量函文回覆他。

B除了提出刑事告訴,也在澎湖以及臺灣本島數間法院提告民事,然均因「未繳裁判費」經程序駁回。接著,又不斷聲請大法官解釋,但都因程序問題被駁回聲請。

他在司法中經歷了這麼多「挫敗」,並不覺得自己理虧,千錯萬錯都是司法人員的錯,於是,他開始不斷申告檢察官與法官瀆職,連書記官也不放過,全部一起告。然而,依法處理案件跟瀆職無關,而且他除了在書狀中不斷咒罵司法人員,也沒有具體指述瀆職事實,這就是前述「他案注意事項」中所規定得以簽結的案件。

這些沒有「順他的意」的檢察官與法官,在他心目中也變成了仇人,於是他不斷向總統、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陳情檢察官與法官,當然,還是連同書記官一起陳情。除了陳情,他還在網路上不斷公開指名道姓謾罵檢察官、法官、書記官。

在他提告書狀、陳情信與網路謾罵文章中的司法人員是這個樣子的,讓我們來欣賞一下博士與大學前講師的文筆:

「目中無人,目無法紀,無知『五院制衡原理』,泯滅人性,禍國殃民,誠屬絕對不適任的檢察總長〇〇〇,請下台!監察院視若無睹,共犯包庇,自廢武功,請無知的院長〇〇〇下台!請裁撤法務部!請廢除監察院!台灣『司法植物人』、『檢察官流氓幫派』,張牙舞爪,沒人管。」

「渠等無品、無德、無知、無恥的共同正犯被告小混混不作為。共犯被告檢察總長〇〇〇、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〇〇〇、檢察官〇〇〇與〇〇〇、紀錄科長〇〇〇、書記官〇〇〇共犯,神經病!不識字又不衛生!司法小混混!無恥!台灣行政詐騙集團治國在此見證,請起訴。」

「簽結吃案,沒有guts,也沒有LP的孬種『檢察官植物人行為』。」

「假藉『偵查不公開,吃案結果外人不得而知證據已掩埋』,共犯事實歷歷在目,原來台灣『檢察一體』就是檢察官結夥犯罪搞一起,貪污圖利,泯滅人性,禍國殃民,迫害無辜,根本沒天理,不得好死,本尊詛咒你。」

這些帶著謾罵和詛咒的書狀、陳情信,除了是司法圈內眾所周知的奇妙現象,由於B自己把這些內容公開到網路上,也成為圈內大家津津樂道的茶餘飯後題材。當然,由於他指名道姓侮辱,其實也有涉及公然侮辱罪的問題,但是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司法人員向來都被教育對於這些VIP要「有度量」,以免造成同事的負擔,畢竟他們發作起來人見人怕,所以澎湖地檢署沒有任何檢察官對他提出告訴。

我們也相信,沒有必要對他提出告訴,因為司法根本無法解決偏執人格的問題。就算他被起訴判刑,也不會反省,反而很可能會產生更多問題,造成司法資源更多的浪費。

在書狀中展現寫字藝術的業餘訟師

第三號人物,假車禍達人C,在路邊突然衝出製造假車禍,接著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我剛調到澎湖時,便有交通警察好心提醒C會在哪邊衝出,開車要小心。

但保險公司也沒那麼好騙,C申請理賠不成,於是恨透保險公司職員,每隔一陣子就會送一大疊手寫的厚厚書狀,到地檢署告保險公司與該公司職員,但沒有檢察官猜得出他要告什麼刑事罪名。同一個理賠事件反覆告了十幾年,每一次申告都送來手寫板的厚厚書狀,彷彿是清朝時代的訟師遞狀,考驗司法人員對於寫字藝術的鑑賞能力。

對於這類型的「手寫訟師」VIP,遍布全國各地,其實不少司法人員是蠻佩服的,在其他地檢署,也有檢察官收過手寫在廁所捲筒衛生紙、內衣褲、餐巾紙等各類「材質」的書狀。

因「心理因素」而不得配槍的員警

第四號人物,(前)警察D,一年內向警察局檢舉自己的鄰居多達數十次,甚至濫行檢舉自己的同事、長官。這位員警也很容易在路邊絆倒受傷,提出告訴後收十萬左右和解金再撤告,不斷找醫院、學校、公務機關、鄰居、同事麻煩,是警察局的頭痛人物,多年前經警察局決定考量他的「心理因素」而不得配槍。因為他的這些事蹟太過特殊,經地方媒體披載後,D又告了記者,成為澎湖鄉親津津樂道的奇談。

當時身為該轄檢察官的我,與當時身為警察的D第一次交手的印象卻不是公事,而是書記官一臉興味地拿著一疊卷宗跑進我辦公室:「小吳檢,恭喜妳中獎了!」從那天開始,我不斷收到D連續告同一人的好幾件案件,內容都與「狗」有關,因為D非常討厭被告的狗。

幾乎同時,另名檢察官也收到某分局移送D提告公務人員的案件,起因為D到縣政府某單位洽公,因法律意見與該單位公務員不同,於是他到地檢署申告該公務員「恐嚇」他。不只警察與司法機關對於D的案件「嚴陣以待」,醫界友人們告訴我,在地方醫界大家也是風聲鶴唳,所有新進醫生調往澎湖前幾天,學長姊們都會殷殷告誡他們有D這號人物,提醒新進醫生要小心。

D曾經因為曠職而遭到警察局記過處分,所以他跑去某公立醫院就醫並要求診斷證明,但就醫時拒絕具體描述症狀,之後不滿醫師處置,對醫院與醫師提告並求償掛號費(20元)與精神上損害賠償。當地的醫院因為受到D不斷「滋擾」,加上D本身的警察身分,導致醫院感到非常困擾。醫院管理階層向警察局提出抗議,除了醫院以外,還有縣政府、學校等機關也提出抗議,嚴重影響警譽。

不過警局因為D的大量檢舉、同事不斷被他申訴,早已雞飛狗跳,各警察單位收到他的投訴或報案,沒有人敢怠慢,以比受理民意代表的「為民服務事件」還要高效率的速度處理。所以對警局而言,D造成的警譽破壞,應該也不算什麼了。

D除了以各種五花八門的奇葩報案、提告,例如對「狗」聲請保護令、製造假傷害案件,讓警察局和地檢署很「熱鬧」以外,法院民庭也沒閒著,簡易庭和普通庭也都有數件D提告的民事案件,儘管D身為警察,理應懂法律,但最後結果幾乎都是判決D敗訴。

肆無忌憚的VIP們

對於這些濫用司法資源、滋擾警察機關與其他公務機關的VIP們,現階段可以說幾乎是無法可治的。

很多民眾會提問:「被人告以後如果不起訴,可不可以反告誣告罪?」然而,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對於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解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為要件」,法院判決實務上向來認為,如果告訴人「誤認」他人犯罪而提告,主觀上就沒有誣告的犯意。

如果是對於法律見解的誤認,例如不知道民事債務不履行不構成詐欺,也不成立誣告。而司法實務向來對於告訴人非常寬容,推定「人民不懂法律」,所以告錯也只是出於對法律的錯誤認識。這樣的假設,也頗符合國人欠缺法治觀念的現狀。

此外,不起訴處分的理由很多,大多時候是證據不足不起訴,但證據不足不等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事實。因此,在檢方偵查實務上,誣告罪的證明是一件非常困難的大哉問,這也是為何能夠成功起訴判刑的誣告案件並不多的原因。

不過,在上文述及的四大VIP中,就有其中一人因為被查到「預告未來會受傷」而經法院判決誣告入監服刑(在監期間他也不忘繼續提告)。關於誣告罪的舉證探討,是另一個故事,請待下回繼續連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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