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卷分屍了!」拆卷事件中,一窺律師市場文化與倫理問題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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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卷分屍了!」拆卷事件中,一窺律師市場文化與倫理問題

日前在法律圈熱議的「拆卷事件」,後續引發針對閱卷規則的制度目的、律師市場文化及倫理的討論。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最佳利益
日前在法律圈熱議的「拆卷事件」,後續引發針對閱卷規則的制度目的、律師市場文化及倫理的討論。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最佳利益

日前在法律圈內引發熱議的「拆卷事件」,起因是有名律師貼文指出1,她帶助理前往某法院閱卷,「獨留助理在閱卷室」,律師本人則跑到隔壁休息室裡「辦事等待」,沒想到律師助理竟然將法院的卷宗資料拆解了(該律師的原文係稱「把卷分屍了」)。

法院閱卷室職員發現卷證有滅失風險,因此向律師表示抗議,沒想到該律師竟以「如臨大敵」來形容法院基層行政職員,表示自己的助理受到「驚嚇」,在文末還稱讚這位把法院卷宗分屍的助理「對抗舊制度」、「大有可為」,並吸引一群搞不清楚「法院卷宗完整重要性」的群眾按讚。

這個議題所引發的後續法律討論,不只閱卷規則的制度目的與卷宗完整性的重要性,也包含律師市場劣幣驅良幣的惡性循環文化,以及重振我國律師倫理的迫切必要性。

閱卷規則的制度目的:保全卷宗完整性

所謂的「閱卷」,是指律師或訴訟當事人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與證物,以了解案情以及卷內對自己有利、不利的資料。而法院只能依照卷宗裡的證據資料來認定事實並適用法律,所以對司法機關而言,維護卷宗的完整性,是攸關司法公正與正確性的重要任務。

因此,法律對於閱卷權人有所限制,考量律師受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且律師「在理論上」沒有滅證而導致自己丟掉辛苦通過國家考試而得到的飯碗的動機,因此律師可以到法院接觸、閱覽、影印卷宗,且擁有較廣泛的閱卷權(特別是在刑事案件,原則上只有律師有接觸原卷宗的權利)。

但為了避免卷宗遭到破壞、被不相干的第三人接觸,因此制定「閱卷規則」,要求律師遵守,依照規則來閱卷,更是律師應該具備的基本倫理。

「拆卷事件」中,被律師助理拆解「分屍」的卷宗是民事案件卷宗,依據《民事閱卷規則》第25條但書、第21條規定:

聲請人(本案中指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律師)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 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 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以上這些規定的用意在於避免卷宗滅失、被抽換、被竄改等風險,畢竟律師接觸到的卷宗,也是跟法官手上一模一樣的原卷宗,法官是要依照這些卷宗內的證據資料來判決的,自然不容卷證滅失。

除了以上紙本閱卷以外,我國閱卷制度也有電子卷證,由各法院掃描中心的基層行政人員執行逐頁掃描的任務。同時,由於我國訴訟案件不斷膨脹,卷宗堆積如山,在人力與經費等資源的限制下,必須排隊等候掃描,所以必須提早聲請、耐心等待。其實行政作業時間的等待,不是只有台灣,只要有旅居國外生活經驗的人,多少都可以體會,台灣的公務體系已經是很快速與便捷的了。

律師違反閱卷規則,獨留助理一人在閱卷室內影印,自己跑去休息,助理又拆解卷宗,這已是連續違反上開閱卷規則的兩個條文了。如果律師「忘記」提早聲請,又或是不願意、來不及等待電子化的作業時間,當然就只能到法院聲請閱覽紙本卷宗。然而,被該律師助理「分屍」導致有證據滅失風險的卷宗,就是法官手上的那本卷宗,而此違反閱卷規則的情況有多嚴重,只要具有法律實務經驗的法律人都知道。

然而,即便後續引發法界軒然大波,但該律師並未對違反《民事閱卷規則》第25條獨留助理閱卷一事道歉,文末還大讚助理「衝撞體制、大有可為」,又表示我國現行規定以「國際」觀點而言,就是應改革的舊體制,但又說不出哪個外國的制度值得參考。由於其曲解閱卷規則以及制度目的,因此許多律師與法律人經營的粉絲專頁陸續反駁,最後引發了「拆卷事件」的網路論戰。

劣幣驅逐良幣的律師市場

在專門領域職業人員中,最難判斷有無疏失的,應該是律師了。法律做為一門社會科學,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複雜的問題,很難以訴訟的成敗來論定律師是否盡責。

事實上,因為很多情況是當事人自己在法律上本來就站不住腳,而律師的工作是盡可能維護當事人利益,但這並非指把黑的講成白的,所以在律師倫理的理論中,我們也很難用官司的輸贏來判斷律師的能力。

除此之外,在2018年世新大學新聞學系「小世界周報公民論壇」,身為律師的新北市議員張維倩在影片1:03:00起講得直白,許多律師打官司輸了,被當事人質疑時,交代的方式之一是聲稱「遇到恐龍法官」,開脫自己辦案不力的責任。

由於當事人在訴訟中與律師的接觸,遠比法官、檢察官更密切(當事人只能在開庭時看到法官與檢察官,不可能有與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的機會,如果有,反而會有法官、檢察官倫理的問題),所以當事人自然有很高的可能會相信律師的此類「開脫」說詞,在不諳法律又「不認輸」的情緒下,把責任推給司法,令人難以判斷律師的責任。

就算是律師在訴訟程序中對於程序規定不嫻熟,導致當事人受有不利益,律師也能「掰」出一套說辭,宣稱「程序規定很莫名,不值得讀」,自己「屁股歪了怪馬桶」,還把當事人與民眾唬得一愣一愣。

人民之所以要找律師,就是因為法律是一門專業,而人民不熟悉這方面的專業,所以需要尋求律師的幫助。問題在於,人民不知道要怎麼找到具有真正專業、勤謹負責並具備良好倫理的律師,只能透過看電視、上網,在各種自吹自擂的廣告中找律師。

再加上法律圈是個相對封閉的領域,外行人在不了解法律圈內部對於各個律師的評價下,便誤以為時常上電視節目、具有「演藝知名度」的律師就等於有能力,捧著重金卻委任了在司法實務界內負評滿滿的律師。

在這樣劣幣驅良幣的現實市場環境中,便有不少律師在金錢的誘惑之下,踐踏自己的專業,以各種煽動、反智、去專業的表演來「吸睛」,甚至以各種包裝來美化自己的資歷。透過電視與網路的行銷包裝,勝過真材實料、苦幹實幹的用心辦案,此等「市場捷徑」,何樂而不為?

搖搖欲墜的律師倫理

律師法》第一章開宗明義指出「律師的使命」: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以上閃亮亮的使命,是律師執業應奉為圭臬的基本理論,也是全世界各國法律人從大一開始就不斷被要求與告誡的「法律人的倫理」重要的一環,「法律倫理學」也是我國許多法律學系的必修課程。

從《律師法》的精神來看,律師當然有義務精研法令並遵守律師倫理規範。所謂的精研法令,也包含嫻熟憲法、法律與相關行政規則的程序規範,並研修相關法律理論,為當事人在程序中尋求最佳的(合法)法律權益保障。

至於律師助理「拆解法院卷宗」的歸責問題,依照《律師倫理規範》第15條:「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是以,律師有義務督導其聘僱之助理,避免助理違反法令。如若在程序中犯錯了,負有督導責任之人應該及時糾錯。

而此類案例,不是開天闢地第一宗。在律師競爭市場上,也出現不少浮誇的網路、電視「表演」,透過社群媒體或電視節目出盡鋒頭,傳達的卻未必是正確的法律資訊,所舉的案例也未必客觀正確(甚至是不存在、或根本就不是這些律師接觸、承辦的案例),導致民眾對於司法產生錯誤的想像。

據筆者所知,許多律師圈的前輩對於這幾年來律師倫理動搖、市場難以反映律師品質的情況感到不以為然,然而又懼於群眾的盲從。更何況「事不關己,何必樹敵」,因此長期以來大多睜一眼閉一眼,不願挺身而出譴責律師圈內「自己人」的各種奇形怪狀表現,也少見大力呼籲重振律師倫理與品質的「律師自律」內部聲浪。

在劣幣驅逐良幣的律師市場環境下,律師倫理也跟著搖搖欲墜。遺憾的是,在日前的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選舉中,只見候選人紛紛提出各種搶錢、搶糧、搶資源、瓜分大餅的政見,但對於這個真正影響律師執業尊嚴、環境與生態的嚴重問題,卻不見多少候選人提出並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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