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加穿禦寒衣物遭罰?大法官如何打破校園「特別權力關係」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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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加穿禦寒衣物遭罰?大法官如何打破校園「特別權力關係」

教育部規定,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並同時禁止相關體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教育部規定,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並同時禁止相關體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教育部在2020年8月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大幅修正於2016年頒訂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修正規定》,並頒訂《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無論是高中、國中或者是國小版的服裝原則,第4點都規定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並同時禁止相關體罰。

然而,近日媒體報導,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公布「高中以下禦寒衣物外穿調查」調查數據,發現有高達84%學校完全禁止或部分禁止毛帽、圍巾,亦有採取事前申請制。調查結果同時顯示,有部分學校仍發生學生因穿著禦寒衣物不符校方訂定之校規,而被予以體罰或愛校服務等違法情事,甚至傳出有教官於升旗典禮直言「要遵守教育部的規定就去教育部上課」。

校內服儀究竟該如何規定?又該如何限制?限制的目的為何?這些都是爭議的戰場,司法流言終結者擬回到教育的本質,試著釐清上述爭議。

回歸教育的本質與目的

教育的本質是什麼?許多教育學者都有提出不同的見解。有一學說認為教育是一種社會現象;是人類特有的活動;是一種有意識的活動;是傳遞經驗的形式;是有意識地以影響人的身心發展為目標的社會活動。因此,教育是通過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傳遞人類的文明,是以促進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為直接目標的社會活動。

那教育的目的是什麼?依據我國《教育基本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教育的目的係為培養及促進以下能力,包括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及對基本人權之尊重;保護生態環境;人文涵養;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了解並關懷鄉土及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資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以及強健體魄。

一個國家所設定的教育目的,是彰顯這個國家所欲傳遞的社會價值。以往學校與軍隊可以說是類同義詞,軍事教育充斥在各級學校之中;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時代背景之下,「服從」是教育的唯一目的,試圖透過「教育」掌控社會的文化、學生的思想。

然而隨著社會進步,在面臨不再認命受限於服從的牽制、戮力推倒特別權力關係高牆的思潮下,教育的目的不再只是單純的「服從」,手段也不該再是「學校怎麼規定,學生就該怎麼做」。

打破校園中「特別權力關係」的高牆

1995年,大法官透過第382號解釋,給了校園中的特別權力關係第一拳重擊。大法官認為:倘若學校之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然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因此肯認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仍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易言之,如果學校對學生做出退學或類似處分,足以變更學生的身份或使學生的受教權益,並且受處分學生用盡校內的救濟途徑仍未獲救濟,應該要准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011年,大法官第684號解釋,率先擊潰了存在於大學校園中的特別權力關係。大法官認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果有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因此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並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這表示在大學校園內,校方所作的任何行政處分,縱使無涉退學等情事,只要侵害學生權利,就應該准許學生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

2019年,大法官第784號解釋,擊潰所有校園中的特別權力關係。大法官認為:各級學校學生如果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縱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依然得依照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並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簡言之,此號解釋則是將684號解釋的範圍從「大學」擴張為「各級學校」,無論是國小、國中、高中等,都應該准許透過行政訴訟來救濟的管道。

小結

台北陽明高中校長蔡哲銘曾指出,面對服儀爭議,解決之道就是回歸「教育」,並且學校應提供學生表達聲音的管道,也應該在尊重學生人格權的情況下,研議學生與學校間都認同的服儀方式。

無論校園服儀的規定衍生出多少爭議,我們認為,當校方在面對任何限制學生的措施時,應該回到教育的專業上討論:目前的限制規定是否秉持著教育的本質與目的,抑或僅是為「管理」之便?

透過歷來的大法官解釋,本文希望能開啟學生反抗不合理管教的大門,維護學生權益,深化法治素養,使學校在決定任何管教措施前,更應秉持教育專業,採取符合比例的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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