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竣傑、翁家德/想組合作住宅嗎?讓我們先從「產權」談起
台灣社會如何回應高齡少子化、環境惡化、房價高漲、經濟停滯、社會安全網等議題,近年也開始從「居住」面向切入討論,如晚近很流行的共生公寓、青銀共居、共老家園、雙老家園等模式。
然而,除了前述由市場需求衍生的不動產商品外,民間是否能自發性透過住宅回應社會議題,開闢「向開發商買房」以外的另類住宅消費選擇?
我們認為,透過組織志同道合的夥伴,打造意向型社群(Intentional Community),強調分享(Sharing)、合作(Cooperative)、自組(Self-Organized)、永續(Sustainable)、社區導向(Community-led)的「合作住宅(Co-housing)」1將是一種可行的模式。
合作住宅:不同於主流市場的居住選擇
合作住宅除前言提及的理念外,更重要的意義在於,能提供不同於台灣主流不動產市場以外的「居住選擇」。
合作住宅讓我們開始反思,「所有權」與「地租增值」的主流不動產價值,台灣是否能創造除了市場(向開發商購屋)與國家(承租社會住宅、領取租金補貼)兩種住宅供給模式之外的第三條路?
合作住宅的最終目的,在於達到實質的合作與共識,透過集體的力量達成穩定且可負擔的居住,並共同永續營運社區。
「人」毫無疑問是合作住宅營運的主體,我們應從制度上找尋最不會被個人意志左右、並兼具永續經營的模式。
從「住宅」的意義出發,在台灣當前的法令與主流價值下,由「產權」切入進行分類,應最能回應合作住宅的核心理念。至於,合作住宅以何種形式的組織組成,如有限公司、合作社、非營利組織等,則放於其次討論。
從「產權」模式理解合作住宅
合作住宅的產權,可分為私有、共有和租用三種模式。這三類並無好壞,但由於產權是整個社區運作最核心的關鍵,從產權模式的選擇,就能基本上理解合作住宅社區住戶的凝聚程度,以及未來經營的方向為何。以下將分別從私有、共有和租用三種模式切入討論。
1.私有:
雖合作住宅組織募集居民的過程,仍強調住民共同參與、規劃的理念,但是合作住宅興建完成後,因產權登記於每一位住民個人名下(即成為區分所有權人),合作住宅社區並無法限制社區內住民轉賣。也因此,一旦有部分住民將持有物件引入不動產市場,社區將難以確保在買賣過後,新加入的住民能認同既有合作住宅社區的理念,社區關係將難以維繫。
合作住宅社區因為居民的參與,普遍來說環境品質相較周邊社區高,若住戶想出售,先不提轉賣後獲得的利潤,現階段台灣並無任何法規能限制私有產權的轉讓,僅得以道德規勸「區分所有權人」,無法規範下一個入住居民的身分。不過,此模式也有優點,如私有產權形式較為符合台灣普遍對於住宅的想像,在前期整合的過程應能較為順利推動。
2.共有:
此一模式是較為理想的模式。透過意向型社群(Intentional Community)的打造,住民共同持有全部財產。產權可以登記於「公司」或「合作社」名下,居民僅有相對應的股份。由於台灣的住宅市場長期以私有財產權的運作為主,共有產權的管制以及運作將是全新的挑戰。
合作住宅社區在共有制下,為達一定的共識,所需耗費的時間相對較長,但未來社區集體意識會較於私有制來得穩定與強大,社區事務的運作也將流暢許多。由於產權不得私自轉讓,當有住民想遷出時,必須將股份賣回給「公司」或「合作社」,或找尋到下一位獲得社區認可的住民。在此一模式下,永續社區營運是有可能的,更可避免住宅流入私有不動產市場炒作牟利。
3.租用:
透過徵選與媒合,找尋共同願意承租的租戶,成立負責經營的法人組織,向政府或民間承租土地房舍。此模式可實現共享與社區永續,由於運作的是法人組織,租戶流動亦不會影響社區運作。
產權形式攸關政府協助的正當性
不同的產權形式,背後反映的是合作住宅「合作精神」落實的程度。然而,三種形式的形成則攸關政府資源(土地、融資)協助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換句話說,採私有產權模式的合作住宅若是流入市場後難以管控,政府介入正當性不足;而共有或租用的模式,財產權並不會面對私有化的問題,且也無任何地產增值的可能性,在爭取國家資源協助上,論述上相對較為有說服力。
合作住宅的核心在於「選擇」與「自組」,從住戶自發性的組織行動,反轉既有住宅生產的模式。住宅不再是單純的硬體打造,或是投資大於消費意義的理財標的,而是建構住民之間互助、分享、永續的載體。
確認產權是合作住宅最應優先思考的切入點,下回再來分析不同法人型態達成合作住宅的可能性。
- 合作住宅(Co-housing),為基於合作、共享及民主理念,藉由欲共同生活之成員共同出資、參與興建並營運管理,生產出符合成員需求的住宅與社區生活。